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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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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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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粮食与粮食及其他实物的互折

债主不仅将粮食与货币相互折算,还常因季节价格变动将不同种类的粮食及其他实物相互折转,以加重对债户的剥削。

高利贷作为一种陋俗,对债户生活带来的 影响 是极深的和恶劣的,最突出的表现是有些债户被高利贷者掠去土地;有的被迫出卖房宅,卖儿鬻女;还有的将妻子、儿子送至债主家作佣人;更有一些债户陷入破产的深渊。总之,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际的矛盾和冲突,危害了 社会 稳定。

然而,社会的看法、人们的呼吁以及政府的规定都没有取得什么实效,高利贷依然在乡村盛行,高利贷习俗并未因政府的法令而停止。(注:李金铮:《政府法令与民间惯行:以国民政府颁行年利20%为中心》,载《河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应当说,高利贷的危害及其遭到贬斥是很好理解的,但人们不禁要问:高利贷如此之坏,为什么还能长期存在,为什么农民一直抱着不放?这岂不是非理性的行为?这一点正是理解高利贷习俗的难点和关键,但恰恰为人们忽视了。

众所周知,习俗是历史长期演化的结果,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人生来就面对先辈们已经准备好的生活惯制,并予以继承和传播,社会习俗形成集体记忆,世代相传。另一方面,习俗之所以被人们接受,恐怕最关键的还是物质的或精神的需求使然。高利贷习俗主要是人们的一种物质需要,是为了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资金或实物的不足,有其存在的内生性质。

可见,借贷利率高绝非债主道德恶劣所能解释的,而是市场供需关系和市场残酷竞争的结果。 四

一项传统习俗包括高利贷习俗,只要对民众有用,只要有适宜生存的 社会 土壤,就会继续存在下去。相反,一旦此风俗不再对民众有用,它也必然会逐渐消失。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境下,此一民俗的消失不一定是社会 经济 发展 的必然要求,而是受到其他因素的袭扰,譬如外在 政治 力量的革命,也会引发突变,乃至使之消失怠尽。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政治理念与民间社会的内在紧张,即习俗也许一时取缔了、消失了,同时给民众生活带来不便,从而形成难以解决的尖锐矛盾。请看下面的 历史 事实:

尽管如此,根据地、解放区通过开会、诉苦,讨论“是地主养活了农民,还是农民养活了地主”,启发农民的阶级斗争意识,农民向地主高利贷者清理旧债的斗争仍然开展不起来。有意思的是,农民的担忧竟变成了现实。就在他们开展减租减息和废除旧债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发生了严重停滞的现象,“断奶”使农民陷入借贷无门的痛苦之中。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高利贷习俗并未彻底毁灭,它体现了民俗的“变”中“不变”的特点。即便在革命战争状态下,高利贷习俗仍然在暗中残存。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习俗更为削弱,乃至在许多地区消失。不过,“地方传统可以在某些强制性的改造中暂时在社会地平线上消失,但是,作为一种文化模式,其在当地的社会记忆中,历来都存在”(注: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9—150页。),何况高利贷并未在所有地区灭绝。有意思的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利贷又以新的面目出现,尽管已不同于以前的形式。(注:当前经济学者对高利贷的态度,大多认为应该取缔,甚者提出刑法应设“高利贷款罪”;但也有人认为,“对于高利贷,只要不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控制高利贷的主要出发点应该放在通过竞争用正规金融部门提供的充足服务将其挤出市场,或者促使它降低利率、改变经营方式。”(张元红:《农民的金融需求与农村的金融深化》,《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1期)笔者根据历史的经验,大体同意后者的看法,我们一方面要承认传统习俗存在的社会基础,又不能做它的奴隶,而是要想办法予以改造。)这说明习俗的生命力是非常顽强的,能够超越不同社会形态而存在。这一习俗为我们进行田野考察,亲身体会和记录高利贷活动的动态过程,弥补民俗史料所忽略的实际 内容 ,提供了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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