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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政策制度的保证作用,强化官兵“打赢”的内在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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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政策制度的保证作用,强化官兵“打赢”的内在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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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激发官兵的精神动力,调动其科技练兵的积极性,固然要靠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牺牲奉献精神,但如果仅仅依靠教育,而没有相应的政策制度做配合保证,则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邓小平讲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必须在搞好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环境的同时,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调动官兵积极性的政策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调动官兵积极性的政策制度,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一个需要积极探索和着力解决的问题。

军人服役及履行军人职责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必要劳动。与社会其他职业相比,军人职业承担着巨大的危险和牺牲,为国家提供的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安全价值。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比一般社会成员要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加之军队不能从事第二职业,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所以,军人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的增长,应当体现军人的这些职业特点,起到调动官兵爱军习武、准备打仗积极性的作用。

二是要建立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不同人员的福利待遇调节机制。要突出对作战部队、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实行政策性倾斜,鼓励官兵到这些地方去建功立业。如兰州军区近期出台了《关于对高原、边防和艰苦地区部队干部实行照顾和倾斜政策的暂行规定》,在干部交流、补充储备、人才保留、子女教育、家属待遇等8个方面对上述地区的干部实施优待,解决了广大干部为此牵肠挂肚的切身利益问题。这种倾斜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要通过岗位补贴、和级差调节,拉大不同职务、不同资历、不同贡献人员的收入差距,使一级有一级的责任,一级有一级的贡献,一级有一级的待遇。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出部队的生机和活力。

建立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机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需要。在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中,只有建立起一整套能够有效保障军人正当利益、对军人的独特奉献给予较高社会待遇的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军人正当的个人利益,才能够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军人奉献价值的承认和支持,才能够从深层次上激发军人的职业荣誉感,增强官兵对军队的向心力和聚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精神动力的生成和开发。

一是在军人的退役安置上,要建立一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的机制。军人退役后的安置,历来是军队政策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个方面的政策制度最近几年虽然作过一些调整改革,但是滞后现象还比较明显。我军现行的退役安置政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退役安置政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越来越不相适应,由国家统一指令性安置的办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人机制存在着尖锐矛盾,全军每年退役的干部数量和职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地方的安置承受能力。加之在具体操作上,干部在部队服役的时间长短、表现好差、职务高低、贡献大小与转业安置不能很好挂钩,广大干部又不愿接受到地方后普遍降职使用的现实。这种“再就业”的后顾之忧严重影响了军队的稳定。对此,全军各级政治机关和院校,都作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也考查了外军的一些成功的做法,提出了一些符合我军特色的对策。决策机关应当择优而行,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的军人退役安置机制。例如,尽快对军队干部实行职业化。军官职业化是世界各国军队的普遍做法,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军官职业化制度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职业军官制度,具有较强的职业稳定性,它不仅可以减少干部退役的数量,而且能够从根本上解除军官二次就业带来的后顾之忧,增强军人职业的吸引力,可以使军官集中精力于军队建设,从而激发他们“打得赢”的强大动力。再如,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对不能实行职业化的干部,应根据地方用人制度的改革和干部本人的意愿,通过多种渠道分流。或继续按转业安置,或推向劳动力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者在领取基本生舌保证金之后自谋职业等等,尽量扩大军官自由择业的余地。

二是在军人家庭优抚上,要建立能够确保军人家庭生活水准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机制。保障军人利益,不仅包括军人本身,而且还应当延伸到军人的家庭。从建国到现在,我们对军人家庭优抚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累计投入优抚经费300亿元,使优抚工作出现了新局面。比如,在优待工作方面,从1980年起,为了适应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的新形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农村义务兵家属的普遍优待。这是继战争年代的“代耕代种”,五、六十年代的“优待工分”之后的又一次大变革,奠定了“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的基础。又如在抚恤工作方面,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拨出专款,将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改为由国家定期抚恤。之后又实行了军人伤残保险制度,将军人的伤残抚恤金,一次提高到6万元。但是总的看来,优抚的力度还不是很大,内容还比较单一。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对国家优抚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官兵切实感受到党中央、中央军委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关心照顾,激励他们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军事训练中去。另一方面,要改革一些偏低的优抚政策,增加军人伤亡抚恤、军人子女教育、夫妻分居等的优抚力度。同时,要拓宽优抚的内容和范围,如家属下岗、子女升学、家庭变故等方面也要建立相应的政策制度。这样,随着军人及其家庭社会地位的升高,就能增强军人爱军习武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就能激发出军人极大的精神动力。

三是要建立能确保军人合法权益得以贯彻的法律保障机制。军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着军心的稳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军人权益的保护,先后制定了一些保障军人社会权益的法规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有些法规制度比较原则,落实过程中容易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以致许多官兵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比如,有些干部家属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得不到保证,住房分配上按双职工待遇的政策得不到落实。《国防法》第59条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但有些地方并没有很好地贯彻,军人在社会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时有发生,有的在执行公务中遭受伤害,有些军人的婚姻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在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应制定扭应的法规制度,确保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分割和影响。要在完善已有的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可操作性、强制性的法规机制,使军地双方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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