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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及科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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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及科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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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阳光服务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之一,信息公开的范围反映了一国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程度,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更是决定了一国政府行政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程度。

关键词: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特定或不特定的组织、法人或个人,依据特定程序,向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被法律授权或委托的组织申请公开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政府信息的制度,除了依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也包括主动公开。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国家层面的信息公粤⒎ǎ启动了面向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公共行政改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上采取了肯定式的列举方式,这种方式明确、简洁、歧义较少,但同时也创造了新的不确定的概念、限制了范围等。在各个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也制定了适用于当地的条例、规章和办法。

传统理念中强调的是保密、不公开,这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是相悖的,而且受制于实际立法实践的限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进度缓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有些行政部门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豁免公开条款,拒绝公开本应公开的行政信息。

概括来看,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公共信息”,涉及政府机关的公务活动。这涉及到政府法令或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法令或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理由、依据和规章的内容及其说明。二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及其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办事规则。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认定,可以由法律确定哪些信息可以豁免。

二、域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及公开范围

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潮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概括式的肯定加排除式的列举。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一方面肯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允许对一些信息豁免公开,诸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等。但是对于个人隐私的认定、公共利益的认定、政府调查报告等仍需进一步讨论。

首先,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没有规定,而且法律规范中“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也并不明确。港澳地区对个人信息的称谓也不同,如澳门有“个人资料、个人隐私“,香港有“个人资料、隐私、第三者信息”,大陆有“个人信息、个人电子信息、个人隐私”,不同称谓下,定义和内涵也不同。一般意义上,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的“个人隐私”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个人信息。①为了解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处罚曝光、公共事件中如何界定个人信息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以及如何进行责任划分等具体问题,因此,在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之间应该进行权益衡量,既要考虑权利平等原则,也要考虑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其次,关于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不利于行政部门的执法。已有的研究仅仅只是提到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比如行政处罚的作出是以有违法事实、对社会存在危害为前提的危害损害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时,若不公开这类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那么在信息公开中公共利益的认定条件、标准、认定方式与程序、对个人利益的补偿或赔偿等应当如何规定,以及如何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中适用可分割原则等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最后,政府调查报告是否属于应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解决。近年来,更多的相对人申请公开大型投资项目的环境调查结果、影响评价报告等屡遭拒绝,理由就是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豁免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豁免公开的是指“尚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这一规定饱受争议,应当在十八大《深化改革决定》强调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对政府调查报告,尤其是较为突出的环境监测报告等进行重新的审视与定位,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对公众的知情权的保障功能。哪些属于可豁免公开的,那些是必须公开的,对过程性、调查性或者阶段性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都应当加以明确或者制定标准。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科学选择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是以权力为主导的立法模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主要目标是为了公开信息服务于生产生活,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依法行政,是以行政为中心,不是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的保护为中心。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贯彻“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关制度内容应利于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最大化、民众获取政府信息最便捷化。

信息已经成为与物质、能源并列的重要社会资源,本身就是具有价值的社会财富。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而且是推动公民参与、发展政治民主、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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