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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本质属性之我见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10 01:56:27
档案本质属性之我见
时间:2022-12-10 01:56:27     小编:

[摘 要]我国档案界对档案本质属性的传统认识是原始记录性。本文在批驳全盘否定“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观点的同时对原始记录性做了相应的解释,并赞同更接近档案本质属性的观点“原始的历史记录性或者说是历史的原始记录性”。

[关键词]档案;本质属性;观点

近几十年来档案本质属性研究延续不断,许多档案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在于:档案的本质属性是档案学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它是决定档案概念的基础。在这几十年里,档案学者们对档案本质属性的认同观点大致包括两种:一种是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一种是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不是原始记录性,持这个观点的学者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如:“备以查考性”,“结构性”,“三属性交集说”,“归档保存性”,“非现行性”,等等。笔者不赞同第二种的几个观点,在对第一种观点肯定的同时进行了一定的补充。

我国档案界对档案本质属性的传统认识是原始记录性。吴宝康教授主编的《档案学概论》明确指出:“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或说原始的历史记录。这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在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过程中所显示的独有的特性,就是原始记录性。”这是档案本质属性的主流认识。

在理解档案本质属性之前,首先应该清楚什么是事物的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包括本质属性和一般属性,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事物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所在,它规定和限制了事物的一般属性。一般属性是本质属性的派生和反映。同时,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可见本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的感官是不能感知的,需要通过理性思维去把握。而一般属性是派生的、外部的,人们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

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是从档案的内涵出发来认识的。从现有的大多数定义来看,档案的定义是通过抽象性的认识角度进行揭示档案的内涵与外延,认为档案是“信息”、“历史记录”、“原始记录”等,而不是从文件、原件等直观上、表征上去理解。认为档案应客观地反映人类社会活动的过程与面貌。

原始记录性正是通过理性思维对档案的认识结果,是内在的,是档案的本质特征。有的学者否认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

这些质疑观点出现的原因在于对原始记录性的片面性理解。首先,不能把原始记录性简单的认为是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也不仅仅是原件、原稿。因为原始含有最为初始之意、第一手资料,手稿、定稿和原稿之类是具有这样的品质。非原件性质的复制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始记录性,可以具备档案的功能成为档案的一部分。如下级机关收到上级机关的文件,它们不是原件,但是原件是印制这些文件的依据,打印件是机关处理事务的依据,两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因此,打印件当然是原始记录的性质了,无疑也是具有原始记录性的。冯惠玲主编的《档案学概论》中认为:“并不是除了某种具体的信息物,其他都不是档案,而是许多信息物只要对于人们了解、查考以往的历史事实具有程度最高、最可信赖的原始记录作用,人们就会将其视为档案,并将其作为档案来保存、使用。为了更形象具体,学者们在讲述原始记录性大多是用原件、原稿来举例,这并不是说除了原件、原稿,其复制品都不是档案。因为“事物有典型,但并不能说只有典型才是事物”。我们不能片面地理解原始记录性。

我们当然不否认图书手稿是档案,有的文物也是档案。因为这些东西都具有原始记录作用,可记录图书、文物的内容及形成过程的历史事实,并可将其流传于后世,让历史明确无误地告之现在和未来。但不能将档案与图书、文物混同。虽然图书手稿也是印制图书的依据,但图书产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目的与档案是完全不同的。在本质上,图书是经过加工、提炼的知识信息,不是直接的原始记录;而档案则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档案和图书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具有记录性,因为两者都记录有知识信息,都记载有某些历史事实;也不在于是否具有历史性,因为有的图书也对有历史事实的记载,有的图书本身具有历史性(如断代史、通史、族谱等);而在于是否具有原始性,因为档案是原始记录,其信息属原生信息,图书是二次文献,其信息是再生信息。

档案与文物在内涵上有一定的交叉重合,但是文物大部分是实用性物品(如兵器、劳动工具等),其记录性不强,不能清晰确定的反映出其所记录的历史信息;档案则是指内容清晰、确定的原始记录。所以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记录内容的清晰性和确定性与否。“凡具有原始记录作用且含义明确的实物即可作为实物档案看待。”

可见,用原始记录性对档案与图书、文物的区分是有效的。

有学者认为,如事后补记(如工程实测补记、会议记录补记)、回忆录等有可能成为档案,但它们不是原始记录。其实,这只是持此观点的学者的主观性认识。因为在对原始记录性的理解时,必须明白:这种原始记录性是从某项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历史过程中去判断的。也就是说,原始记录性是相对于特定的社会活动以及这个活动的本身而言的。事后补记而形成的文件,如工程建设中的扩建、实测的补记图样,会议结束以后补记的会议纪要等,都是人们特定社会工作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为了留下历史的记录而有意识地形成的文件;从它们的形成过程来看,仍然属于原始的历史记录范畴。作为某项特定活动的回忆录可以用来证明某个人或组织曾经从事过工作的归档材料,如出版工作回忆录,可以与作品的手稿、出版合同、编辑部门的修改意见等,成为出版社书稿档案(有的单位亦称图书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无疑是一定社会活动的原始记录。

仅有“原始记录性”就能成为判别档案与其他事物区别的标准吗?其实,把档案的本质属性仅认定为原始记录性,其排他性并不强,至少无法划清档案与文件这两类文献的区别。虽然把档案的本质属性理解为原始记录性不能把档案与其相近事物区别开来,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全盘否定原始记录性。

笔者赞同把档案的本质属性完整的表述为“原始的历史记录性或历史的原始记录性”更接近档案的本质属性。正如王英玮说的“档案是集原始性、历史性和记录性于一体的一种文献形式”。这一提法与“原始记录性”提法的相比,其区别在于划清了档案与文件的区别,既肯定了档案与文件共有的信息的原始性和记录性,又注意了档案的历史性特点,以区别于文件的现实效用性。

档案是由文件转化来的,是同一事物的不同阶段,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和精华,档案与文件的这种关系几乎成为定论。虽然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这种转化并没使实体发生质变,不改变原文的实质,因而被转化的实体具有不可否认的原始记录性,这是文件在产生时就形成的,是事物本身固有的。由此可见“原始的历史记录性”肯定了档案与文件共有的信息的原始性和记录性。但是一事物的次要性质发生变化也使得同一事物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文件转化为档案的条件包括:现时使用完毕或办理完毕;对日后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文件。从这个转化条件可知,档案是过去式,是以往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物,可供人们查考实史、解决实际问题、研究历史之用,档案更加强调其历史性。文件是人们处理、解决现实性具体事务、问题的工具,强调的是现实效用性。所以文件与档案的区别体现在历史性。

由此可见,历史性可以成为划分文件与档案的界限。

总之,笔者认为,原始的历史记录性或历史的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事物尤其是相邻事物的独一无二的本质规定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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