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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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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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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法规依据

1.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是国家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之一。事业单位的属性“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中央部委至社会基层,事业单位涉及各行各业,机构众多,人员规模庞大,国家及各级财政从人力财力各方面都投入巨大。巨大的公共资金投入要有好的社会效果,只有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加强事业单位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才能促进宝贵的公共资源能够科学合理、有效节约的用于公共公益事业的发展。

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事业单位在管理中存在的这样那样不规范现象:

有的单位预算与实际收支相差较大,习惯于预算归预算实际收支归实际收支,造成预算与实际脱节。专项经费预算与实际收支差 异较大,有的未按专项核算,如遇外部审计则东拼西凑,急急忙忙调整。有的单位资产管理不规范,不及时清理资产,虚挂资产或账实不符,造成资产不实。有的单位债权债务长期挂账,对存在问题不及时清理,拖延应付,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造成资金长期占用、成本费用不实,严重的造成巨额损失。

有的事业单位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不到位、或不重视、或意见不一致; 虽有专职审计人员,但形同虚设,不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或避重就轻;或内部审计结果与管理考核不挂钩致使同类问题屡查屡犯。有的事业单位管理层潜规则意识高于法规规则意识,或法制观念淡漠,有法不依,没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的事业单位管理层认为现在外部审计多了,内部审计再审计就重复了,混淆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不同性质与职能。

多年来有关案件时有发生,如2004年10月公开审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卞中案暴露出该单位14年间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往来没有进行内部审计。

这些案件证明了:不进行自律自查,自我修正于内,则问题不断积累,出现案件爆丑于外,充分证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必要性。同时也说明,不愿意实施内部审计的个人或部门,肯定有个人或部门私利目的。另一方面也表明体制因素对法规执行力度的影响,不是单纯靠提升个人管理水平所能解决的。事实证明,虽然在中国的事业单位汇聚了高学历、高智商的精英群体,整体知识背景、受教育程度,明显优于其他组织,就想当然的认为管理就高水平,就可以不依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有许多事业单位在依法规范管理方面仍有许多认识上的误区。管理层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方面的培训、学习和修养。如果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都难以依法实施,如果管理层本身法制观念淡漠,那么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也是会令公众置疑的,能经得起信息公开透明的考验吗?

不论从国家还是从公众立场看,只有把国家公共资源的使用状况置于阳光之下,信息公开透明,才能有效防止资源浪费及各种形式的腐败和犯罪;才能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个人利益侵占国家及广大公众利益。

2.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法规依据

监督有三种途径:国家监督,单位自我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而内部审计是事业单位自觉进行自我监督、自我修正的有效途径。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必须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开展内部审计。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法规依据分三个层次,顶层是国家相关法规;第二层是事业单位相关法规;第三层是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章。最重要的依据是国家相关法规。

我国有关审计及内部审计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 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经修订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具体范围:一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对其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随时代和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不断完善,为国家审计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内部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3年3月4号审计署4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以上两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的审计内容和审计范围,说明内部审计是事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法定程序之一。内部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是内部审计的法定业务范围,是必须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上述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业务标准框架。 自1997年至今15年间公共财政改革不断深化,先后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等措施,逐步健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机制。随着国有资产投入与支出的日趋透明度,监督力度也不断加大。例如:国家审计的延伸;要求国家公共管理机关预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等等,都是强化公共财政收入与使用监管的具体措施。外部监管的不断加强,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导向。不论是迫于外部监管力度加大,还是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需要,都要求事业单位明确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定位,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应该是事业单位法人及决策层的主动意愿和要求。

增强法制观念,建立规范有序、自我修正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明智选择,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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