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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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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报告
时间:2022-07-22 01:28:50     小编:

【摘 要】根据参与“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等提交意见报告的实践,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真正让人民享受著作权法修订等民主权,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属法学和图书馆学科研,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的一些体会。

【关键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参与;著作权法;修订;提交意见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真正让人民享受著作权法修订等民主权

(一)公开征求意见

(二)多条提交信道

(三)欢迎参与作者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已参与提交意见的作者,以注册的真实姓名和翻动的拼音文字姓名或昵称形式表示欢迎。这也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真正让人民享受著作权法修订等民主权。

根据以上3个方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真正让人民享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等法律规章的民主权。这些民主权利既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民主意见内容,也发展中国民众的平等权、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范围。这些民主权利从本质上体现中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参与当家作主。

二、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属法学和图书馆学科研

(一)提交意见是法律学研究者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中指出:“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国内著作权领域影响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这段内容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订属重要的法律科研活动,有关科研单位集中分析研究在广大实践中产生、发展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立法,需要人民大众提交有关民主意见,这样才能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法学知识和理论体系。在这种科研活动中,不能没有有关科研单位集中,不集中就没有完整的法学知识和理论体系。也不能没有民主,不民主就不能采纳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各种正确意见。

(二)提交意见是图书馆科研者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图书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调整图书馆藏书的作品创作与保护、复印与发行、借阅与传播、知识与实践过程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假设我们提交合理意见,使著作权法更能适应图书馆的发展,就能对推动智力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图书馆读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积极作用。

因为新时代图书馆的需求多元化、管理数字化、传播网络化、交流宇宙化、经济全球化对著作权法提交更新要求,要求著作权法适应新世纪以来,我国发展理念的根本改变,适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决策,适应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中的发展、激发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繁荣,所以针对图书馆新形势、新情况和新变化,图书馆学者在研究图书馆的发生发展、组织管理和图书馆工作规律的科学中,著作权法等也属重要内容,它是图书馆学科研重要的组成部分。对著作权法的修订提交合理意见属于图书馆科研,它是图书馆科研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它研究的目的是要合法合理合情、便捷有效地整理、借阅、传播、使用图书馆藏作品,丰富图书馆科学的理论体系,以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图书馆在人类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的一些体会

(一)阅读领会著作权法修订等的感受 首先,在庄严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指引下,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要认真阅读,然后,当我觉得需要解决前后矛盾、完善概念、补充内容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写出自己的内心感受意见。在感受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时,我多次更新感受,加深认识。以下仅对几个概念的外延与内涵写点感受。

(二)著作权法送审稿出版的外延内涵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外延内涵

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如果不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整体阅读理解,只从第二条中规定的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概念阅读理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于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外的一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一些没有《准印证》的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组成部分。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这条规定对未获取合法《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从根本上不承认。这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的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概念存在严重矛盾。因为要解决这一对矛盾,所以要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概念的外延范围收小,使内涵大一些。我将意见写成“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准印证》后,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简报、意见、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附件、图表、图谱等印刷品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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