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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音乐付费使用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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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音乐付费使用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2-07-22 01:35:55     小编:

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到广电总局大力支持全面推进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在音乐单曲登记、版权认证、音乐付费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在国家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更好的将付费使用模式与我国音乐产业相结合是一个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这需要集聚全民智慧、加强多方协作。

一、引言

以前我国音乐为免费收听和下载,盗版盛行,唱片公司无益可得。音乐作品不断发行,使得音乐提供商意识到为获得版权需要不断支付费用的方案不能够谋取利益,音乐下载收费顺势出现。2013年7月1日开始,音乐版权正式走向了正版化,网络音乐下载开始收费。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通知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在线音乐付费使用模式慢慢的从无到有,从边界走向主流。付费使用模式已成为数字音乐销售的一种主要模式。目前我国大多数音乐平台都采用了付费下载使用模式,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推动了我国音乐正版化发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该模式存在音乐付费使用模式单

一、付费方案不合理、非法下载行为问题。付费使用模式的不同对音乐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及音乐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最大效用利用付费使用模式来加强版权保护迫在眉睫。基于付费使用模式的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分析该模式存在的法律不完善、用户意识不强、管理组织职责履行不力、付费标准不明四大现实问题,进而分别提出解决措施。本文特别提出了“包月+梯级”付费方案,以通过细分音乐市场来推动付费使用模式的发展。

二、在线音乐付费使用模式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付费使用模式立法保护不足

欧美发达国家全面实行音乐付费使用模式是因为其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美国法律中对待盗版问题非常严格,当用户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网站,若被查实,网站会面临被起诉和罚款的惩罚。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在后来的修改中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对涉及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及其刑罚作了规定。[1]美国的《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和《规范对等网络法案》中对音乐付费使用模式都有相应规定。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虽然加大了对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其中涉及到网络音乐作品的保护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加以预防和保障。[2]专门针对于新兴的在线音乐下载付费使用模式的法律法规更是缺失。对其的监督检查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仅以广电总局和文化部门颁布的一些法规加以控制,无法达到促使我国在线音乐付费使用模式的全力发展。

(二)用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新浪网曾就音乐付费下载公众是否愿意问题做过问卷调查(图1),结果显示83.3%的网友选择了“坚持听免费音乐”这一选项。[3]因为是网络问卷,所以被调查用户多为青年群体。作为思想先进的青年群体的付费使用率都如此之低,可想而知整个中国音乐用户群体的付费使用状况。我国网络音乐作品下载一直都是免费的,所以网民习惯于这种无偿获取资源的消费方式,自然也不会过多关注正版。用户对于下载盗版音乐属于违法行为的意识薄弱,甚至不知晓音乐作品具有版权。在线音乐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后盾,自然难以强有力的推行付费使用模式。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责履行不力

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本是维护音乐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却屡屡出现与音乐人之间的侵权事件。音著协甚至被标以“收费标准不透明”“侵权争执中维权不力”的尴尬标签。可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自身角色还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2011年百度与音乐著作权协会针对在线音乐作品授权使用上进行战略合作。根据双方的协议,对于百度MP3搜索到的音乐,无论授权作品还是非授权作品链接,百度都将根据用户在线播放和下载次数,将相关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费支付给音著协,并由音著协按有关规定转交相关权利人。[4]百度的代缴费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盗版问题,对待付费使用模式也没有明确保障措施,反而会使得付费使用的收费标准及费用明细复杂化。

(四)音乐付费标准不明,利益分配不公

在线音乐平台的音乐服务商需要盈利,同时也需要对付费项目的费用设置标准做到明细化、公开化。反观我国音乐平台,包月费用的下载模式的费用安排方面并没有给出详细解释。付费标准的考量、费用的依据音乐服务商都没给出说明。用户对费用不清楚,自然不愿意主动承担费用,进一步影响付费下载模式的全力推进。并且付费方案多以VIP包月和付费音乐包为主,所拥有的音乐特权多为下载高品质、无损品质音乐。音乐家、唱片公司和音乐网站都在追求自身利益,三者之间缺乏良好的分配机制,易提高数字音乐下载付费模式在权利的归属及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发达国家数字音乐产业链的内容提供商与数字渠道方(包括服务提供商和电信运营商)的分账比例普遍保持在7:3左右,反观我国内地市场,产业链的绝对话语权几乎全部掌握在运营商和在线音乐服务平台手中,音乐版权方的分账比例仅占市场总营收的2%—3%。[5]

三、完善网络音乐付费使用模式的措施

只有对付费使用模式的充分运用,才得以在发挥我国最大音乐用户群体的优势下发展音乐产业市场经济。因此加强对该模式的完善,才能够保护好各方利益,在全社会形成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良好气氛,使得我国音乐产业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一)健全付费使用法律体系

只有加强立法工作,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和下载付费使用模式才有法可依。国家版权局及相关部门可借鉴欧美国家关于付费使用的法律法规,发现一般规律,切实的将国外经验与我国音乐产业现状相结合,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付费使用方面法律。相关部门积极促成建立互联网音乐付费的行业规范,强化约谈、预警、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充实音乐作品授权信息库,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机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体归属,采取配套的监管制度,以明确责任的归属。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网络音乐在线付费使用的执法监督,为付费使用模式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过程监督。在网络音乐技术交互性共享的环境下,法律更应随着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自身的利益分配模式,在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主体间进行协调和平衡。提高执法过程中的灵活性。[6]

(二)引导用户付费使用理念,加大版权保护的宣传

网络音乐下载付费适用模式平稳推进最重要的是加强用户付费使用意识。虽然无偿使用音乐的思想短时间难以改变,但是可以在影响的过程中缓慢变化。下面从不同主体提出五点可用于提高用户付费理念的建议。

(1)在用户开启音乐应用之前,在线音乐平台可以小贴士或者固定明显字眼来提示。

(2)服务商可对付费的会员和普通用户采用不同的奖励性激励措施吸引用户对付费使用的了解。利用信息技术在网络中建立信用机制可对用户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

(3)音著协等部门可用举办互动活动、宣讲等方式加强宣传。

(4)教育部门可在小学、中学、大学设立版权保护方面的公共课,培养我国青少年的版权保护意识。

(5)因音乐用户大多数集中在青少年群体,特别是对音乐学习方面特殊需求的艺术生,艺术院校、青少年分布较广的高等院校应该逐步加强“音乐付费使用”观念的教育。

(三)提高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执行力

今年不断有会员从音著协退会,可看出音著协自身存在很多问题。音著协需要明确自己非官方的性质,而不是在运作过程中向利益机制倾斜。需要完善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度,从网络音乐作品下载付费会员制的收费标准及会员服务设置上,建立更加系统化的标准方案和实施细则。最大程度上实现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同时兼顾实现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使用权。[7]加强对音著协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对音著协的监督权利配置,以保证音著协积极发挥职能优势,保护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

(四)明确收费标准,采用“包月+梯级”付费方案

网络音乐平台的运营商和音著协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注意协调好所有人和使用者多方的权益。不但要保护好音乐作品者的版权权利,而且要换位思考考虑到用户的承受度。用户觉得费用支付得具有价值性,自然会选择付费下载。标准制定的依据、程序、信息等都应该及时公开,增加用户的知情权和标准的透明度。以VIP会员制和音乐包为主的付费模式没有更多的从用户利益考虑,也未能提高相关权利人的经济效益,进而在线音乐质量提升上有所欠缺。梯级付费方案根据音乐的受欢迎程度、年份等特征来实现免费和收费两种差额定价。[8]在借鉴从客户角度出发的梯级付费方案的基础上,本文将国内的VIP包月付费与梯级付费方案相结合,提出了“包月+梯级”付费方案。VIP用户每月需缴纳一定VIP费用,可无限量试听和下载所有音质音乐,下载不同类别歌曲时享有不同程度的优惠,优惠力度依次为新歌普通歌曲老歌。普通用户只可免费听部分歌曲,其余歌曲需付费试听及下载。这种付费方案一方面可实现在线音乐市场的细分化,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作品人和服务商注重内容质量的提升和内容分类能力的提高。音乐平台对此方案可采取小范围初试验,大范围全覆盖的适用方式。

注释:

①问卷有四个选项,分别用

1、

2、

3、4表示:1为坚持听免费音乐,2为每月2元的包月下载,3为一首一元的按照曲目下载,4为其它。

②信息来源于各音乐平台官网公开信息

参考文献:

[1]刘华.美国《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有关版权保护的新规定[J].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学刊,2000,40

(4):55-57.

[2]丁卯.网络音乐作品下载付费会员制现状调研—以陕西省西安市高校大学生群体为例[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5,100

(4):122-124.

[3]Rathe.付费音乐服务,你真的需要吗?[J].电脑迷,2013,292

(4):36-37.

[4]何秋养.百度音著协合作:一锤定音影响深远[N].信息时报,2011-04-2.

[5]吴劲珉.立法保护版权作品国家版权局将推动正版音乐付费[EB/OL].(2015-04-26).

[6]姚鹤徽.苹果itunes在线音乐商店: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技版,2011,145

(5):50-56.

[7]丁卯.网络音乐作品下载付费会员制现状调研—以陕西省西安市高校大学生群体为例[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5,100

(4):122-124.

[8]肖洋,谢红焰.比较视域下的在线音乐出版盈利模式研究[J].出版科学,2014,104

(6):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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