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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困局其实是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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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困局其实是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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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不同时期的农民工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不仅是城市建设的主体力量,也是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农民工老龄化水平也在提高。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8171万人,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19.2%,超过5000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则显示,2016年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1422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有10551万人。20世纪80年代以前进入城镇谋生,户籍仍在农村的第一代农民工正逐渐退出经济建设主体队伍行列,这些出生在20世纪50、60年代,年龄已超过55岁,或者接近退休年龄的“高龄农民工”面临留城难、回乡难,不得不延迟务工身份,如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就业和养老双困境

留城难。与中青年农民工相比,高龄农民工不具备年龄优势,整体受教育程度偏低,缺乏技能,在其人生的中晚期阶段,面临着更大的辞工风险。

回乡难。在目前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坚挺的背景下,高龄农民工在农村渡过晚年还是理性的选择。很多高龄农民工不得不选择回乡养老,然而再次融入乡村社会并不容易。50后、60后的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几十年后,再回到乡村,存在文化生活方式、心理、价值认同上的诸多不适应。同时,新一代农民工继续进城,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难以代际传递。

老无所养。大部分高龄农民工未富先老,缺乏养老保障。我国养老制度从1998年开始全面构建,然而,大部分第一代农民工没有给自己的养老保险做长远投入,制度的刚性机制与现实运行制约了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选择。按政策规定,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和所在单位要共同承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三方”缴费比例,只有在累计缴费15 年后才能由农民工本人按月领取保障的养老金。据测算,各类保险的缴费率超过40%,不少企业因不愿或难以承受这个压力,而不能给予农民工到位的权益保障。农民工非正规就业比例高,流动性强,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就业合同,能在同一家就业岗位缴满15年的农民工很少,经常出现中断社保,甚至弃保,对养老制度保障参与严重不足。

为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我国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在探索建设。2012 年国家“十二五”发展计划用三年时间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这样,第一代农民工不论是外出务工还是本地务工,都有参保的纳入路径。年满60周岁就能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是国家依据地方实际物价水平对基础养老金做的统筹保障,但由于生活压力,以及缺乏参保意识,已在户籍地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第一代农民工缴纳金多在100元最低n。由于大多数高龄农民工未能参保,依靠按月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还不足以实现其养老所需。一些贫困的高龄农民工不得不继续工作以获得收入,然而,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就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却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话题。

完善高龄农民工养老体系制度

首先,加大力度统筹和规范高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保障,将应保尽保真正落实。2014 年全国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加、结算、转移等多项支付平台,激活分散于多地的个人养老账户资金,实现个人养老保险在户籍地转移接续,这将改变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参保意识,让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有稳定的养老保障。

然而,由于历史、发展战略、国家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影响,各地区高龄农民工能够享有的养老保障水平不尽相同,为此,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制定实施更加可行的保障高龄农民工养老生活的政策。同时,提高对农村的公共教育支出,支持农村子女接受教育和培训,更好的促进农村地区代际收入流动性的提高,使农村贫困群体摆脱“贫困收入陷阱”,打开其子女向上流通的渠道。使第一代农民工能够真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度养老生活。

其次,为贫困、有工作能力的高龄农民工提供继续就业的机会和法律保障。一是在城镇建立分技能类别,包括门卫、警卫等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沟通体系,使雇主和求职者及时、准确获得信息,有效地调节高龄农民工供给与需求。同时,政府应建立和完善老龄人力资源雇佣的法律制度,使高龄农民工资源配置有规则可循。二是发展乡村经济,利用农村优势资源,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为返乡高龄农民工提供就业机会。近年来,随着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主导产业得以培育,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基础条件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为高龄农民工返乡创造了条件。各地政府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乡村综合实力全面提升,以财政金融为支撑,利用和引导光伏发电、电子商务、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来料加工等,以教育、文化、安居、健康、助老等工程为保障,为乡村接纳返乡高龄农民工创造更好的条件。

再次,加强乡村社会治理,构建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社会支持体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社会网络主要是由亲属和老乡群体构成的熟人网络,以及当地朋友和同事构成的,返乡回归“农民”身份之后,其人际交往圈、社会关系均发生了较大变动。因人力资本受限,高龄农民工难以通过自我努力而获得更多乡村发展机遇,加大了对他人的依赖。随着返乡农民工规模的扩大,福利保障不完善,“晚年无依”的精神压力,各种生活困难,累积成的诸多社会问题势必对乡村社会造成冲击。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到乡村治理的框架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当地社会,并转变为促进乡村发展的重要力量,就成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维度。

最后,探索家庭、社会和政府结合的多元化养老模式,让高龄农民工养老无后顾之忧。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推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将返乡高龄农民工人口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各地养老服务业规划,促进供养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推进农村高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提高农村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通过道德引领、村规民约约束、司法干预等方式推进“子女尽责、集体担责、社会分责、政府负责”的养老格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满足居家养老的高龄农民工情感需求,鼓励邻里守望互助,为高龄农民工构筑“幸福晚年”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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