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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滞后的原因与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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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滞后的原因与对策探析
时间:2023-03-06 01:20:07     小编:

摘要:行业组织对维护经济生态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通过美、日、中三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对比研究我们发现,我国音乐行业组织的运营机制存在较多问题,未能体现出应有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亟需切实有效的解决思路和对策,真正推动媒体融合背景下音乐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关键词:集体管理组织;业绩分析;行业竞争

相对于足以引领世界潮流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音乐产业体系,中国音乐产业不仅产值低,音乐作品影响力也很弱。通过对这些国家音乐产业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后发现,中国音乐产业发展进程及中国音乐国际传播的发展力度之所以提升缓慢,与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落后状况有直接关系。事实上,著作权管理或表演权管理是音乐产业中最重要、产值最高的部分,始终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本文将美、中、日三国最具代表性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业绩对比作为切入点,分析并反思中国同类组织的问题和具体原因。

一、中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美、日之间的业绩差距

成立于1914年的ASCAP(全称“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Authors and Publishers”),是美国第一家非营利性质的表演权管理组织,其宗旨为保护会员通过广播电台、公开场所等公共播放行为所产生的表演权收益。在美国,类似的还有非营利组织BMI和营利组织SESAC等。ASCAP官网2015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ASCAP拥有550000位美国作曲家、词曲作家和音乐出版商,据,其2014年的广播权、小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版税总额超过10亿美元,雄踞世界首位,当年分配给权益人的版税高达88300多万美元,管理成本仅为12.6%。

JASRAC成立于1939年,全称“Japanese Society for Rights of Authors,Composers and Publishers”,作为亚洲第一家保护词曲创作者和出版商音乐著作权的管理组织,截至2014年4月,共有会员16617位,此前一年所搜集的版税总额为92475万美元,分配给著作权人的权益高达91728万美元。

MCSC全称“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大陆唯一收集音乐词曲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音著协发布的年度报告显示,2013年共有会员7301人,帮助搜集各类版税共1.12亿元,以2014年5月30日6.2291的汇率计算,相当于美元1798万。

如果除去JASRAC代理的租赁权、电影授权、录像带授权、音乐盒授权、私人录音录像补偿等其他多种权益,仅设定复制权、广播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MCSC目前相匹配的代理权限范畴来对JASRAC、ASCAP和MCSC之间进行比较(JASRAC、ASCAP还不是本国此项版权的唯一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看出三者间的巨大差异。

以2013年为例,美国ASCAP和BMI的收益总和为18亿8840万美元,日本JASRAC的收益为8亿4958万美元,MCSC的收益为1798万美元,只有美国的0.95%、日本的2.12%;在会员数量上,ASCAP和BMI共有112.5万人,JASRAC有16617人,MCSC有7301人,是美国的0.65%、日本的43.9%。这与我国GDP总值位居世界第二和人口数量占绝对优势的大经济实体身份极不相称。

二、业绩差异的原因探析

音著协的收益是著作权人收益的晴雨表,它既直接反映出产业创作原动力的基本水平,反过来也能积极促进产业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作为成立长达23年、具有国内垄断地位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MCSC确实需要反思自身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

1.与政府关系过分密切导致责权不明晰

行业组织原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基本使命是以民间、自发的形式帮助会员参与业界谈判、政府游说、政策法律修订等社会事务。然而,中国的行业组织从建立之初就带着明显的官方色彩和政治烙印。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选择上,也被要求“必须由指导部门审议通过”,这就等于取缔了行业组织最基本的人事自主权。政府官员被指派担任社团负责人、兼具政府和民间双重社会身份的现象已属常态。

以MCSC为例,在现任18位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中,近半数曾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也正因为如此,一些行业组织虽在名义上代表业界会员利益,实际上只需对政府部门负责,加上组织领导原有的官员身份背景,难免在工作中惯于指挥、语气强硬,严重影响办事成效与会员利益。

2、竞争机制缺失导致发展动力缺乏

积极有序的竞争是有效激发潜能的助动器。尽管对于发展初期的集体管理组织而言,垄断可以帮助组织迅速成长,并在短期内形成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授权习惯,为组织的发展和规范提供重要条件,但倘若因过多外在力量授予的特权而丧失工作动力,对组织、权益人以及整个产业生态环境,都将是弊大于利。因此,美国、日本、韩国等许多曾经拥有垄断集体管理组织的国家,都依据市场需求作出了合理调整。令人惋惜的是,目前只有中国大陆是除印度、匈牙利等极少数在立法层面保护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资格的地方。

以美国为例,1913年-1940年间,ASCAP垄断美国市场并执行有选择性的音乐种类推广政策。但在BMI成立之后,相互之间的良性竞争不仅增加了各自的收益,也帮助推广了如乡村音乐、摇滚和R&B等曾被ASCAP所忽视的其他音乐种类。长期以来,ASCAP、BMI和SESAC始终努力通过随机抽样调查、分派监察者到演出场所、利用BDS跟踪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各种方式科学统计表演版税,倾尽全力为词曲作者们提供版税征收服务,提供详实的计算方案和详尽的账单明细,坚持以出色完善的服务,赢得新旧会员对他们的信任。 自1939到2000年,JASRAC是日本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发展速度、规模和工作状态并不好,一位1989年曾经在JASRAC交流学习的国际唱片协会高管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当时看到员工工作比较被动懈怠、工作积极性也不高”。日本国土馆大学的上原伸一教授认为,日本政府正是深切认识到了竞争在市场经济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经济中的重要意义,才于2000年11月及时出台了(《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正式中止了JASRAC作为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独家代理权,并批准在日本市场形成著作权管理的竞争。《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颁布后建立的E-license、JRC和Daiki三家组织先后对JASRAC形成了竞争压力,直接加快了JASRAC内部机构改革的进程。2009年,JASRAC还与同行联合建立了规范数字文化产业内容管理和版税分配的CDC中心――版权信息集中处理机构(Copyright Data Clearinghouse),自身更获得了惊人的发展速度。

3、管理水平落后导致公信力不足

中国音著协发展滞后除了社会体制的原因,更与自身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直接相关。他们目前主要依靠对相关部门的演出公示、政府信息平台的信息捕捉、在互联网上搜寻现场表演视频等方式来进行版税收集和盗版维权工作,这种做法与国外利用数据库检阅进行维权的方式相比,既不全面,也不周密,会员对音著协的服务效果也很不满意。近年来各大媒体频频报道知名音乐作者版权收入畸低的消息。如刘欢曾经谈及音著协的报酬分摊到每个月仅仅不到400元;歌曲《传奇》的版权持有者孙涌智不解为何这首歌走红之前的版税年收入才94.75元,走红之后居然只增加了还不到2元。类似的投诉和不满绝非个案。

同时,因为数据库的不完善、管理水平的滞后,导致授权信息错误和偏差现象时有发生,也使音著协经常处于尴尬境地,歌手绍雨涵曾经起诉音著协,因为尽管她已经向音著协缴纳了《两只蝴蝶》的版权使用费,却被鸟人艺术推广公司认为是非法使用并索赔8万元;歌手李创曾经起诉音著协,在未审查作品所有者是否属于音著协会员的情况下就将歌曲《秋天来了》擅自转授给他人用作商业用途;歌手陈少华因其作品《九月九的酒》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竟然被音著协自己的网站非法使用而对其提起诉讼。数字音乐公司也表示,音著协只向他们索取授权费,却不肯出示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代理权的歌单,导致他们不清楚自己被授权的曲库范围,也无法向著作权人提供准确、具体的分配依据。

毫无疑问,如果有完善健全的数据管理体系,能对每首转授权的作品和授权日期进行实时更新,将大大避免这种差错,相应的官司、误会和不满就会减少很多,音著协的公信力自然容易得到维护和建立。相比之下,ASCAP使用的ACE数据检索系统、音乐使用次数监控技术“Mediaguide”以及JASRAC的EDI电子授权数据系统、Copyright Data Clearinghouse等技术,都是规范数字文化产业内容管理和版税分配的有效手段,令授权、分配环节变得更为便捷,信息更加透明。

三、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对策与途径

首先,推行政社分离。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进行行政转制,割除政府与组织间的利益纠葛与人事关系,并在适当时候取消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垄断权利,放宽登记、申报、审批的门槛,允许同类组织的市场竞争,避免因垄断引发的高额管理费,让集体管理组织真正能为捍卫、保护会员利益发挥高效、实质性作用。

其次,设立问责机制,拟定第三方监管机构与问责条款,强化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过程监管、业绩监管,增强包括收费渠道、收费金额、分配状况、管理资金流向的信息透明度,避免陷入仅靠自律来进行自我约束的悖论和尴尬。

再次,完善制度建设。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规在收费标准、收费方法等方面不够细化,若能效仿美国著作权版税理事会(CRB)为Sound-exchange设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模式,将极大程度地简化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程序和运用成本,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此外,应建立强制性措施,勒令数字音乐服务商提供使用明细,为版税进一步分配提供合理依据;在捐献和服务方面,应制定具体的免税政策和志愿者服务鼓励政策,在缓解运营初期成本压力、节约资金用于管理技术和设备更新的同时,更多向权益人回馈版税。

最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一方面要吸纳具有关联学科背景的专业人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服务队伍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健全规章制度,以科学的绩效统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开发或引入先进技术,建立具备作品查询、作品跟踪、作品付费、使用数据统让收益分配查询等功能、使用便捷的数据服务系统,提高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综上所述,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体制与管理上的主客观原因,共同造成了中国音乐市场难以健康发展的现实困境。其公信力不足,则权利人不愿授权,将自己作品予以交托;其领导力不足,则徒增管理成本,影响度有限;其号召力不足,则数字音乐版权的授权进程缓慢、收费服务模式难以建立。因此,发达国家集体管理组织的规范管理与骄人业绩不应仅是令人羡慕和钦佩的对象,更应成为我们启迪反思、鼓舞自省的一盏明灯。所有的努力,都需要与当前的中国问题及时对接,才能真正成为进一步探索我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困境、寻找深化改革的对策方案的斗志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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