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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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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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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命题,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对现阶段纲领的概括。

二、国家审计

(一)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

所谓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实施审计监督是确保国家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目前,全球共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纵观全球,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立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国会等立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立法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美国、英国、俄罗斯、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挪威、芬兰、波兰、丹麦、埃及、以色列、科威特、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二是行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等行政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国。三是司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有限的司法职权,如法国、巴西、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四是财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士等国。五是独立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单独设置,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向国家元首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元首负责将审计情况报告国会,如德国、日本、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等国。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属于行政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级别为正部级,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行政首长为审计长,级别为正部长级,此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相继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开始形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

(一)对象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类单位的财务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二)主要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的主要特征即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国家审计属于法定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协助执行。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征包括:

1.独立性

一是组织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表明: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设置,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二是人员独立。审计署审计长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及调动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三是工作独立。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不直接参与国家日常经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独立编制审计方案,独立取证,独立评价,独立出具审计报告,独立下达审计决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经济独立。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同时,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拥有检查权及行政处理权。

2.强制性

一是地位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是立项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据单位的职能级次、资金性质等,运用统计抽样原理,参考上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等的委托或授权,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各方的干涉。

三是权限强制。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式方法的运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处理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结论和下达的审计决定必须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国家审计机关还有义务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等执法执纪部门。上述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主动地、自觉地履行或协助履行,否则国家审计机关可 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执行。

五是监督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均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国家审计机关还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接受国家和人民的监督。

3.权威性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这就保证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稳定性,确立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具体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规定为法定依据的。

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国家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还可以对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统计、物价等专业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不仅可以监督微观层面,而且可以监督宏观层面。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职责,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关联,居于客观公正的独立地位,其监督更具有权威性。

4.综合性

国家审计机关是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综合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督经济运行的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监督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面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并向宏观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对专业经济形式的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

(三)直接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国家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要求。所谓真实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所谓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所谓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的动因

(一)外部动因 可见,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首先,整体由部分组成,整体与部分相互依存,整体不能脱离部分而存在;其次,整体是由各部分通过一定的关系结合在一起的,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的总和,优化的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再次,整体与部分相互作用,整体对部分起支配、决定作用,协调各部分向一致的方向共同发展,各部分也会反作用于整体,部分的变化影响整体的变化。具体来说:国家治理的变化影响国家审计的变化;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国家治理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反作用于国家治理。国家审计是依法运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行为和活动的集合,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监控着国家治理的执行系统,其本质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免疫系统”,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在此过程中,需要审计核心价值体系指引审计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推动实现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免疫系统”功能。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的外部动因。

(二)内部动因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其名著《人类激励理论》中指出:人类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动机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要共同组成的,各种需要之间有先后顺序和高低层次之分,各层次需要的满足情况决定了个体发展的程度,人类的需要是分层次的,由低到高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

现阶段,我国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要需求正逐步由社交需求向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转变,个体之间需要建立共同的目标以获得相互理解和尊重。在此过程中,需要审计核心价值体系作为重要纽带,以推动实现上述转变。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的内部动因。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的涵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语解释,所谓“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所谓“忠诚”是指对效忠对象真心诚意、尽心尽力,所谓“清廉”是指清介廉洁,所谓“依法”是指按照法律,所谓“独立”是指关系上不依附、不隶属,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做,所谓“奉献”是指恭敬地交付、呈献。由此可见,“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统领理想、精神、道德等层面,高度概括了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和行为规范,充分反映了当代审计干部应当具备的核心价值观念,为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征集、拟定审计精神表述语指明了总方向。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国家审计机关内外各要素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的基本前提之一。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发展、社会舆论和群众情绪的重要因素之一,能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关系人心向背和事业兴衰,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能否顺利进行。当今社会正发生着深刻变革,信息传播途径日益多样化,审计人员思想活跃,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必须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反映人民心声,通达社情民意,疏导公众情绪,努力营造顾全大局、珍视团结、维护稳定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规范、制约和影响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坚持从基本规范抓起,鼓励审计干部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将价值认同实践体现到日常工作和社会交往中,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增强价值认同,养成良好习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

(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审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必须具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无私无畏的精神。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要着眼于全面提高审计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为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奠定牢固的思想政治基础;要注重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引导审计人员自觉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和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审计人员将个人发展与审计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激发其积极进取的开拓创新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要注重加强将政治理论学习与审计工作开展结合起来,引导审计人员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的理念,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计工作的根本目标,将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注重加强审计机关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审计机关领导干部要具有识人的眼光、用人的气度和育人的方略,要通过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广大审计干部树立模范和榜样,带动审计机关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要面向全体审计干部,建立科学、规范的审计人才管理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使审计核心价值体系成为审计干部成长、成才的标杆和指引。

(三)保障人才发展环境

审计机关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完善公开考试录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任前公示、任职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干部考核等制度,激励审计干部献身审计事业,选拔、培养和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复合型审计人才。围绕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设立风险点,实施动态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围绕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实施现场管理,重点解决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目标任务的完成过程,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探索建立科员考核科长、科长考核局长、处室相互考核的全方位动态考核机制,优化考核指标,将日常管理与阶段性考核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审计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加大治庸罚懒力度,积极探索领导干部退出机制,同时注重 人文关怀,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关心爱护审计人员。

(四)深入开展教育宣传

审计机关要注重提高审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理论和审计专业后续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期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增强审计干部对当代核心价值的认同感和美誉度,广泛宣传审计文化,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推动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外化于形、内化于心,与审计文化相互渗透、共同发展。这样才能把握好审计工作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形势以及面对的对象的不断变化,才能提高对重大事项的洞察力,增强敏锐性和预见性,才能预而后立、谋而后动。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践行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制度规范和政策规定相融合,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审计工作流程,将审计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成果固化为规章制度,并在合理的范围内推广实施,动态修订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将抽象的审计机关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转化为广大审计干部可参照执行的可操作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并贯穿于审计日常工作的始终,切实将构建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落到实处。

实践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在中国社会价值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审计机关文化建设的基础,决定着审计价值体系的发展方向。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体系有利于彰显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有利于审计人员树立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有利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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