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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杀婴传统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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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杀婴传统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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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据史料记载杀婴现象在古罗马十分普遍,古罗马人以法律形式默许、许可杀婴现象的合法存在。本文通过考证古罗马杀婴传统存在的史实,法律规定和原因分析试图还原古罗马杀婴传统的历史真貌。

[关键词]古罗马;杀婴;法律;原因

1.古罗马杀婴传统之史实

2.古罗马杀婴传统之法律

罗马的法律更完整的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杀婴的态度及行为方式。公元前8世纪,罗慕洛斯规定,每个公民抚养所有儿子和长女。[4]这表明了人们生育的第二胎的女婴就可以随意处置。尽管罗慕洛斯要求经邻居鉴定后人们才可抛弃婴儿,但婴儿一旦被抛弃,若不及时被收养,就会因为饥饿、寒冷、窒息等原因死去。对杀婴这一现象的消极态度,也意味着城邦默许了杀婴现象的合理存在。公元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规定,婴儿[被识别出]为特别畸形者,得随意杀之。[5]《十二铜表法》则更为露骨的表明了罗马城邦对杀婴的许可。直到君士坦丁大帝时期,皇帝开始颁布法令改变杀婴这一现象,瓦伦提尼安皇帝时期(公元374年)才将杀婴作为犯罪行为追诉,直到狄奥多西二世颁布《狄奥多西法典》才正式废除杀婴的规定。

3.古罗马杀婴传统存在之原因分析

罗马之所以将许可杀婴作为一项法律条款加以规定,有着适应这一规定并存在千年的历史的宗教、哲学、文化等历史背景。而这些因素支配着罗马人对待婴儿的态度和行为方式。

3.1 杀婴传统存在的哲学背景

罗马人以武力征服了希腊,而希腊以其哲学、宗教思想浸透了整个罗马帝国。希腊的哲人们对杀婴表露了赞成的态度。柏拉图不仅要求残疾和体衰的孩子应该被遗弃在隐秘处;他指出,家长若是城邦的低阶层的人,抚养孩子是不明智之举。亚里士多德同意柏拉图的主张,也想通过立法禁止抚养体衰的孩子。[6]他也建议应当制定法律,规定禁止抚养任何畸形的婴儿。[7]以至于在罗马城的哲学家西塞罗也深受他们的影响,认为应当杀死残疾的婴孩。

3.2 希腊宗教藐视婴儿的地位

罗马的宗教深受希腊宗教的影响。罗马是一片敬神的土地,他们认为每座城市都有他们的庇护神,各地设有希腊神话中诸多神明的祭坛,诸神的行为和理念或多或少流淌在他们的血液里,影响着他们的行为。

在希腊神话里,众神藐视婴儿权利,为了报复、试探他人,获取利益都能利用和杀害自己的骨肉。坦塔罗斯(宙斯之子)杀害儿子煎烤烧煮成一桌菜肴款待诸神以测试诸神的本领。普洛克涅为了向丈夫报占有、虐待、伤害妹妹之仇杀死了亲生儿子。复仇女神美狄亚为了报复丈夫不贞行为,杀死了自己的孩子们。克瑞乌萨与未经父亲许可与太阳神结婚生子,由于害怕父亲,她将孩子锁在木箱里,遗弃在山洞里。安提俄珀未经父亲许可与他国国王结婚,生下一对双胞胎后将他们遗弃在山洞里。诸神可以因着种种原因遗弃杀害自己的孩子,对婴儿的地位并不重视。罗马人对孩子的藐视、遗弃和杀害的行为像是诸神行为的复制品一般呈现在历史之中。

3.3 罗马城邦至上的婴儿观

罗马公民以城邦为中心建立他们的生活方式,这也影响着他们对待婴儿的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的共同体都有其目的,其中政治共同体的目的最为崇高。[8]共同体中城邦或政治共同体是最高层的,因为它真正体现了人的自然本性:对人来说,它是符合自然本性的,甚至说人就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它也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是人具有纯粹而又完美人生的先决条件。[9]而亚氏的整个《政治学》都是以城邦为中心而建立一套社会管理体系,这也影响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关系都是以围绕城邦为中心的,根据城邦的需要而建立的,包括夫妻、子女、奴隶相互之间的关系。为了生出强健城邦公民,城邦立法者建议男女结婚年龄;为了限制家庭的规模,立法者就规定弃婴及堕胎这种方式。[10]

3.4 父权社会否定婴儿的价值

罗马的家庭处于父权之下,家长制的家庭结构也影响家人对待婴儿的方式。以拉丁词汇家庭familia为例,Familia是指家族长控制下的所有人和财产,包括妻子、子女、孙辈、奴隶和一切的财产。子女虽高于奴隶,但在家的地位等同于父亲的财产,并没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其人身和财产由父亲随意处置。在儿子获得自由之前,他都在父权的统治下。即使他结婚或取得官职,他仍然在绝对的父权统治下,并且他的孩子也在他父亲的管理下。根据罗马的法律,父亲并不享有在法庭控诉儿子的权利,因为他还在父亲的管理之下,他们属于同一个体。在儿子获得自由人地位之前,他的财产都归父亲所有,包括他所有的收入。[13]而女性的地位更为低下,父亲对女儿的方式也更为任意。可以说,在孩子成为自由民之前,他的个人权利、尊严和价值完全从属于父亲。在罗马家长制的大家族中,当一个孩子出生后,孩子需要抱给家长,由家长决定孩子是留下养育还是抛弃。 在父权社会下,婴儿只能作为父亲的财产,而不是作为有理性、有意志和有情感的独立的人。否定婴儿的价值,肯定他们是从属于父亲的财产,就意味着婴儿可以如同财产一般可由父亲随意处分,包括生杀大权。

4.结语

古罗马杀婴现象在小亚细亚地区普遍存在,甚至法律都明文默许、许可其存在。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哲学、宗教、社会背景,但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发展而后成为国教,逐一否定其社会价值基础,在公元374年瓦伦提安皇帝立法规定废除杀婴才最终终止了这一传统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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