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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广西新桂系土地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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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广西新桂系土地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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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30年代,广西新桂系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理论动力,试图以和平方式改良土地租赁方式,实现地主富农与承租农民的共赢,以促进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巩固新桂系的统治地位。然而其制定的诸多政策虽有进步意义,却未得到较好实施。政策与实践的巨大反差,致使农村土地关系不但没有得到改良,反而进一步恶化:土地占有更为集中,土地使用更加分散,更多的自耕农半自耕农沦为佃农,农民生活更加困苦。新桂系30年代的土地改革以失败告终。

[关键词]20世纪30年代;新桂系;土地改革

以李宗仁、白崇禧为首的新桂系,在30年代颇为重视乡村问题,并在乡村建设上取得较大成效。此时期的广西深受各界瞩目并以“新广西”、“模范省”的称号享誉中外。广西乡村建设中的土地改革无疑是广西特色的“三自政策”中的重要内容。有关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研究目前主要分散在著作或论文里,专门论述的文章还极为稀少。

(1)这篇文章就新桂系土地改革的政策及实践进行简单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理论来源与现实需要

在治理广西的过程中,新桂系借鉴了孙中山的思想主张。新桂系以孙中山的继承者自居,标榜其“三自政策”来源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它(三自政策)的理论根据,全发于三民主义的民族、民权、民生,与三民主义有同一的程序与体系,而其所以产生,也完全为适应三民主义的实践”,“三民主义是三自政策的理想,三自政策是三民主义的实行。”

(2)新桂系的“自给”政策即来源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

孙中山在其《民生主义第二讲》中说,“国民党对于民生主义定了两个办法:第一个是平均地权,第二个是节制资本。只要照这两个办法,便可以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单靠节制资本并不足以完全解决民生问题,而土地问题更为重要。”

(3)孙中山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即所谓的民生主义土地政策――平均地权理论。规定平均地权的四个方法为: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及涨价归公。

(4)新桂系提出相应的土地办法:一是实行地价申报,然后再照地价抽税;二是照价收买,即政府颁订土地征收法,可以随时照所报价收买;三是土地增价归公。

(5)由此可见,新桂系的土地政策是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理论依据的。

民生主义成为新桂系土地改革的理论依据,而推动新桂系土地改革的更大动力则是当时的土地现状。

民国时期土地私有的性质,得以使农村土地自由买卖和自由流动,这就造成土地大量集中于地主、富农,自耕农、贫雇农则只占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土地占有者将大量土地分散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造成土地使用的零碎化,占与用的矛盾十分尖锐,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此外,伴随承租而来的广大农民的困苦生活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是积极投身在“制造模范省”的新桂系所不能容忍的。

农村土地占有的不断集中与土地使用的不断分散使小农经济普遍存在。这种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狭小,经营方式保守,再生产基础十分薄弱,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新式农具的推广,造成农业生产条件日趋恶化。正如马克思论述小农经济的弱点时说: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以种不幸。

(9)土地的高度集中及经营的碎片化趋势成为广西农村经济的发展的巨大阻力。

二、新桂系30年代土地改革概况

(一)严格规定地租数额、收租日期并禁止收取押租。本省各地地租数额并不一致,最普遍的是田主

四、佃农六或田主佃农各半,此外田主六,佃农四的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新桂系根据中央颁布的“二五减租办法”及土地法,规定“耕地租用之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依其约定田主不得预收地租并不得收取押租。”

(16)依据规定,广西耕地地租额数的最高限度为正产物收获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如有超过,当事人应将其减至此项限度,若在此项限度内,则地租额数可以任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最低限额。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即据此规定:“田主如有不依照租用条例勒收额外租谷或违反第四第五两条规定者,依照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办理之”,“佃农如有不依照租用条例,私自缴交额外租谷者一经查觉即将该田收回该村公耕,一年所有收益全数拨入该村村仓,下年即由原佃耕承批。”

(17)以此保障地租不超过规定数额。

对地租收取日期规定“不得预收地租”,则只能在耕地正产物收获后收取地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处境贫寒的佃农不致因提前缴租而借高利贷。此外,新桂系禁止押租。押租是指对不动产的租赁,出租人多在租金之外,还向承租人收取若干金额,作为缴纳租金的担保。这种押租纯为保障出租人的利益而设,成为一种纯粹压迫佃农的工具,许多佃农倾家荡产,死于冻饥,皆因缴纳高额押租,“不得收取押租”的规定对改善承租人处境有重要意义。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即依此规定:“在新约成立后十日内田主须交还佃农以前缴交的押租,如不交还者,佃农得在租谷内扣除至扣满为止。”

(18)这对保护佃农有一定作用。

然而新桂系的土地改革毕竟旨在租赁关系的规范和改良,因而它在保障承租人利益的同时,也对田主权利有相应的保护:

(一)规范承租人缴纳租金。耕地租用条例为顾全佃农处境艰苦,允许其对地租分期支付。同时为防止“佃农之狡猾者,或又将藉此无故赖债,或将一部分租金拖延至无限时期,于田主利益,损付太大亦不公允”,故在地租拖欠的数额和时间上规定“欠付之地租,不得超过租额三分之一,并须于支付时期起,一年内完全支付,如逾期不支付时,田主得请求追缴。”

(23)对田主利益进行一定的保障。

(二)规定承租人有保管及返还耕地附属物质的义务。耕地租用中常有在土地之外一并租赁的附属物,如:农具、牲畜等。此类附属物于契约终止时,佃农应返还田主。耕地租用条例对此设有专门条款,“耕地之租用附有农具牲畜或其他附属物者,田主佃农双方应于订约时评定其价值并缮具清单,双方签名各执一份清单,所载之附属物如因不可归责于佃农之事由而减失者佃农不负赔偿之责任。”

(24)按规定承租人有保管和归还田主附属物质的义务,只有当发生不可归责于佃农的情况而造成损失时,佃农才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以此保护田主利益。

综上可见:新桂系的土地政策对限制地主剥削,保护承租人利益,改良地主佃农租赁关系有重要意义,然而新桂系30年代的土地改革并未取得其政策所期望的效果。

三、新桂系30年代土地改革的实效

各类农户百分数增减表

(27)

总之,从数据对比中,可以发现新桂系推行土地改革后,广西广大农民失地更加严重,自耕农数目日益减少,佃农数目日益扩大,农村土地占有更趋集中,地租负担依然严重,农民痛苦日益加深。

四、结论

新桂系以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继承者自居,标榜实现民生主义为目的,在20世纪30年代制定并颁布了大量有关土地改革的政策,以图实现农村土地关系的改良。新桂系试图在保护地主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租赁关系的改良,既不严重损害地主富农利益,又不致承租农民陷入严重困苦的境地。新桂系的出发点有其进步意义,然而新桂系的各项政策并未切实推行,整个实行土地改革的30年代,土地关系不但没有得到改良,反而进一步恶化:自耕农半自耕农数量逐年下降,佃农数量显著增长,土地集中程度进一步加剧,农民生活更加困苦。这是新桂系30年代土地改革失败的恶果所在。综上所述,新桂系虽有通过和平手段改良土地关系的美好愿望,其土地改革的结果却与其美好愿景背道而驰。如何用和平手段实现土地关系的有效变革,以达到共赢局面,这是下一步仍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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