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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胶东临时参议会的分析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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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胶东临时参议会的分析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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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胶东临时参议会的活动及作用

参议会制度是胶东抗日根据地政权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首先,胶东地区建立并实行“三三制”的各级参议会,吸引了一大批爱国民主人士和地方士绅参加抗日工作,广泛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社会各界人士投入到抗战事业,从而巩固和扩大了胶东地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第二,胶东参议会根据胶东地区具体抗战情况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抗日根据地建设所急需的法令、条例,初步构建了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在抗战的特殊时期指导和保证了党和政府各项决策的执行,这无疑是对胶东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重大建树;第三,充分发扬民主,监督政府机关的行政工作。胶东各及参议会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检查,及时的发现并提出问题,很好的发挥了监督作用,对保证政府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人员清正廉洁起到了重要作用;第四,参议会的建立,实实在在的巩固了共产党在胶东抗日根据地的地位和作用,废除了国民党在胶东地区的“一党专政”,为中国共产党在此实行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历史意义非常重大。

(二)对胶东及胶东各级临时参议会的评价

胶东临时参议会及各区县临时参议会是在面对日军的不断打击,同时国民党顽固派又频频与日勾结,加之国民党对日以及对我党的摇摆不定的的态度这样的特殊环境中产生的,胶东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制度虽然在名称上与国民政府的参议会保持一致,甚至在组织结构上也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在很多其他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很大不同,如胶东抗日根据地的各级参议会组织在组织原则上采用了民主集中制、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议行合一等原则,并在发展过程中,实行“三三制”与精兵简政的原则等。最主要的是两者在性质和职权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国民参政会和参议会是作为战时供政府咨询的机关、民意机关而建立的,而不是作为代议机关而建立的。“在抗战期间,政府对内对外之重要。于实施前,应提交国民参政会议决。前项决议案,经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后,依其性质交主管机关制定法律或颁布命令行之。”从表面上看,国民参政会有议决政府方针和政策的权力,但这一条同时又规定:“遇有紧急特殊情形,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得依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不受本条第―、二项之限制。”④此外,国民参政会还可向政府提出建议案、听取政府施政报告暨向政府提出询问案、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政府委托考察半项等。通过国民党关于参议会的组织条例和实际运作情况可以看出,国民党参议会没有实际选举产生政府、罢免政府的权力,更没有立法权,它的权力仅限于报告、咨询和建议这些表层的权利。而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包括胶东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实是作为各级地方的的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而建立的,拥有立法权,对同级政府有名副其实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同时还行使监察权、监督政府的行政和人员的权利,政府人员要接受其监督,如出现贪污渎职等行为就要被弹劾。所以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包括胶东参议会与国民党参议会在性质和职权上存在本质区别。

不可否认,由于历史局限性和各种因素的限制,胶东参议会及胶东各级参议会也存在着不足,“如对参议会的性质与特点认识不足,对议员大会及驻委会的职务弄不清楚,有的参议员不起作用,甚至有个别不执行政府法令,违犯群众利益的。”⑤在胶东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参议员在一定程度上与人民群众联系不够密切,对民主认识不足,这也由此导致了民主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

胶东临时参议会用实践证明了胶东临时参议会不仅是民意机关、咨询机关、议政机关而且是边区、县、乡中的最高立法机关、权利机关和监督机关,不仅各级政府组织人员要有它选举产生,区、县、乡中的大政方针都要由它决定,各项法令法规都要由它制定和通过,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向它负责,接受它的监督以及弹劾。由于缺乏经验,所以我们不能否认胶东临时参议会存在不足之处如它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制定的相关政策缺乏可操作性等,但是它的成立加强巩固了胶东抗日政权建设,对胶东区抗战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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