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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维权取证指南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29 00:07:42
编剧维权取证指南
时间:2023-03-29 00:07:42     小编:

他参与编剧了45部以上影视剧

他有一支“编剧别动队”,致力于“传道授业解惑”

他是余飞

在这里,他秣马厉兵

预知编剧技巧和影视行业“那些事儿”

且看“飞说不可”

有一位传说中的导演,与任何陌生人谈话都要录音,以免事后说不清;另有一位传说中的编剧,每次与甲方谈判都要在关键时刻上厕所,但把手机开着录音软件并面朝下放着,等回来之后偷听甲方说了什么话,以便为自己的报价作为参考;更有一位老谋深算的制片人,谈事儿都会带着两个手机,一旦到了特殊时刻,就会用桌上的手机悄悄拨通身上另一部静音的手机,然后离开座位去接通那部手机,直接偷听对方在现场说什么――因为通话中的手机信号灯会闪光,这位仁兄还不惜打开手机壳,亲手把那个小灯泡给弄坏了――这样手机就可以仰面朝天放在桌上,不作声也不发光,就没人怀疑里面还有什么程序在运转了。

所以说江湖险恶,菜鸟难当,一不小心就真变成别人的菜了。作为一个进入影视行业将近20年的老鸟,我直到现在与人合作仍然会上当,倒不是因为不懂合同,而是年纪大了越来越在意人情,只要不是大问题,就眼一闭过去了。

通过这些年的影视创作与合作,我发现无论新老编剧、作家、写手、策划人员以及其他创意产业从业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盲区。比较常规的合同签定、版权注册等问题相对容易找到答案,但还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冷门问题、模糊观念、细节常识存在着较大的误区,需要有专业人士指点才能搞清楚。

为了让苦心创作的编剧、作家们从创作开始就能有正确的自我保护意识,我根据自己的多年实践策划了关于“取证和证据保全”方面的选题,并向法律界专家详细咨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定位,澄清了一些错误观念,明确了一些模糊概念,细化了一些操作步骤,尽量将一些被忽视的冷门问题和一些被误解的敏感问题进行明确而有法律效力的解答。

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编剧、作家等一切创意产业的同仁知道在以后的创作实践中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再因为不懂法而被人欺骗和坑害;当然也希望投资创意产业的甲方看到这篇文章之后,也可以参考其中的方法来防范合作者侵权,同时谨言慎行以免留下不利证据,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来进行项目运作,最终达到双赢。

一、录音录像取证

录音录像是双方合作的第一手证据,只要不侵害对方隐私和公共利益,即使偷偷录下对方的声音或视频,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这个只是孤证,仅有此一项并不能起决定作用,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

录音录像资料绝对不能随意转介质,比如从硬盘转到U盘、从手机拷到移动硬盘之类的行为都会损坏证据的可信度。只要转介质,文件形成的时间等一些重要信息就会产生变化,很可能就会被对方指认为伪造证据而导致不被采信。所以,录音录像资料必须保存在原始介质中。

录音录像资料当然也不能进行编辑,必须以原始状态保存,一旦经过编辑,证据就失去了完整性和连贯性,对方必然会质疑此证据的可信度,势必导致本证据失效。

如果只有单一的录音或录像证据,这属于孤证,很难起到决定性作用。想要鉴定录音中的声音是某人的,也是相当困难的事情,通过人耳是无法清晰鉴别不同人的声音的,如果通过其他高科技手段可能成本很高。所以,最好还要有别的书证、物证、人证,让录音、录像证据成为证据链中有效的一环才行。

受侵害的一方,千万不要以为录了个音或录了个像就万事大吉了,上了法庭很可能只能博取一点廉价的同情而不能真正有法律效力。

二、手机通讯记录取证

理论上讲,真实的手机短信是有参考价值的,但作为孤证很难起决定性的作用。

以当前科技的水平,如果掌握非常先进的技术,有可能伪造收、发短信的记录和内容。即使不是伪造的,对方也可以质疑你手机短信的真伪。即使你去做了公证,也不一定管用。

所以,不要以为手机上有对方一条短信就万事大吉、一上法庭就能赢。

即使对方承认你手机短信是真实有效的,但这个也必须是建立在手机短信保留在原始手机里才行。

一旦将手机短信导出至另一手机或硬盘,或用截屏方式保存,那就都无效了。必须将短信保留在原始存储介质里面,任何转介质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原始证据变成被修改过的证据而导致无法采信。

如果你的手机里有非常重要的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最好不要频繁更换新手机倒腾里面的资料。

但以上所有的办法,都有可能被对方律师质疑为伪造。最保险和无法质疑的方法,是凭个人的身份证到无线局(移动、联通、电信等)调取其服务器上存储的原始资料。有了这份资料之后,对方无法再质疑短信的真实性。

但是,即使真实性不再被质疑,也并不能由此一个孤证就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短信跟录音、录像证据一样是孤证,必须与其他证据相配合。

所以,如果侵权方只留下一条手机短信证据,无论对方在短信里说了什么,只凭这一点是不足以告倒对方的。

三、新媒体微博、微信、QQ取证

微博、微信、QQ记录也会作为证据来参考,但得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证。虽然这方面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可以参考手机记录和电子邮件的思路来作为相关证据。

如果交上去的是截屏打印文件,但自己必须有保存的原始记录才行,同样也是不能转介质或进行编辑修改的。当然,最好是从相关公司的服务器上调到相关备份,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操作尚不清楚。

这种证据也不能是孤证,但是有比没有强。如果能选择的话,第一是文字合同,第二是其他录音、录像证据或人证。

四、人证

人证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双方是口头协议而无任何其他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但当时有第三者在场,这个证人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 人证这种证据是变化、不稳定的。作为人证,必须要出庭接受质询。这个情况比较复杂。

其一,如果不是关系很好的朋友,一般人不太愿意出庭作证得罪人;即使出庭作证,对方又可能会质疑证人和你关系很好,与你具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证言的采信;

其二,人是活的,会有思想活动,会有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很可能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放弃作证,甚至作伪证;

其三,因为案件审理一般会涉及较长时间,证人很可能会淡忘当时的细节问题,或者不愿花大精力来配合,这样就可能被一心想找到漏洞、有备而来的职业律师激怒、击败,很可能会说出偏颇、失实之言,影响质询效果。

其四,即使证人证言全都是被认定的,但单独的证人证言仍然不能认定事实,因为你完全可以买通一个好朋友来作伪证。所以只有证人证言不行,还必须有录音、邮件往来之类的事实作为佐证。比如证人说我看见乙方把剧本给了甲方,如果只有这个证据,不好认定。如果另外有当时交付剧本时的现场或电话录音,或者还有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就可以认定。

所以,别以为有个哥儿们能出庭作证就万事大吉了。

五、口头约定取证

口头约定创作剧本,或口头约定的投稿作品,比如乙方在某场合认识了甲方的某负责人,负责人说你把剧本或大纲发给我看看吧!乙方发过去之后,很可能再也接不到对方反馈,对方是否用了自己的东西,完全无法确认。

这种情况可以在第一次发邮件时写一句让对方必须回答的话,比如:“大纲发了,是不是按前面约定说的价格把多少多少钱按约定时间某月某号给过来?”对方如果想要再往下一步走的话就得给一句回复:“钱的事儿不着急,到时候一定给你。”这样就形成证据了,因为有了往来,证明对方接触到了你的作品,否则,对方完全可以说我没收到或没看。

另外,口头创意的东西,往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形成文字才行。比如说《中国好声音》的创意,我光说自己想到一个想法,什么时候让导师转身,什么时候让歌手上台等等,这个不会受到保护。如果把这些创意写下来当作一个策划案与对方交流并留下往来证据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做一下版权登记就更好了。

六、电子邮件取证

甲乙双方如果在合同上约定了邮箱,并有双方往来邮件,这个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邮件要保留在原始邮箱,不能用OUTLOOK之类软件导出、转存,那样的邮件存在修改可能,不能采信。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固定邮箱,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往来邮件的邮箱如果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其中的往来邮件内容也能作为证据。

所以,相比以上几种取证方式,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是比较可靠的。

七、证据制造

最好的证据是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但一般需要录音、录像、短信、人证这种孤证来举证的情况下,往往是没有合同的。

如果没有合同的话,需要证明自己有创作行为并有与合作方的交付行为,以此行为的证据与录音等证据相配合才可能成功。

这种情况下,很可能需要制造证据。

制造证据的方法,是把一个合作关系中能证明双方合作的要素人为地、合法地、客观地保全下来,其中包括时间、地点、环境、方式、内容等等,这些要素一环扣一环形成证据链,直接还原事实。

比如:在饭桌上口头谈的一个题材,但后来老板反悔说没答应你,或者说后来已经说好不做了,是你听错了或自作多情。如果这种情况你事先录音了,因为很难鉴定录音资料里说话的人是谁,说话的时间与双方要合作的认定时间又可能形成矛盾(比如说事后老板专门跟你说过不做了,但老板没有“说不做了”的录音,你就有故意找茬诬陷之嫌),因此仅凭这一点很难举证。相对有效的办法是:在你们饭桌上谈完之后,第二天酒醒了可以再打个电话确认一下,在电话里表明你想做那个题材,问对方有没有什么变化?如果对方是积极的反馈,你又有这个积极反馈的电话录音,相对来讲就更有效力一些。当然,强烈建议动手之前签定合同。

再比如:通过短信交涉让甲方付给乙方某项目某步骤多少钱的事情,如果在短信中提到了相关银行账号,同时银行又有相关账号约定数目的转账记录,这就能证明此事曾经发生过,并且能证明发生关系的双方是合作关系。但如果用短信交涉付钱的事情,交涉完了之后并未按短信中的账号进行汇款,而是私下见面直接付现金,那就很难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了。但付了现金之后有双方的书面文字资料也可以说明双方是合作关系,比如收条。

再比如:在短信联系时称呼对方的昵称叫“梅梅”,在QQ上聊天时也称呼对方叫“梅梅”,双方在几种联系方式中都默认了这一点,这几者相加就能证明QQ聊天的那个“梅梅”与短信聊天的“梅梅”是同一个人。

但是,万万要牢记的是:制造证据绝不是编造证据!“制造证据”是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给自己创造合法证据的来源,而“编造证据”是利用虚假事件来栽赃陷害对方,这是不可取的,严重的可能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你能证明对方与你有“接触”,并且“实质性相似”,就能说明对方剽窃了你的作品。如果无法证明对方与你相关,也就是说,对方从未接触过你的作品,即使对方写得完全与你一样,那也只是巧合。

其实主要是要想办法证明对方接触过你的作品,比如你把剧本交给对方的过程中有录音、录像或人证之类的,不管怎么样要有证据证明你的作品曾被对方从你手上直接或间接看到过。

最常用的方法是给对方的邮箱发送你的剧本,但你发送过去,对方没有回应,并不能证明对方看了你的剧本。他完全可以说,我不知道你发了剧本,我从来不用那个邮箱,甚至否认那个邮箱是他的。这个时候,就可以用到我们前面有关电子邮箱往来邮件取证的方法了,无外乎想办法让对方与你形成往来通信。

除了附带谈点合同、钱的事儿之外,还可以用“失误取证法”:说好了把所有剧本全发给对方的,但只发了1、3、5、7、9集,甚至发的是其他不相干的已经拍摄过的剧本,让对方以为发错了,不得不反馈询问你,这样对方就给你留下了证据。如果一下全发30集过去,人家收了就看,看了就剽,连电话都换掉不再理你,你就麻烦了。

当然,这些手法都是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前的事儿了,如果事后你再用这种方法,那就只能说明你脑子进水了,活该被抄。这种事情不是没有,某编剧大张旗鼓地说别人抄了他的东西,结果闹到后来才发现,他创作那部作品的时间远在人家之后。按照这种逻辑,我现在就可以起诉曹雪芹:姓曹的,你抄了我的中国梦,别以为改个名儿我就看不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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