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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初对隋朝谏官制度的继承、发展与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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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初对隋朝谏官制度的继承、发展与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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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唐代初期与隋朝在谏官制度上的关系是继承基础上的发展与革新:其一,在谏官机构上,唐初谏官种类增多,权责更加明确;其二,在进谏内容上,延续广泛的进谏范围,监督力度有所加强;其三,在进谏途径上,发展谏官谏诤方式,保证谏官行使职权。

关键词:唐代初期;隋朝;谏官;制度

唐初统治者吸取隋亡教训,认识到“天下万事,一人听断,虽复忧劳,安能尽善”,“人君须得匡谏之臣,举其衍过”,所以谏官制度在承袭隋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机构设置更齐全,谏官种类增多,权责更明确

谏官的主要职责是“尽规献纳,纠正违阙”。隋朝的言谏机构为门下省,隋文帝在建立三省制度时,明确了其负责“献纳谏正”。又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等官员,掌“出使劳问”,兼有皇帝顾问的性质。

隋炀帝即位后废除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等,又在门下省设立给事郎,“省读奏案”,这样门下省能独立处理政务,完全摆脱了皇帝侍从、顾问机关的性质。这有一定的进步。但隋炀帝废除言官,阻塞了下情上达,也反映了他不重视言谏。

唐初,以谏为职的官员集中在中书、门下两省,主要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补阙、拾遗等。散骑常侍隋朝既已设立,但其职权有限,为“常侍奉规谏,备顾问应对。”在唐代中书、门下两省品位却最高。谏议大夫隋初时置,“侍从赞相,规谏讽喻”,是唐朝最重要的谏官。唐高祖武德三年(620年)改给事郎为给事中,“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具体掌管审议封驳诏敕奏章,有异议可直接批改驳还。

补阙、拾遗在武则天垂拱元年(685年)正式创设。其职责用钱穆先生的话说,“补阙”是指皇帝有了什么过失要替他弥补,“拾遗”是指皇帝遗忘了什么需要提醒他。

由上可知,隋朝曾设立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等,但有职无权,隋炀帝时甚至被废除。而在唐初,谏官机构设置齐全,且有相应实权。此外,还新设官职,品位虽小,但责任重大。职责各有侧重,配合紧密。

二、进谏内容广泛,监督力度有所加强

从进谏内容看,唐初和隋朝一样,其谏官谏诤的范围都比较广泛。但相比于隋朝,唐初的谏官们监督的力度有所加强。

在统治政策方面,隋朝谏官言谏的主要是繁重的赋税徭役。隋纳言苏威提出改革赋徭制度的建议得以采纳,确立了更轻的赋役征收数额。而唐初谏官则侧重百姓的休养生息,除谏言减轻赋役外,还包括其他方面。唐贞观三年,唐太宗下诏关中免除二年租税,关东免除一年徭役,且诏令已交租税的不免。正任给事中的魏征,指出这一政策“于财利小益,于德大损”,会失信于民,“犹必不可”。唐太宗收回诏令。

在用人标准方面,开皇初年隋文帝按照军功授以官职,谏官谏言提出异议,文帝十分赞同于是撤销任命。唐初延续隋朝用人标准,但皇帝有时也会迷糊。一旦在选任官吏上任人唯亲,就会受到谏官的谏止。这样的事例在唐史中很多。

在礼教道德方面,隋初,前朝公卿大臣死后,他们的遗妾侍婢常被子孙嫁卖取财,李谔认为该陋习需加以约束。既而“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醮”的规定得以确立,到隋炀帝时成为法律。唐高宗打算在宣政殿会见百官和命妇,李利贞认为不合礼教,于是上疏谏言。

唐初和隋朝的谏官们谏言范围之广不再多述。隋文帝后期拒谏,隋炀帝昏暴独裁,甚至废除言官。而唐初尤其是唐太宗时期虚心纳谏,因而谏官们更乐于言谏,言谏力度也更强。所以谏言内容的广度和力度与统治者的重视程度有很大关系。

三、进谏途径拓宽,谏诤方式更直接、有效

从规范层面上说,隋朝时谏官看到不合时宜的都可向皇帝提出建议或劝告。隋朝谏官行使职权的形式主要是两种:其一是廷争,是指在朝堂上当面向皇帝直言得失;另一是上封事,是指用书面章奏向皇帝指陈为政得失。

唐初,谏官谏诤的形式承袭隋朝,但因统治者较为重视,所以在进谏途径上有所发展,保证了谏官职权的行使,赋予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有:

谏官随宰相入阁议事 散朝后,皇帝与宰相讨论时旁人不得参加,但谏官们却是例外。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诏令:“自今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阁议事,皆命谏官随之,有失辄谏。”此举便于及时指出得失、献上计策。

谏官知匦事 武则天于垂拱二年(686年)设置铜匦,“铸铜匦四,涂以方色,列于朝堂”,“丹匦曰‘招谏’,在南,论时政得失者投之”。谏官担任上书言事的匦使,这一途径使其向君主进谏提供了方便。

谏官掌起居注 唐贞观二年(628年)置起居郎,议政事时“一人执笔记录于前”。谏官客观地记录朝中政事,对皇帝和后世都能起到谏诤的作用。唐太宗的著名论述“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便是有力的证明。

给事中封驳涂还 给事中主要负责封驳事项。所谓“封”,即封还皇帝失宜的诏敕,“驳”则是驳回臣子有误的奏章。给事中不仅可以封还诏敕,还可以直接在其上写批语,称作“涂还”。这种方式能直接约束皇上,起到言谏的作用。

以上可知唐初进谏途径较多,且方便直接。唐初以后的谏官还拥有一些特权,如至德元年(756年)“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需令宰相先知。”乾元二年(760年)“两省谏官,十日一上封事,直论得失。”这都较好地保证了谏官履行职责,发挥其积极作用。

唐初较之隋朝,谏官制度有所发展和革新,与统治者的重视密切相关。这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孤傲拒谏,国家会走向衰亡;虚心纳谏,国家将会兴旺繁盛。

参考文献:

[2]赵贵龙:《中国历代监察制度》,法律出版社,2010

[3]侯力:《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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