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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审计公告制度 打造阳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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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审计公告制度 打造阳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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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 发展 规划》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向 社会 公告。审计公告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审计机关亟需解决的新课题,本文就审计公告有关 问题 谈几点认识。

一、审计公告制度的意义

(一) 推行审计公告制度是坚持政务公开、建设法制政府的需要。坚持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举措。审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它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社会公众更加广泛地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进而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制政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推行审计公告制度,是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需要。审计公告不仅是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 内容 ,而且是对政府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环节,是建立惩防腐败体系的有效方式。审计公告制度有利于加强审计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建立行政监督、 法律 监督、人大政协监督、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统一协调国家监督体制,有利于促进干部考评制度的改革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三) 推行审计公告制度,是提高审计机关自身工作水平,提高审计质量的需要。实施审计公告制度以后,在被审计单位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的同时,审计行政行为的行使也受到了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情况,甚至审计项目实施的质量水平,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制度的情况,也都公告于社会。因此,它对各级审计机关的各项工作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审计公告的准确,审计机关必须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完善审计法规体系,依法审计,依法处理。而要做到这一切,审计机关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不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审计公告的主要内容、形式、范围及程序

(一)审计公告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审计公告是对涉及审计工作的全部事项的公告,主要包括:

1、 审计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宪法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的财经法规。

2、 审计工作计划:如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项目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等。

3、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工作纪律。

4、 审计结果公告:如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财政决算审计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 经济 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

5、 按照地方党委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应予公告的内容。

(二)审计公告的形式:

审计公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审计机关可以选择适合的公告形式和媒介。主要形式有:

1、 召开新闻发布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审计工作成果,公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就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2、 审计公告。审计机关应建立审计公告制度,既可以发布独立的审计公报,刊登审计部门的各项行政规章、规定;也可以公告对公共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审计项目的结果,还可以免费印发《审计报告》,设立审计公告栏,或在审计机关外部网上设立审计公告栏目,发布审计信息。

3、 审计通报:审计机关还可以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如被审计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纪检检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

4、 新闻报道:广播、电视、报告、杂志、 网络 等公共媒体都是审计机关进行新闻报道,审计宣传的很好形式。

5、 其他形式:审计机关还可以印发审计信息内部刊物,审前公示,审计结果见面会,举办审计宣传周等。

(三)审计公告的范围:

审计公告的范围包括 社会 公众或特定的对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社会公众:主要是指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违纪事项的查处情况或结果公告。二是被审计单位:主要是对审计的目的、 内容 、处理结果、审计纪律、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告。三是有关部门:主要是通报审计情况及整改工作意见、建议。

(四) 审计公告的程序:

在审计公告的程序上,应把握三个层面:一是要求经过批准授权。二是要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从公告的授权到公告文书的起草,审核、签发、发布都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明确责任。三是要遵循管辖权规定。

三、审计公告应当坚持的原则

审计公告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规范操作,慎重行事,在运行过程中,需坚持把握如下原则。

1、 真实性原则:真实性是审计工作的最基本的特征之一,真实客观地公开审计工作事项、审计结果也是审计公告的最基本的要求。

2、 谨慎性原则:审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立场谨慎地运用审计公告权利,要慎重考虑审计公告后的正负面 影响 ,慎重选择公告的内容,形式和范围,谨防因公告不当而带来的审计风险。

3、 准确性原则:审计公告的准确既包括事实及 问题 性质认定 的准确,也包括文字表达的规范和准确。

4、 保密性原则:审计机关在审计公告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审计结果及相关资料不得对外公告。

四、推行审计公告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 法律 问题

1、现行审计体制对审计公告的独立性的影响。由于受现行审计体制的限制,审计的独立性在客观上受到影响的同时,也会影响审计公告的独立性发布。我国 目前 即使是每年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往往是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这使得审计公告不仅作用大大降低,而且有违审计职业道德,有损审计公正诚信形象,更与我国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背离,因此,审计公告的独立性问题的解决首先依赖于审计独立性的解决,而这一切都有待于对现行审计体制有关法律条文的修改。

2、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审计公告权缺乏严格限制。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在这里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律权利,而非法律义务,换言之,是否公告、公告多少,是审计机关的自由裁权。事实上,审计机关作为政府部门,是在代表人民行使审计监督权,所以必须受到公民的监督,审计公告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公告或不完全公告是对公民的知情权的一种剥夺,因此,应将审计法中公告审计结果的“可以”改为“应当”或者“必须”,为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提高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审计公告受到我国保密制度的限制。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沿用现行的“国家秘密”认定 方法 ,那么许多领域的公告就成为不可能的任务。如对政府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对外公告财政预算执行也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目前各级政府预算是政府秘密文件,按照规定就不能公开其审计结果。再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经济 责任审计正在全国试行,但按照现行国家秘密认定方法,“涉及省部级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都属保密范围。其实西方,财政预算公开的法律,预算是公开的,其执行结果当然也是可以公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做好预算解密问题,打造一个阳光政府、透明政府,也为审计公告创造良好的环境。对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审计及调查情况不能公开,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是对公民的知情权的一种剥夺。因此我认为,在审计公告中保守秘密是应当的、必要的,需要修改的是审计公告的保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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