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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内外治理机制问题简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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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内外治理机制问题简析(1)
时间:2023-02-09 01:01:41     小编:

[摘要] 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治理机制,是关系到会计师行业发展前途的关键,是提高执业质量的前提,是维护会计师机构、注册会计师权益的基础。本文从行业管理规定方面、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外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有关原因和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外部治理 内部治理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改制,基本解决了行业的历史问题并为建立新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是在事务所内外治理机制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行业管理规定方面的问题

1.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投资问题,即会计师事务所可不可以对税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联合,联合的各方可否继续保留各自的法人资格?注册会计师可否同时在该联合各机构出资?

2.财政部九四年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时,会计师事务所部分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而现在均由注册会计师等自然人出资设立,事务所的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彻底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该暂行规定已经明显不合理或不切合实际,如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等。

3.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的管理规定滞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发起人、出资人等,只有设立时的条件,没有持续运行期间应具备的最低条件以及达不到最低条件的退出机制。如主任会计师、出资人的最大年龄是多少?发起人数量是一个时点数,还是事务所存续时期必须继续保持的数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

1.股权结构设置不当。事务所的发起人(出资人)基本上由脱钩

改制前领导班子沿袭而来,权益结构具有刚性,股权结构的设置不是以志同道合为基础,未充分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人”为本的特点,只以出资额为标准,股权相对集中在法人和少数人手里。

2.发起人(出资人)虚位空置。有的事务所脱钩改制时的发起人

(出资人)由于种种原因已转所或离所,但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法规和《公司法》在股份转让、撤出等方面不一致,使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或虚位空置, 或以兼职和挂名的注册会计师充数,实际上形成了法人“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现象。

3.事务所有两套章程。一套是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另一套是在上述章程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修改,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在其备案的章程。两套章程在很多方面的规定不一致,以致事务所内部有了问题不能及时按照章程的规定予以解决,导致内部矛盾越积越多。 有关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财务舞弊防范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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