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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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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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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阐述了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内涵和基本法律特征,分析了我国设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关键词】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现实意义

一、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内涵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创建“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来,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这一定义,法学界认识不尽一致,司法实务中亦未形成定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认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下,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或者作出从宽处罚的特别程序。[1]这一定义没有指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适用,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和解”这一观点,理论界尚有争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认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办案机关在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等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等宽缓处理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2]该观点提出了“办案机关审查”没有用“办案机关主持”,但也是没有指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适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光中教授认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从宽处理的程序。[3]这一定义界定的比较规范科学。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4月制定下发了《安徽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通过协商,达成由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谅解宽恕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该规定提出了“审查认可”,值得肯定,但也是没有指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适用。

本文认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定义的理解并无本质上的分歧,只是从不同角度所作的不同表述,我们比较赞同陈光中教授的观点,认为宜将“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定义界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经审查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从宽处理的程序。

二、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法律特征

1、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对话性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对话性,也称协商性。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强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对话,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当事人对话协商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必要时提供法律咨询,达成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明确表示谅解的和解协议,体现的是对话交流精神。在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保护被害人权益。和解的主要功能是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能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即便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也难以实现。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系统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4]二是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认罪悔过、请求谅解宽恕的对话平台,这是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显著区别。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中,开庭审理时,由于法庭秩序的要求,即使是被告人真心悔悟,也难有机会向被害人道歉,更谈不上双方交流了。而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当面对话,双方进行情感上的交流,以叙述和感受表达为内容,注重悔过和谅解的达成,这不仅能使被害人愤怒情绪得到发泄,同时也能得到心理上的安慰。而且,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敞开大门,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2、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宽缓性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修复性是在公诉案件和解目标方面体现出的重要特征,这也是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精神所在。任何犯罪的发生必然对被害人、社会、国家以及犯罪人自身造成一定的损害,传统刑事司法关注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和对犯罪人的矫正。对于其他方面因犯罪受到的损害没有关注、关注不够或无力解决,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则强调对犯罪造成的各种损害进行修复。[5]通过问题解决的过程,受犯罪影响的各方当事人均得以实践其不同的角色,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培养自我管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管理能力,养成民主和法制的意识,而且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在安徽省北部农村地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的和解中,村委会、村落中享有较高威望的“中间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修复了犯罪人对邻里关系、亲情关系等社会关系的创伤。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也建立了“检调对接”制度,这不仅使公诉案件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还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了自身“接地气”的优势,有效地化解着社会矛盾,抚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创伤的心灵,促进社区和谐。

三、我国设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世纪后20年间,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全国性的“严打”整治行动。实践证明,三次“严打”收效不佳,这是因为刑罚作为一种来自外部的心理威慑力量,显然不可能与促成犯罪的社会基本矛盾等深层次原因相抗衡。[7]一个社会的执政方针,总是随着社会的情势、民众愿望和执政能力而变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不能一味追求重典治世的严厉刑事政策,而要转向宽严相济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人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严以济宽。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政策趋向于“轻轻重重”,“轻轻”是指轻者更轻,“重重”是指重着更重。这种两极化的刑事政策需要对轻者与重者采取不同的刑事措施,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是实现的两个基本途径。要对犯罪区别对待,做到宽严适度,对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8]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我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公诉案件和解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对话交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获得宽缓处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创伤的心灵得到抚慰,这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重要途径。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使得制度更加规范,程序更加严谨,这就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具体、更深入,形成“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格局。如何减少诉讼环节、节省诉讼时间、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和解,使办案机关能够快速处理一些轻微型刑事案件,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因为是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通常可以避免上访和缠访的发生。因此,在强调诉讼经济原则的现代司法活动中,公诉案件和解制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是值得肯定的。

3、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在国家追诉主义理论下,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权被国家所垄断,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成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虽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参与庭审,但经常听到审判长说“鉴于被告人无财产能力赔偿,本庭不再做调解……”的话语。这就使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只能无奈的接受判决。公诉案件和解吸纳被害人的直接参与,让其成为司法过程中支配性主体,而不再沦为看客,从而使被害人在犯罪处理中拥有更为直接的发言权。同时,充分尊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解与否如何和解完全由他们决定,这样不仅能补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害和抚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创伤的心灵,增加被害人的满意感,还由于犯罪人可能得到从宽处理,从而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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