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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刑事责任探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7-15 00:22:49
管理人刑事责任探究
时间:2023-07-15 00:22:49     小编:

摘要: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最大的亮点在于管理人制度正式得到了确立,意味着我国经济制度法律法规的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但问题也随之而来。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利,却没有明确和科学的责任规范对这些权利的进行规制,刑事规范更是几乎空白。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管理人刑事责任规制的法理依据和构成要件,来探索我国相应制度的建构。

关键词:管理人;罪量因素

一、管理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管理人刑事责任源起于违反勤勉忠实的法律义务,程度上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

第一,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即要求其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注意义务”的解释是: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只有当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原告负有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由于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①注意义务按注意程度的不同分为三个层次:轻微注意、普通注意及重大注意。其中,“重大注意”是指普通谨慎之人平常处理自己重大事情所给予的注意;或它是具有很高才能、很谨慎或很慎重的人处理特殊事情时通常所给予的注意。管理人由于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因此作为职业的受托人,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特殊技能,理应承担比普通“谨慎人”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即“重大注意义务”。

第二,管理人的忠实义务是在管理人与委托人利益冲突情形下的一种诚信态度。其核心内容是:破产管理人不能利用职务为自己牟利。应当优先考虑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否则均视为其违反了忠实义务。

第三,管理人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罪量因素。经济犯罪往往都以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为前提,它们很多原来都没有被规定为犯罪,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在一些经济法律中首先作为被禁止的行为,随后在修订的刑法中予以吸收而规定为犯罪。这种法律现象是由刑法作为一切法律的保障法的角色定位所决定的。由此,适用相关的犯罪规范是以违反民事或者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从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对于犯罪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性又定量是我国的刑事立法模式。因此,一个行为量和程度上的差别能够影响到对这个行为性质的判断。这个量与程度具体来说就是罪的行为的罪量因素。这里举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罪量因素,目前刑法体系中涉及破产犯罪最典型的当属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虚假破产罪,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九条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这里所列的具体数额或者特定情形就是虚假破产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罪量因素。对于管理人刑事责任罪量因素的规定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二、管理人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规定》的司法解释,管理人的担当主体包括三种: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因此,犯罪主体的确定也可区分三种情况:

1.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这种情形有些特殊,清算组是由政府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不存在自有财产,因此如果是因为清算组组成人员个人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只能由清算组成员个人承担;如果清算组集体实施犯罪行为则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论处。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以上机构都能够满足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的要求。因此,这类管理人既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也可能只是自然人犯罪,具体的评判标准同其他单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是一致的。

3.个人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当然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二)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状态。②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国外立法例来看,管理人的刑事犯罪在主观方面根据其具体行为的不同,有的由故意行为构成,有的由过失行为构成,有的故意和过失行为均可构成。所以说,“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③即管理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要就包括犯罪的故意和重大过失。

(三)客体

从管理人职责内容以及不法行为的后果来看,管理人犯罪行为的客体应该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秩序(破产程序),又因管理人不法行为最终结果是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所以其客体还应包括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

(四)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行为特征,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④管理人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就我国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言,除了管理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之外,仍需有严重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损害后果,两相结合才能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管理人刑事责任的客观方面要件为管理人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严格按照目前我国主流的犯罪构成进行构建的,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管理人行为免责说明一下,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时间的紧迫性,破产管理人在作出管理行为时一般难以全面考虑到所有的潜在风险,如果事后出现危害结果就要追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则管理人责任过重,因此有必要对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管理行为予以免责保护。当然,如何设计这个免责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的思考。

三、结语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好的制度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来配合和保障它的实施。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破产法对相应的刑法保护同样需要,在我国目前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这种需要显得更为迫切。笔者认为,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管理人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与归纳管理人犯罪违反法定义务的特征与情形,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在统一的刑法典中,对其中会或者可能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设计具体的罪名,而罪状则可以采取空白罪状同破产法中的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设计,然后,依据罪量因素来设计具体的刑罚措施。最终,真正实现破产管理人的权责统一,实现管理人制度科学、高效实施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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