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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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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何时休
时间:2019-12-03 11:24:56     小编: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不仅能感受到通讯的便捷,也同样面临着技术革新给我们带来的困扰。如何营造和谐的手机运营环境,如何杜绝个人信息的泄露,都是亟待解决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身处信息爆炸的时代,“垃圾短信的骚扰”搭载信息化的快车影响着手机用户的生活。每一天,手机接收到垃圾短信已成为当下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这不仅侵犯了手机用户的诸多权利,更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尽管职能部门曾三令五申地响起“严打垃圾短信”的集结号,垃圾短信的总量亦在逐年递减,然而“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垃圾短信从未从人们的视野中消散!

垃圾短信泛滥

用户诉讼维权

人手一部智能手机不再是科幻电影的场景,已成为当下人们生活的常态。而垃圾短信如同智能手机的双胞胎弟弟,始终伴随智能手机左右。大家的手机短信信箱是不是常被五花八门的垃圾短信骚扰着呢?

根据瑞星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发布的《瑞星2015年中国信息安全报告》显示,2015年瑞星“云安全”系统监测到中国垃圾短信总量为246亿条,每月人均接收垃圾短信10条。而有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全国通讯信息诈骗分别发案10万起、17万起、30万起、40余万起,年均增长率达到70%以上。2015年前8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合计立电信诈骗案超过30万起。如此惊人的数字告诉我们:“垃圾短信”已严重侵扰我们的生活,诈骗短信更令不少用户蒙受经济损失。

随着垃圾短信的泛滥,手机用户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已成为主要救济途径之一。

上海就发生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刘先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的持卡用户。在持卡期间,“刘先生”定期收到工行以“95588”的专用短号发送的关于使用工行牡丹卡将享受特惠或者获赠礼品的各种短信信息。为此,“刘先生”曾先后三次向“95588”回复短信,要求工行的开户行停止发送商业信息,但均被工行“95588”短信平台回复告知“如反映的问题仍未解决,请拨打银行服务热线或者前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后“刘先生”仍不时收到类似短信,遂于2014年7月以“工行”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以“工行使用专用短号发送商业性信息”属“滥用公众对银行专用短号的信任谋取商业利益”,且经其三次通知仍置若罔闻,侵权情节恶劣为由,诉请浦东法院判决工行停止向其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先生”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损失5万元。

经审查后,浦东法院认为“手机号码”作为个人信息应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工行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掌握的客户手机号码向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客观上滋扰客户正常的生活安宁,构成对客户“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故“刘先生”要求工行停止侵害且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是鉴于工行的行为未造成“刘先生”生活上严重的不安宁,继而造成其严重的精神痛苦,故对“刘先生”要求工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公开信息显示,这是中国首例针对银行发送骚扰短信的胜诉案例,在用户接收垃圾短信维权方面具有标杆意义。从上述案例,我们看到尽管上海浦东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部分诉求,但最核心的经济赔偿诉求并未得到支持。

当下,垃圾短信的推送商,允许垃圾短信发送的运营商,以及收到垃圾短信的手机用户,这三方主体中,手机用户是最弱势的。运营商为推送商发送垃圾短信提供便利,有的甚至达成所谓的“鱼水关系”,形成利益捆绑。

法律支撑缺位

域外探法纠编

垃圾短信泛滥的一大原因在于法律支撑的缺位。有专家学者曾指出,“在手机用户未订购某种短信服务的前提下,短信的推送商擅自向手机用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相当于民法的‘强买强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亦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因此此种情形下,短信的推送商侵犯了手机用户的消费选择权、事先知情权、消费自由权……即便提供给手机用户的信息服务是免费的,若手机用户并没订购,那么短信的推送商亦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安宁权、通信自由权、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诸多权利。

尽管垃圾短信存在侵权行为毋庸置疑,但手机用户的举证难,诉讼标的额小,导致垃圾短信问题通过诉讼层面解决不具普遍性。而且针对垃圾短信的法律法规的跟进滞后,令执法部门对垃圾短信的执法缺乏法律支撑,这反而为垃圾短信的泛滥提供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

自2000年开始,我国职能部门曾三令五申地响起打击垃圾短信的集结号,亦有法律法规对垃圾短信作出原则性规定,然而这些条文不细致,也不能成为基层执法的直接依据,可操作性有待商榷。如2004年4月15日信息产业部(系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前身之一)颁布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条文只对垃圾短信作出规范意见,却缺乏法律效力。2008年7月1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协会短信息服务规范(试行)》虽对垃圾短信作出定义,但其法律位阶低,故其适用范围窄,法律效力低。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初步界定垃圾短信的定义,但未明确手机用户确认接收或者拒绝接收信息的方式,以及信息发布者与运营商的相应职责,也未明确执法部门、执法流程、执法处罚和消费者赔偿等问题。2015年7月29日新修订的《电信条例》仍未对垃圾短信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因此从法律层面上填补空白,切实有效地阻止垃圾短信泛滥势在必行!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在垃圾短信泛滥的问题上客观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上的缺失恰恰也是垃圾短信泛滥的根源。一方面,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发挥个人信息保护伞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对电信运营商在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的义务以及责任的规定上相对有限,如2013年9月1日施行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对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措施仅仅为“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处罚力度显然对于相关责任主体是九牛一毛,难以对他们造成足够的震慑作用。目前,我国已决的判例中未见哪一家电信运营商或者垃圾短信推送商因大范围推送垃圾短信而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严重处罚,甚至是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垃圾短信的泛滥,促使垃圾短信可以“大行其道”。

相较之下,一些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垃圾短信的问题,已纷纷通过立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并对垃圾短信的责任主体作出了相应的法律严惩机制。譬如在近邻韩国,法律规定未经手机用户同意,信息的推送商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的行为,最高将被处以约合人民币18万元的处罚。又比如历来十分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美国,早在2005年就通过了一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如《电话消费者保护法》《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等。违反法律法规发送垃圾短信者最高将被罚款多达600万美元,严重者甚至将面临牢狱之灾。就算短信发送商是如同雅虎这样的巨头企业,美国的法律亦不手软。美国芝加哥一联邦法官就于2016年1月6日判定,轰动一时的雅虎垃圾短信案必须以集体诉讼方式审理。根据《电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禁止未经许可发送自动文字短信、打电话或者发送传真,并允许接收者提起诉讼,每违反一次可索赔500至1500美元”。据此,此案的原告们要求雅虎公司按照每条信息最高1500美元的金额进行赔偿。这些例子都表明,从法律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对垃圾短信的严惩”是解决垃圾短信顽疾的不二选择。

加强相关立法措施

切断信息泄露渠道

综上,从根源上遏制垃圾短信泛滥还得从切断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角度入手。

首先,加强对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我们可以为垃圾短信进行司法解释,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运营商、推送商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约束垃圾短信的蔓延,才能为执法部门提供有力抓手,摁住垃圾短信的咽喉。其次,在行政监管方面,职能部门需加大整改和惩处力度。信息运营商积极整改,不能因为当前的蝇头小利而放弃长远发展。对私自为推送商发送垃圾短信开“方便之门”的运营商,一经查出,就给予惩罚性赔偿,并予以限期禁业。再次,从技术屏障上,运营商可联手软件开发企业,开发更有效的手机安全软件,主动屏蔽垃圾短信,消除手机应用的漏洞,为手机安全夯实安全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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