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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居委会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探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7-18 00:09:23
城市社区居委会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探析
时间:2023-07-18 00:09:23     小编:

【摘 要】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也由单位制逐步向街区制、社区制转变。因此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的城市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亟待跟进。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体制的中心部门还存在着二元断离的倾向,在“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中,未处理好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之间的关系,传统角色与现代角色缺乏转换和融合。

【关键词】城市社区居委会;国家―社会;角色定位

在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是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重要载体,成为控制公民行为和疏导其作用力的主要工具。”然而随着单位制的解除,社区制成为了新的城市管理制度。作为社会基层治理核心的社区在现今多变和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毫无疑问承担起更多的政治责任,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的核心部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找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关系到整个社区治理的成败。

一、城市社区居委会二元角色定位问题研究

(一)社区居委会“国家――社会”二元角色困境

社区居委会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处于两难境地,既受国家威权体制的束缚又要满足公民社会发展需求,以至于出现角色定位混乱的现象。

在国家威权主义的行政体制下,城市居委会无疑承担着大量的行政任务。根据笔者在太原数十个社区居委会的走访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居委会主任都反映“在有限的经费下,我们每个月都要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种行政任务,需要撰写汇报的材料很多,而且多数材料是重复的,这些繁琐的工作不仅浪费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耽误了我们服务居民的时间和精力。”此外,社区居委成员的选举基本上是由街道任命再交由居民选举的,虽然选举过程公开但形式化色彩浓重,通过这种政治制度化的安排,社区居委会不得不服从上级的安排,自治特质被掩盖。

单位制解体后,随着居民“自组织性”的提高,市民社会逐步兴起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战略高度提出满足公民自愿参加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居委会已不能通过过去科层体系下的所谓“强制执行”来完成任务,它需要寻求一种权力运作技巧使社区生活外在的受于国家的管理之下并使居民的自治意愿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然而,我国的公民社会尚处于起步阶段,力量微弱。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虽然在社会动员方式上经常采用“一套基于人情、面子、信任等的地方性互动网络”,但它主要还是通过行政控制手段来参与治理,造成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

(二)社区居委会二元角色定位重构

从国家视角出发,政府应在基层社会“去行政化”,约翰・密在论述“好政府”标准时指出“一个好的政府应该做好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提倡公民的公民精神的发育,而不在于它管理多少具体的行政事务。”所以政府应当在社区居委会这个领域中“抽身而退”,减少介入和干预,更多的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和指导;使居委会有对社区事务决策的权力,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服务。

从社会视角出发,社区居委会要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改变过去习惯依赖上级安排的管理方式,不断创新适于本社区发展的治理方式,化被动为主动;同时要提升社区居委会队伍的专业化和服务水平,利用政策优惠吸引专门学习社区治理的大学生加入,并定期组织居委会成员参与业务培训,充实服务思想和自治理念。正确处理好与居民的关系,以协商和沟通为主,探寻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政策过程,以实现自治需要。

二、城市社区“三位一体”治理结构中居委会角色定位研究

(一)“三位一体”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由于社区正处在建设和完善阶段,并不是所有社区都配备有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因此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三者之间的职责范围,造成三者责任划分不清晰,不考虑全局,各搞一套的现象。业主委员会虽然是由居民代表选出的,但他们的内部管理机制还十分不规范,在与小区物业针对某一问题进行谈判时往往起不到代表居民维护其利益的作用,与物业公司也矛盾重重;物业公司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都与社区居委会相重叠,造成管理责任“真空”或“撞车”。

(二)“三位一体”治理结构的中居委会的角色定位

在“三位一体”的运作机制中,居委会的角色职责是,向社区居民宣传并组织教育他们学习国家的宪法、法律政策;依法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在政府的扶持下对居民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治安、环境等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活动;调节邻里矛盾和纠纷等。

社区居委会在这种运作机制中要处理好和业委员会以及物业公司的关系。首先,要明晰和业委员会的关系。虽然二者在职能上有一定的交叉,但绝不能因为这一点否认二者存在的必要性,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二者性质不同,居委会应协助业委会开展工作,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可以成立联合大会让二者成员参与讨论社区事务,以便更好的沟通。其次,要理顺和物业公司的关系。二者应划分好自己的治理范围。属于社会管理职能的应由居委会承担,如户籍、征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涉及物业管理的,如小区的道路管理、房产地产管理应交由物业公司;属于二者交叉管理的,如小区的绿化、卫生等应又物业公司落实和实施,居委会协助配合,并做好对觉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二者不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关于二者的沟通可通过社区党组织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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