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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与质量提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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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与质量提升研究
时间:2017-05-18 14:33:53     小编: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不断增强,对音乐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使得高校音乐教育事业成为一个社会热点,我国民办高校音乐教育也因此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素质教育要求我国高校音乐教育能够全面地提高学生的音乐素养,而影响学生音乐素养的关键因素是高校音乐教师的教学质量。因此,高校音乐教师评价工作应成为优化民办高校音乐教育的基础,高校应善于利用教学评价合理引导、激励教师,教师也应善用教学评价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一、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源自于西方,是伴随着社会发展传入我国的一个概念。虽然教学评价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很短,但在我国各级院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教育特色的教学评价体系,在优化、提高我国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与国外的教师教学评价相比,我国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关注点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教学评价和科研评价两个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课程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教师教学评价的教学地位不断提升,高校已经充分认识到教师教学评价是发展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因此不断提高了音乐教师的素质要求,也制定了一系列针对音乐教师的评价指标。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办高校音乐教师评价过程存在众多问题,众多不良因素都给高校教学评价工作带来了困难,我国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工作也因此始终难以实现创新、突破。

二、我国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问题分析

想要优化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提高评价质量,首先需要了解我国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现状。通过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的四点问题。

(一)评价盲目,不科学

虽然现阶段我国很多民办高校为提高教学质量对音乐教师制定了教学评价制度,还有些高校设置了专门的评价人员,组建了专业的评价团队,但是从音乐教师教学评价质量角度看来,众多民办高校在教师教学评价方面的努力都未能获得预期的效果,还有些高校反而给教师评价工作带来了极为不良的负面影响,严重地打击了高校音乐教师优化教学的积极性。对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不难发现不科学的教学评价制度是影响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的罪魁祸首。由于很多民办高校未能正确认识教学评价内容,盲目进行的教学评价普及虽然推广了教学评价的形式,但呆板的评价体系却根本无法从本质上反映出高校音乐教师教育的真实状况。此外,民办高校音乐教师评价缺乏可供参考的模板,评价人员所制定的评价依据大多基于个人经验,主观性质浓郁,极容易导致评价结果错误或是评价丧失公平性,教学评价的准确与科学难有保障。因此,很大一批民办高校音乐教师对教学评价始终抱有排斥的心理,无疑也影响了教学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评价错位,管理形式呆板

民办高校音乐教师的评价活动由四大部分组成,分别是学校评价、教师自评、学生评价、教师互评。在上述四种评价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学校评价,由相关的管理部门下达命令,以纵向评价的形式展开,是评价音乐教师的最主要评价依据。虽然其他三种评价也会被高校采纳,但是所占比例并不高。因此,在教师评价体系之中,教师自评、学生评价、教师互评的实质性作用已经丧失。由于民办高校并不重视横向的评价,有些学生在对教师进行评价时,随意性强,以个人喜恶评价现象屡禁不止,评价的科学性与准确性难以保证。

(三)奖罚工作未能契合教师发展

评价制度以及激励政策应当服务于教学评价工作。高校制定详细的评价制度与激励制度的最主要目标是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然而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构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师发展,但严格的奖惩制度容易导致教学工作失衡,束缚教师的发展。相关的调查资料显示,很多教师在受到褒奖与受到惩罚之间,更惧怕接受惩罚,也因此在落实教学工作时,他们追求的从来都不是奖励,是尽可能地避免错误。这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教学态度使得教师的创新能力难以得到有效培养。

(四)缺乏评价复核

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音乐教师评价大多采用一次性评价。在这种评价模式下,民办高校音乐教师的教学问题可以被及时发现,然而其弊端是缺乏健全性和准确性,因此就需要对评价结果进行复审,在完善一次性评价的同时避免错误的评价,增强对高校音乐教师工作状态评价反映的准确性。现阶段进行评价复审的民办高校数量较少,很多学校的复评工作从未进行。除此之外,高校管理制度缺失,未制定与音乐教师评价相契合的政策,音乐教师的教学评价与民办高校教师工作分离,导致教学评价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提高我國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质量的策略分析

提高我国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质量意义深远。高校需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音乐教师的教学评价问题,设计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如此才能够保证教师评价的科学、准确,也才能够为提高民办教学质量,发展民办高校夯实基础。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构建强制力的评价机制

由于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工作主要由民办高校一手包揽,然而由于民办高校内部事务众多,管理人员数量有限,难有较多的人力物力支持教学评价工作的开展,因此,完善的评价机制难以有效建立,评价理念的更新也难以及时、有效。这充分说明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工作仅仅依靠民办高校自身的力量是很难取得成功的。因此,民办高校应该有意识地寻求新的教师评价力量,为推动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工作注入动力。众所周知,政府部门颁布的各项政策规章会直接影响高校的教育教学。民办高校的教师教学评价可以善用政府力量,以政府作用优化高校内部评价工作,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毋庸置疑,政府力量的合理引入可以为民办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奠定良好的基础,评价工作可以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有利于民办高校建立长久、完善的评价运行机制。

 (二)重视横向评价,提高评价质量

从全局角度看来,民办高校音乐教师评价的途径包括两大类,分别是横向评价和纵向评价。横向评价包括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和教师互评,纵向评价指学校评价。与学校评价相比,横向评价更贴近教学实际,但是一直以来未能受到民办高校方面的重视,因此横向评价的评价作用一直未能充分发挥。民办高校需要充分认识到上述问题,避免评价流于形式,真正明白多元化评价的重要性,进而逐步改善评价失衡问题。在具体落实时,首先,高校需要不断提高教师在评价过程中的作用,要尊重教师,使教师真正明白自身在教学评价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进而能够重视评价,尽可能地做到科学评价,以保证横向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高校领导者应该有意识地放低身份,多与学生交流,多多倾听学生的意见,尊重学生的评价,以确保学生评价能够真正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多元化的教学评价有益于增强评价的科学性。学生是与教师接触最多的群体,是比高校更具备评价资格评价教师教学水平的群体。因此,高校应对学生的评价进行重点参考。

(三)多元化评价,构建发展式评价

导致民办高校音乐教师不认可高校教学评价的最主要原因是现阶段的民办高校音乐教师评价缺乏公平性,教学评价结果根本无法反映出教师的真实教学水平和质量。由于教学评价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师情况,教师也自然不认可评价结果,于是教师抵触评价工作的现象频繁发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办高校应有意识地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教师质疑评价问题,增加评价角度,设计基于教师实际工作的评价内容,全面、细致、科学地评价高校音乐教师。评价内容应包括教师的课堂表现、师生沟通,还要包括教师的个人素质提升情况、教学工作创新等。多元化的评价不仅有益于激发教师参与评价工作的热情,还有益于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教育素养,构建立体的高校音乐教师评价体系。当然,为了保证多元化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校还应积极地调整现有的奖惩制度,在适当加强奖励的同时降低惩罚力度,以解决教师因害怕错误而保守教育的现状。

(四)加强发挥监督职能,增强评价的公平性

民办高校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利于杜绝高校音乐教师教学评价问题的发生。高校应该积极构建优质的监督管理队伍,对教学评价工作进行及时的监督,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不公正行为,以提高教育者对教学评价的信任度。教师一旦对教学评价工作产生了较强的信任,就会更加积极地配合民办高校落实相关的工作,评价活动的开展也能更加顺畅。一般而言,高校的监督工作由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为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高校还可以聘请权威专家或在高校内部选拔威望较高的年长教师负责该项工作。如此一来,不仅能够保证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能够有效地提高教师对评价工作的信服度。当然,除了强化监督之外,高校还应重视倾听音乐教师的心声,要积极收集来自音乐教师的教育意见,并在充分结合民办高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将之融入教学评价。值得一提的是,公开评价有助于增强评价的公平性与透明性,不仅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高校音乐教师的教学问题,还能够为教师指明完善教学、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方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社会对音乐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契合社会发展需要,民办高校音乐教育必须与时俱进。音乐教师教学评价与质量提升不仅关系着学生的全面发展,更与民办高校的发展联系紧密。高校应花大力气改革现阶段的音乐教师教学评价状况,要善用教学评价完善教育工作,促进教学发展,在优化音乐教育的同时提高民办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为民办高校的稳健、长远发展夯实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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