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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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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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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它通过揭示和向社会公众反映受托责任者代表国家与公众利益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约束机制的合力作用,促进受托责任者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完善国家法律制度。

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

2003年12月,审计署发布我国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面向所有民众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总第1号),这拉开了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大门。此后,地方审计机关也开始相继开始公告审计结果。 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结果公告受现行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限制。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模式,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地方政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对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发挥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2.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依托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审计法》和《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作了原则性的界定,仅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审计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级次和效力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且部门规章内容变动频繁,执行的随意性较大,缺乏法律应具有的约束力。如审计署在2001年发布第3号令《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但在这个准则体系中,缺乏审计结果公开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制裁措施、监督与救济等条文。

3.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不够,整改情况尚未得到有效跟踪。近年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来看,违规转移、套取资金、自行设立项目违规收费、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等问题屡查屡犯。从中不难看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远远未达到人们的预期,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受到考验,公众对审计机关的

信任度也大打折扣,这种公告制度恐怕将流于形式。

三、对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几点建议

1.建立并逐步完善地方审计公告法规和程序。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因此,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制定并初步完善地方审计结果公告的法规,使审计机关承担的责任不断明确化、具体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分清责任归属,合理确定“由谁审批”的问题。当前,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通常要上报地方政府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公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主要分成两大类,即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和对政府需要管理的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结果。按照受托责任理论,对于这两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公告也应该由不同部门进行审批。其一,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可以说是社会公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关监督政府的一种行为。社会公众是最终的委托人,审计结果相关信息的委托者是社会公众,因此,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应该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其二,对政府需要管理的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则是政府委托审计机关对内部各部门的一种监督,政府是委托人,因此这类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应该经过政府审批。但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是预算执行审计,还是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都需要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2.建立整改落实和审计问责机制,突出审计公告效果。审计结果公告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把审计结果予以公布,最终目的是为了督促被审计单位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并落实审计建议,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但是目前我国审计公告所发布的审计决定还不能全面如期执行,既影响了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也影响了审计执法力度,损害了审计机关的形象。

审计决定执行难,既有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不力的主观原因,也有被审计单位故意的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主要是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并没有跟踪追查,并且没有形成对追查结果必须予以公布的制度。因此建议建立审计公告整改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全面整改落实审计建议的,要详细向社会公众公布其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没有整改落实的,要在公告上予以披露,以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落实审计建议,直到被审计单位全面纠正审计发现问题、责任人相关责任得以追究为止。

3.明确、扩大地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在相关审计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必须公告以及怎样公告、哪些属于不宜公告的内容,使审计机关真正做到是依法,而不是依政府意志公布审计结果,不是无谓地将审计机关人员的宝贵精力浪费在处理与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系和矛盾上,也不要无谓地给审计机关和人员增加正常工作职能之外的负担和风险。只有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才能有重点地反映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情况,才能做到同类问题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达到基本统一。

虽然我国相关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做了一些规定,但规定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包括所有应当公告的内容。这也是地方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公告时,所表现出的突出问题,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进行对外公告时大量被删减的问题非常突出。建议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使之包括《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范围内所有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公告审计事项时,既可以公告正面典型,也可以公告反面典型。只有这样,才能在警诫、威慑违规单位的同时,激励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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