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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参与还贷有意义吗?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26 12:47:40
婚后参与还贷有意义吗?
时间:2015-08-26 12:47:40     小编:

案情介绍

“我不会净身出户吧?”在向律师进行咨询的过程中,袁女士始终显示出一种不安感,担心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一无所获,其中她特别关注房产份额的归属问题。

袁女士与华先生在三年前结婚,而在结婚之前,华先生已经购买了一套售价200万元的房产,并且登记在华先生一个人名下。当时华先生支付了将近一半的首付款,剩余款项则按月向银行偿还贷款。两人成婚之后,袁女士将家庭财产大权都交给了华先生,包括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专门用来偿还房贷。

结果自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袁女士与华先生之间频繁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最终闹到了双方考虑离婚的地步。而在谈及财产分割的问题时,华先生表示这几年的收入都已经用于生活费和还房贷,没有多余财产可供分配。接下来当袁女士要求参与房产分配时,华先生更是言之凿凿地强调那属于婚前财产,一分钱也没有袁女士的份。

闻听此言,袁女士感到十分委屈:明明自己在婚后参与了还贷,而且房价也从200万升到了300万元左右,可为什么自己不能从中获得收益?可另一方面,看着房产证上的确只写着华先生一个人的名字,袁女士的心里又实在有点没谱,于是专门来求助于律师。

来一点家法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首付方式购买的房产,而另一方在婚后参与了偿还房贷,那么在离婚时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房产?

律师分析

袁女士所咨询的问题,在当代社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那么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倘若遇到离婚的情况,那么这部分财产一般不作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分配,而是属于其原先的所有者。

但以上原则却不能简单适用于房产分割问题,因为伴随着房价的高高在上,年轻人很难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往往会采取“首付+按揭”的购买方式。所以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在婚前购房,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还贷的情况。面对这种局面,如果简单认定房产作为婚前财产归产权人一人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另一方显然不公平。尤其在另一方将大部分收入都用于还贷的情况下,如果完全剥夺这些人参与分配房产的权益,真的有可能造成“净身出户”的结果。

但换个角度看,如果仅仅因为另一方在曾经参与还贷,就将房产视为婚后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婚前支付了高额首付款的产权人显然也不公平。特别在“闪婚”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假如另一方仅仅在婚后参与偿还几个月的房贷,却有权按照共同财产来获得一半的份额,非但有悖公平原则,甚至有可能因此专门出现“骗婚”的设计。

面对这种两难局面,法律上应该做出何等规定呢?其实针对这类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如果出现婚前一方按揭购买不动产且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那么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认定不动产归婚前购买的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至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照以上司法解释来分析袁女士目前遇到的情况:一方面,这套房产仍然归华先生所有,这一点并不因为袁女士参与还贷而有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款项,以及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袁女士有权按照一定比例要求华先生进行补偿。

简单一点说,虽然袁女士不能直接获得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她对于这套房产所做出的贡献,在离婚时仍然可以得到考虑,尤其是可以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所以律师对袁女士给出的建议是,首先应当收集自己曾经参与还贷的相关证据,包括调取银行卡的转账记录。另外对于房产在这几年的增值金额,需要进行一个相对精确的估算,以作为和华先生进行谈判和协商的依据。如果协商不成,导致双方不得不走上离婚诉讼的道路,那么袁女士的经济要求也有希望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而不是像她担心的那样会“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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