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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的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与性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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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的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与性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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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社会性别这一概念,不但有助于从性别关系角度对历史进行重新分期,也有助于发掘以往不曾注意的历史范畴和活动。社会性别,既是一种制度体系,又是一种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同时也是一种表现为多种力量的权力运作和风俗习惯,甚至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强大的惰性力量。本文侧重从纵的历史线索来探讨中国社会性别制度和关系的经权因变,分别对近代以前(所谓“传统社会”)、近代以来(所谓“现代社会”)进行概括性的考察,同时进行简略的社会性别分析,旨在揭示中国妇女研究的历史文化语境。

【关 键 词】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性别关系

一、近代以前:中国的父权制与性别关系

(一)母系制-父系制-父权制的性别关系

1.母系时代

大约在3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居住在今天北京郊外的山顶洞人就生活在母系氏族的组织形态中。母系氏族典型的仰韶文化的西安半坡和姜寨的聚落形态,反映出当时先民处于家庭和社会组织合一的、以对偶小家庭、母系家族和母系氏族三级组织构成的、以母系为中心的生产和生活形态之中。从墓葬反映的两性分工来看,虽然当时男女有了比较固定的分工,但没有主次、高低之分;相反,女性的生育还受到相当的尊重。墓葬也反映了当时以母系为中心的葬俗的流行,表明当时对偶婚从妻居的男子死后要葬到自己的氏族的公共墓地。厚葬女性和幼女的习俗,也反映了当时对妇女的尊重和重视。在这种以女系传承、生产生活以母系为纽带维系的社会组织中,男女作为氏族成员是一律“平等”的。换句话说,当时尊女崇母而不歧视男。

2.父系制取代母系制

3.父权制的建立

总起来说,周代建立的父权制的性别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性别等级的划分——男女间的等级表现为男尊女卑,妇女间的等级既随所“从”的父、夫、子的男人的身份地位而定,也据自己本身获得的身份角色而不同。分工的等级也明显地体现在“公”“外”事重要,而“私”“内”事比较受贬低上。

(二)父权-夫权制:性别制度的“因”“变”和“经”“权”

1.性别制度的“因”与“变”

从性别制度的“因”看,周礼奠定的父权制性别制度是建立在双重的等级制(阶级的和性别的)基础上的,只要血缘贵族阶级、官僚地主阶级存在,其性别制度是不会根本改变的。如在性别分工方面,就是历代陈陈相因了基本的分工模式——男女公私内外的格局是主流社会所提倡强调的,也是事实上实行的;在婚姻制度上,男性本位的从夫居、一夫一妻多妾制一直上行下效地实行,至少是一种合法的存在;在家族制度方面,父家长制下的父子相承的继承原则也从未动摇,只是遇到“空缺”(无子)的时候,才由非嫡子继位和从同族中过继“儿子”以通融权变,但从来不将女儿的世系和继承考虑在家族制度之内。这一制度对妇女的基本道德规范——贞顺孝柔也没有改变,只是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的强调而已。

从性别制度的“变”看,有两种“变”:一是共时的出于制度的内在需要的“权宜”之变,一种是历时的时移境迁显示出来的或隐或显的量变和部分质变。

比如在两性分工方面,“妇无公事”女不干政是不变的原则,但中国的女主政治从一统帝国开始建立直到帝国的灭亡贯穿了两千年(注:杜芳琴:《中国历代女主和女主政治略论》,载《发现妇女的历史——中国妇女史论集》,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这就是权变。再如男耕女织是生产分工的基本模式,但“健妇把锄犁”也不只是在战争时期,要视需要与习俗而定。宋代以来城市中妇女经营者的普遍,从事色艺娱乐业女性的激增,以及明清以降妓业的繁盛和“三姑六婆”(注:(明)陶宗仪《辍耕录》。)的活跃就是与社会历史变化有关。

再如,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关系在两个通婚家族(庭)之间是经过了漫长的调整的,妇女与父家和夫家两个家族(庭)的“距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典型的变化轨迹可以从出嫁的妇女与父母家族和丈夫家族的远近亲疏、自我归属感以及外在的规范、甚至强制性的干预等迹像上看出来。如史书记载,春秋时代舍夫救父是受到肯定的,至少不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到了宋代,已婚的妇女就把丈夫的家族看成自己真正的和永久的归宿。

从婚姻形态而言,尽管祭祖和继嗣的婚姻目的和从夫的居制未变,但从周代贵族外婚制的国际通婚、媵婚到一统帝国、南北分裂再到一统的隋唐帝国盛行的上层阶级的门弟婚姻,进而演变到宋代以降的世俗化的重视财帛和郎才女貌,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婚姻标准不断变化,婚姻形态也不断变化。

对妇女道德的规范要求也有了相应的变化。如周代对妇女道德普遍的要求是贞顺柔从,孝的道德是对父母双亲的尊孝;汉代以儿子孝母作为表彰和选举的重要标准。但从元代开始理学上升为主流意识形态之后,对妇女的贞孝节烈的要求越来越严苛并更向夫家倾斜,元代强调“丈夫死国,妇人死夫,义也”(注:杜芳琴:《理学初渐对元代妇女的影响》,载《发现妇女的历史——中国妇女史论集》,第171-172页。);明代最受推崇的女德是为死去的丈夫殉烈,到了清代,主流社会提倡寡妇应该守节承担丈夫家族的义务。从孝德来看,元明清时期更多地强调妇女对夫家双亲的义务,而孝女不再成为表彰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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