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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疫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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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疫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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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中,经常会发现病害动物、动物产品。除在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环节中,有检出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外,其他检疫、监督环节工作中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在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时,因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就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事后没有留下任何记录,在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上存在很多问题。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行政强制措施是《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行政强制手段,此强制行为必定造成当事人的物权损失,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能证明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出处,那么其就有败诉的可能。笔者现就处理查获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过程中,如何完善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登记制度和处理制度,确保证据保全,使其管理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一简述,供同仁探讨。

一、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登记制度

1.需要登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检疫监督工作中查出的不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包括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及其他不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

2.检疫监督执法活动中查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2)产地检疫环节,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首先进行隔离,作好可能污染地、运输工具及器具的防疫消毒工作。其次给货主出具《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根据检疫结果及《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处理要求,填写《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登记表》和《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处理审批表》。三是直接或电话向单位报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意见,并得到批准。四是由两名以上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按批准处理方式,监督、指导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代为处理,代为处理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有货主承担。五是有违法行为时,异地封存,配合监督执法人员做好取证,立案查处。

(3)日常监督工作环节,发现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经营、储藏、销售、加工、运输等环节检疫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病害动物及其产品。首先进行密闭隔离,并作好所接触的场地、运输工具、器具及用具等防疫消毒工作。其次给货主出具《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作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用摄像机、照相机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并填写《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登记表》。三是执法人员根据鉴定结果填写《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处理审批表》,报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意见。四是在两名以上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指导下,按照批准方式,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代为处理,代为处理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有货主承担。做好证据保存,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4)发现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属法定传染病时,按疫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上报。

3.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登记内容

所查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由现场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填写。登记内容包括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查出时间、地点、查出方式(检疫或监督)、现场检疫监督人员、当事人基本情况(货主或单位法人、性别、年龄、住址、地址、联系电话等)、物品品名、单位、数量、规格、存放地点、检疫监督人员(两名以上)处理意见等。

二、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审批制度

1.需审批处理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查出(处)的,并经检疫确定或化验鉴定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2.报批

由负责经办的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填写《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报批表》,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报批表内容包括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来源、鉴定结果、处理意见、处理方式(工艺流程)、负责人批复、处理物品品名、单位、数量、规格、处理结果、处理地点、处理时间、备注等内容。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检疫查出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由检疫员或驻厂(场)检疫负责人电话或直接报批。

(2)其他检疫、监督环节中查出的,经立案处理结束或已经查明不需要保存的,由检疫监督执法经办人员报批。

3.批准

履行完检疫监督法定执法程序、强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方式科学合理的,由单位负责人同意或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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