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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心理辅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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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心理辅导的思考
时间:2015-08-17 16:18:39     小编:

【摘 要】诉讼心理是各种心理因素的集大成者。这些因素,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如何让原告在起诉时排除各种干扰,按照法律设定的目标进入诉讼,进行诉前心理辅导,已成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诉前心理辅导;涉诉信访;起诉心理

本文试图通过对原告起诉心理的特点、不良诉讼的表现及成因等进行探悉,提出进行诉前心理辅导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对诉前心理辅导获得一些认识,推动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起诉心理含义及特点

起诉心理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人民法院主持正义,运用国家强制力让相对方(被告)满足自己请求的心理。起诉心理大致由起诉认知、起诉评判、起诉动机、起诉期待、起诉情感五个方面,这五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原告的起诉心理。起诉作为诉讼的第一个环节,原告在此的心理也属于社会心理的一种,其内涵十分丰富,有着混合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由于起诉心理是围绕将可能导致诉讼这种特定社会活动进行的,而诉讼的高度社会性和激烈对抗性使得起诉心理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社会心理的一些特点:

(一)起诉心理的争利性

根据亚当斯密“理性经济人”理论,在社会活动中,人都是利己的,这种利己心理表现为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即争利性。起诉是原告与相对方利益冲突达到私下里无法协调的程度,才诉诸于法律,原告在心理上的争利性成了无可掩饰的特点。

(二)起诉心理的外显性

基于法律对起诉有着相应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阐明请求的同时,还提供了各种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期在法院能成功立案,通过审判实现自己的主张。在这一过程中,原告也想通过言辞向立案法官进行意思交流,原告此时的各种心理因素和取向,一般会跃然于诉状或与法官的交流之中。所以,原告在起诉时有着比其他任何社会活动更为突出的心理外显性。

(三)起诉心理的可塑性

原告起诉,由于求助于法律同时必然威慑于法律,自制力一般能够得到强化,个性心理和极端倾向受到削弱和矫正。在特殊的法院环境下,立案法官可以通过交流来引导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在这一进程中,原告的心理趋向理智,从而表现出较强的可塑性。

二、不良起诉心理表现、特点及成因

(一)不良起诉心理的表现及特点

一切民事纠纷都有它的社会心理上成因,每一类纠纷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这些不同的性格心理特征对起诉人的起诉,在某种程度上都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原告的起诉心理是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其目的也是为了解决矛盾纷争的,然而,有些原告的起诉心理却偏离法律赋予其诉权的目的,甚至相背离。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斗气起诉(面子诉讼)。是指起诉人因经济纠纷或人身权受到伤害而感觉名誉受损,因此提起的以恢复名誉,满足自尊为主要内容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较少考虑经济因素,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诉讼惩罚相对人,以获得自尊的满足。其心理特点是:起诉人诉讼请求和损害后果相脱节、具有极端化心理倾向。

2. 策略起诉。是指起诉人并不诉求于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把法律看作一种工具,把审判看成是一种办法,希望借助法院的权威性来寻求其他的解决方式。其心理特点:起诉者诉求的合理性、显在的对抗性和隐藏的妥协性。

3. 假意起诉。是指起诉人起诉要求与其真实目的表面上相分离的起诉。即是说,起诉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其追求的目的,而是起诉者目的的基石,希望通过这一诉讼从而引起另一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假意起诉特点是:诉讼要求简单、诉讼纠纷易解决和真实目的的隐蔽性。

4. 欺诈起诉。是起诉者在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利用现有的有利证据和借助诉讼技能,通过满足其诉讼请求而侵犯他人利益,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法目的。这是最典型恶意诉讼。这种诉讼的特点是:起诉者证据充足、案件真实难以查明和起诉者具有妥协性。

5. 骚扰起诉。是指起诉人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向被告提起诉讼,以求给被告造成诉讼烦累或带来名誉上的损伤的诉讼。其心理特点是:起诉人不以胜诉为目的、不积极追求诉讼的效率。

(二)不良起诉心理的产生原因

分析不良起诉心理产生的原因,不外有两种:

2. 内部原因。原告自身的观念也可能导致不良诉讼。观念本身就是心理的一个构成部分,几乎当事人的任何观念都可以视为诉讼心理的构成。几千年礼治的封建社会既留下了厌讼的诉讼心理,同时也强化了人们对自然正义的追求,这种心理反映到诉讼中来,就是“清官情结”。按照心理学上的归因理论,“人们总是把他人的失败归结于其自身品质的缺陷,把自己的失败归结于环境或他人的影响”。当事人往往会把败诉的原因归结于法官身上,再加上清官情结,当事人不断上访、申诉。

三、诉前心理辅导的现实意义

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是各种心理因素的集大成者,它的一个组成要素都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原告的起诉心理同样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如何让原告在起诉时排除各种干扰,按照法律设定的目标进入诉讼,进行诉前心理辅导,已成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一)弥补当事人诉讼知识、技巧缺乏和法律服务不足的需要

诉讼难、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究其原因,除法官人为拖延情况外,一个方面是司法的程序要求高、完成诉讼程序时间长、执行兑现率较低;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则是作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原告对如何进行诉讼和执行不够明白、不够了解,诉讼技巧更是缺乏,有的人因而视诉讼和执行为畏途,不由发出诉讼难、执行难的感叹。

(二)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因此,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时告知原告诉讼程序事项、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原告正确进行诉讼是人民法院法定职责。

(三)保障诉讼结果之实质公正

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从机制上促进真实的有效发现,帮助法官形成合理的裁判意志,从而作出合法妥当的裁判。毫无疑问,法官适度而有力的诉前辅导,将是保障诉讼在实质上公正的重要基础。如果法官在诉前对原告不加以心理的辅导,在诉讼中的引导又不足,完全放任当事人自行展示其诉讼攻防策略和技巧,诉讼势必将演变为纠缠枝节的无谓争吵,而且可能会出现应胜诉者不能胜诉,本应败诉者却赢得了官司的可悲结局,不仅与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标相违背,而且也是对公正、公平审判目标的讽刺。

(四)“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新要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以维护法律权威为己任的法院正逐步摆脱国家暴力机器的简单定位,实现向担任社会纠纷解决中心的职能转变。在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软性司法手段正被运用到诉讼程序中。相较于刚性司法而言,软性司法手段则是“侧重于司法作为一种社会信息和社会刺激符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发生作用和影响,内化进人们的主观需要之中而对人们的行为所进行的控制”。诉前心理辅导正是这样一种“在纠纷解决中努力做到护民、便民、利民”的软性司法手段。

法律和情理是相通的,法律的空隙靠情理来弥补,法律的运用靠情理来填补,法官应当在坚持法律的前提下,努力去适应当事人的角色,尝试从当事人心态去考虑,一起和当事人产生共鸣。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法官真正是公正的,是为民服务的。因此,进行诉前心理辅导,加强情感沟通,正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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