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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审计如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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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审计如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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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审计如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在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下,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以军事为主的国家安全观转变为以经济安全为核心的综合安全观。各个国家通过组织、法制方面不断健全国家经济安全体系。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在开放条件下主权国家的经济发展经济利益不受内部或外部威胁和侵害而保持稳定、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和能力。其中国家财政安全、金融安全和国有企业安全是目前我国国家经济安全 的核心内容。我国在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公共受托理论和“免疫系统论”的观点,政府审计在促进国家经济安全运行中具有重要的保障、监控、预警和保护的作用。因此,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日益成为政府审计内容的重中之重。

一、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指导思想

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社会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是国家内生的时弊揭露、政策预警、提前预防的“免疫系统”随着审计功能外延的不断拓展,我们发现,审计要更好的发挥其“免疫功能”,需要改变传统的审计理念,树立宏观意识。调整审计视角,力求“站的更高,看的更远”,成为国家宏观决策的参谋和助手。因此,政府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应大力倡导“宏观着眼,微观入手”的理念,从微观审计和调查项目总结出带规律性、普遍性、政策性的东西,从宏观层面提出符合国家政策、具有操作性的审计建议,实现审计结果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化,提升审计成果的层次,将政策层面的完善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首道“防火墙”。这也是实现政府审计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国家审计应对国家经济安全提早预警

在当前的世界经济政治环境下,各种公共危机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加,如自然环境危机(环境的突变、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金融诈骗(美国麦道夫案)、安全危机(疾病暴发、安全生产事件)等。虽然这些都是突发性事件,但其背后都是由于某些未引起人们重视的深层次原因而引发的。此类“蝴蝶效应”事件尤其应引起政府的重视与关注,需要政府部门具备长远眼光,看清大局,了解自己的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这一趋势对国家审计的功能拓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国家审计应具备为政府官员提供处理关键性的、正在出现的问题的前瞻能力。

前瞻性要求国家审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在规划未来的审计工作重点时,要关注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国家审计应选择那些与国家经济安全密切相关的项目,如财政、金融、企业、民生、经济责任、资源环境、涉外等项目的审计以及特大型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的跟踪审计等。

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具有突发性和长期破坏性,一旦发生,灾难性的后果将不可避免。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最高审计机关的经验和方法。以美国政府责任总署为例,在美国人还兴高采烈地消费、不断增加负债的同时,美国政府责任总署已经预见到了20世纪50年代的婴儿潮将演变成退休潮,从而会使得美国社会面临人口老龄化、卫生保健费用不断上升以及可能带来难以摆脱的赤字和债务困扰,因此其建议政府采取行动改变当前的一些不当做法。可见,审计部门应及早感知“蝴蝶效应”,较早地预见风险,及早介入审计,帮助政府化险为夷。

审计部门应该择机而审,适时介入。有些政策、制度、项目在酝酿阶段,我们就应该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和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前感知到其后果,如果有潜在的隐患,应该提出修改建议。虽然有些政策、制度、项目的出台,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能否带来好的效果却很难判断。例如,中央及地方政府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出台的刺激经济计划项目,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若干年的国家经济安全,这时就需要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财政资金流到哪里,审计就跟到哪里,以不断修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短期政策,由于其政策目标明确,与相关利益人群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往往在实施后很短的时间内就会产生较大的反应,如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在实施后立即就会产生广泛的影响,这就需要审计机关在政策出台的较短时间内进行政策评估,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尽早加以调整。

三、创新审计问责制,促进国家经济安全责任的落实

动其他问责主体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笔者认为,审计问责制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应该强调制度创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扩大问责范围

多年来,审计问责的范围多体现在对违纪违法行为问责上,有些决策从形式、程序上审计是没有问题,但其中隐含着渎职、 私下交易、重大决策失误、监管不力、效率低下等问题。例如办理一个房地产项目手续,在某些省只需要不超过10天的时间,而在某些省则需要用一年多甚至三年的时间,盖166枚公章,涉及94项收费。有的政府官员光有“唱功”没有“做功”,对上汇报“一枝花”、实际工作“豆腐渣”,甚至搞“假大空”、玩数字游戏。一些地方公布的GDP总量不小,上报的招商引资数额很大,但却看不到实际工作中的亮点,群众生活和城乡面貌没有大的改善,这些现象都很值得我们深思。

反思我们的政府审计工作,若只对违纪违规行为问责,就会使很多责任人得以逃脱或受到从轻处罚,给国家经济安全埋下隐患,构成威胁。国务院出台的《问责暂行规定》提出了若干问责的情形,这实际上也扩大了今后政府审计问责的范围,即审计问责应从只追究过错责任到追究非过错责任,将无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力、不经济、无效率、无效果、决策失误等都纳入问责范围。

(二)增强政府审计问责制的效力

近年来,审计问责的力度不够,问责不能切中要害。如现行的惯例是:审计报告编报之后,追讨资金的行动一般都会接着展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问责比追讨资金更重要。问责到位且足够严厉能够起到警告有意违规的债权债务单位双方当事人的作用。

“审计风暴”推行了许多年,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现象依然严重,其原因之一就是审计问责力度弱,审计问责存在太多的弹性和模糊性,往往是“光打雷不下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强调部门责任、集体责任而放弃对个人责任的追究,追究基层责任而忽视对高层领导责任的追究。因此,审计问责必须从虚无的“集体问责”、“部门问责”转变为切实的“个体问责”。同时审计问责制应该“关口”上移,无论哪个部门出现重大问题,都不能仅仅只追究下级的相关责任,主管领导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至少要追究管理层用人失察的责任。审计问责制应立即进行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到决策环节、监督环节问责的延伸。

(三)建立问责主体联动机制

问责需要监督、审计、纪检监察、人事、组织、司法部门的配合。而现实情况是,各个问责主体还没有形成协调、紧凑的协作,或者说缺少协作机制。而一些有问责权的监督主体,往往是“民不告,官不究”,平时很少主动去查责。以审计监督为例,审计只能对单位问责,一旦涉及对个人的问责,审计只有建议权,没有问责权。即便是对审计查出的一些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往往由于纪检监察等部门没有及时跟进,致使责任人逃之夭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以,随着问责范围的扩大,更需要各个问责主体之间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沟通协作机制,如可以建立由监察机关牵头,法制、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的行政问责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强化各问责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对问责主体也要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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