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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影分级模式的文化东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1-28 02:17:49
美国电影分级模式的文化东渐
时间:2022-11-28 02:17:49     小编:马世芳

[摘要]目前我国电影产业发展得越来越好,但传统的电影审查制度暴露出了很多不足,改革势在必行。全球范围内,电影分级制度做得最好的当属美国,因此需要通过“文化东渐”,学习美国电影分级模式。不过我国和美国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国家,社会语境和基本国情对电影分级制度的影响很大,所以中国的电影分级制度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和我国相契合。美国电影分级制度建立的过程和步骤是什么?其中的优势和不足都是什么?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电影界和学界讨论的热点。

[关键词]文化东渐;电影分级模式;审查制度;中国电影产业;基本国情

电影作为中国文化输出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电影审查制度直接影响着一部电影的播出与否,所以随着时代的变化,改革不可避免。本文以美国成熟的电影分级制度为参考,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语境的电影分级制度进行了探讨,为我国分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些建议。

一、中国电影的审查现状

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后就已经开始了。而现在负责电影审查工作的是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中的电影审查组织,其中审查电影片是否通过政府审查和电影故事大纲是否备案完成的工作由部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完成,依据的条例就是国家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2006年5月22日发行的某条例的第四条规定中写道:对电影片的审查和电影剧本大纲的备案工作归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完成,其中审查电影片这项工作的负责人是电影复审委员会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得到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承认后,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权利完成专门的电影审查部门的建立,可以对本地区内拥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摄制组的影片进行适当的核查。

电影片审查和电影剧本大纲的备案这两个过程组成了电影审查制度的整个流程。相关规定中有明确的内容:“电影片中删减镜头的标准”和“电影作品中不能够出现的情节”。纵观历史上的电影审查法规,不管是审查规定还是审查尺度,最新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在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变化,比如规定的明确化和尺度的宽松化。

电影审查委员会集体对电影片进行审查并表示合格后,既可以申请国家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获得此证后才可以在世界各地进行上映,这个证件的颁发由国家电影局负责,此机构从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假如电影制作组织觉得电影审查委员会所做出的判定并不准确,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申请由电影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判定的上映与否是对此影片最终的决定。

二、美国电影分级模式的文化东渐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汲取电影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是我国电影审查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根本原因。最近一段时间,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我国的电影作品进行分级制度的管理,这也是我国制度改革的重点,学界和业界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回答了我国建立电影分级制度的原因。

目前《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已经被弃用,不过此条约中曾经明确写道:“对相关规定要认真切实地执行,即电影分级制度一定要快速地建立,明确指出哪些影视作品是不适合小学生观看的,以保证中小学生的身心不受影响,决定……将分级制度应用到某些影片中。”

全国政协委员王兴东于2003年3月举行的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实施“儿童不宜”审定标准,电影产品分级制势在必行》的报告,倡导对电影分级制度进行立法。同年6月,王兴东收到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回复:“广电总局对电影分级制度的建立同样十分重视,近段时间,我们一直在对市场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了仔细的探讨,力求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出中国的电影分级制度……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片的影响,也能够使成年人选择电影的空间变大,对我国电影作品的创作有积极的作用。”

以贾樟柯导演为代表的知名导演们联合在一起给国家电影局写了一封信,信中写道:“我们觉得电影审查制度应该被分级制度所取代。因为电影分级制度在性质上比较科学,不会束缚导演们在作品中的创作,同样也能限制电影的观众人群。这代表着相关部门能够对电影观众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引导,不仅如此,导演们也能切实地像宪法中规定的那样对作品进行自由的创作。”

赵楠和邹建两位专家觉得:“建立电影分级制度之后,第一,在一定范围内不仅能够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还能够拓宽成年人的选择范围;第二,对创作的依据有明晰的作用,解放艺术的天性,如此导演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创作出不同观众人群想看的影片,对电影业的繁荣有促进作用;还有就是,电影分级制度的建立更加符合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如此电影就能够像商品一样推广销售,使我国能够尽快赶上国际电影市场的脚步。”

赵民先生觉得:“在现在的电影审查法的基础上,实行电影分级制度,不仅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不受伤害,还能够给予创作者在创作方面很大的自由度。”

李丹林和魏永征两位专家曾经说过:“电影分级制度完成后,首先,审查者就有一定的依据对影片进行审查,创作者的行为基准就比较简单明了;其次,未成年人在选择影片时就有了一定的基础判断;再次,保证影视业产业化的发展;最后,对推广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和社会精神文明繁荣都十分有利。分级制度确定后,不仅可以激发创作者们的智慧和激情,还可以拓宽创作领域,将更多优秀的作品呈现给观众。

不管是学界还是业界,都对中国电影制度建立与否以及建立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因此我们也知道了建立中国电影分级制度是势在必行的选择。对这些讨论进行整理发现,电影产业的发展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是建立电影分级制度的两个基本出发点,不过宪法角度是这些讨论未曾涉及过的领域,也就是所谓的新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虽然某些学者曾对电影创作空问的拓展进行过讨论,导演贾樟柯更是就电影分级制度讨论过宪法中规定的公民自由创作的权利,但讨论的深度不够,并没有对现有制度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表达。

目前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是受宪法保护的,如1952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博斯丁案,判决中明确写道:电影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能够自由地进行表达。美国电影制度受到此判决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宪法修正案一旦将电影纳入保护范围内,电影就有了新闻出版和言论的自由,是宪法赋予电影的权利。首先,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规定,对新闻出版和言论自由的限定范围要有一个明确的度,比如1952年联邦最高法院颁布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影在宪法保护范围之内,这也是导致官方电影审查机制失效的最直接原因;其次,淫秽作品并不是联邦最高法院所颁布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保护对象,这就在一定范围内限定了电影的自由表达。以权衡各种利益为前提,自律的电影分级制度在美国电影界横空出世,不仅能够保护电影的自由表达,还对电影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一,中国电影分级制度的建立对美国电影分级制度的借鉴作用主要表现在,怎样将电影分级制度置于宪法保护范围之内,保证中国电影分级制度的内容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宪法是我国最基本的法律,其中有一条内容为:“我国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示威、游行、结社、集会、出版和言论等活动。”言论的其中一种表达形式就是电影,宪法有责任保护它放映和制作的自由。参考法律效力和立法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结构的是地方规章、国务部门规章、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和宪法等部分构成。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行政法规、法律和宪法,行政法规包括《电影管理条例》,是在2001年通过的;而国务院部门规章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任何决策权力,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国务院部门规章在法院受理诉讼时可以作为参考材料。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包括国家广电总局2006年第52号令,也就是《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写道:“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不管是单行条例、规章,还是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等,都不可以和宪法相互矛盾。”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等法律必须是中国电影分级制度建立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写道:传播、贩卖、制作、走私淫秽影片都属于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写到了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条款。中国电影分级制度建立之前,必须仔细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内容,保证两者的相容性,不可相互矛盾。

第三,要将国家政治制度与艺术家的创作自由权和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联系起来,确保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党的领导地位是其中的重中之重。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对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党的领导地位进行再三的重申。

第四,中国电影分级制度的建立,不仅要考虑到和相关法律的相辅相成,还要以中国的国情为前提,不能脱离实际,必须围绕人民的生活实际开展相关的工作。

第五,中国电影分级制度必须符合我国电影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社会主义电影事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电影属于新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受宪法的保护,但电影在出版前也要尽力规避对淫秽视频的传播,这是美国电影分级制度的精髓之所在。和其他国家的电影分级制度相比,美国在这方面做得比较突出,我国在建立自己的电影分级制度时可以多多参考美国的经验和教训。不过,中国和美国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国家,如果我国只是将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生搬硬套于我国的电影业中,与我国的国情不匹配,届时执行起来将会非常困难。

中国国情将是我国电影分级制度立足的根本,以“依法治国”为指导思想,将电影分级制度融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前提是人民群众的高度参与、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党的领导身份,在这一条件下尽最大的努力保障电影工作者们能够自由地创作自己的作品,同时人民群众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想看的电影,如此我国的电影产业才有进步的可能,这是在美国成功经验的影响下,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影分级制度的关键。在195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判的博斯丁案中明确表示:电影并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各项规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电影拥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不过此法案也并不是绝对正确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电影拥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不过考虑到电影在年轻人群体中的传播性,对罪恶的传播能力要比其他媒介强得多,所以必须对它进行限制。将各种利益关系进行仔细考虑后,联邦最高法案的判决不仅表达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电影方面的认知,同时也对美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转型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三、结语

虽然美国电影分级制度受到法律的限制,但同样法律也在保护着创作者新闻出版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受侵害,所以美国法律之于美国电影是一把双刃剑,既限制又保护,不过,综合起来,还是利大于弊的。推动电影审查制度过渡为电影分级制度,不单单只是对社会多样性的认可,也表达了人类对自由的尊重。目前,我国也开始着手准备建立自己的电影分级制度,考虑到美国在这方面的成就,我们必须对他们的分级制度进行研究和参考。不过,美国和中国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国家,基本国情和社会语境都存在差别,所以对美国电影分级制度的简单模仿势必和我国的国情不匹配。假如我国要对电影制度进行改革,必须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否则,一切的努力都将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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