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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舆论场中法院的立场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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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舆论场中法院的立场与策略
时间:2015-08-17 17:06:00     小编:

摘 要:新媒体的勃兴,深刻影响且改变了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司法策略及行为模式。能够触发公众好奇心、易于感知理解且契合社会基本价值诉求的个案极易经由新媒体的发酵而转化为热点案例,冲击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言论自由优位保护、司法最低限度主义以及司法民主是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基础,但法院适当规制“低值”言论,保障公平审判与接受舆论监督并不相悖。新媒体舆论场中的法院应改变相对消极和封闭的保守主义立场,主导信息公开和舆论公开,完善司法独立的程序保障机制,构建与时俱进的自我约束机制,努力寻求司法与公共舆论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新媒体;舆论监督;热点案件;信息公开;法院立场;法院策略

作者简介:徐骏(1978-),男,江苏金坛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赵岩(1980-),男,北京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法制宣传实务。

引言

司法理应独立,却不能不受制约。制约既来自于权力体系的内在制衡,也来自于权力的终极渊源――人民的外部监督。民众意志往往通过媒体的专业化中介集合为公共舆论,深度影响着法院的立场与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意识在中国的快速觉醒,放大了公共舆论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尤其是新媒体的勃兴,使诉讼过程中固有的、相对封闭的法院――原告――被告之三维关系,复杂化为不确定的、开放性的六维关系,甚至是十二维关系(如果存在针锋相对的相左舆论)。足够强势的舆论必然会影响诉讼参与人的策略和行为模式,增加博弈的复杂性。新媒体的介入,使原有在法律框架内的博弈行为延伸到虚拟化的公共空间。因此,法院不得不正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交织形成的舆论场对司法的挑战,反思和探索司法理念与模式的革新和重构。中西方虽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司法体制与法治基础,但新媒体舆论场的衍变却出现高度的同质化,法院的司法理念与应对策略因此逐渐趋同。本文拟以中美两国近年来发生的两起典型个案为例,探析法院在新媒体舆论场中应有的立场和策略。

一、新媒体舆论场中的热点案件

(一)凯西案与李某某案

(二)新媒体在热点案件中的角色

1.热点案件舆论场的形成要件。欧美国家的传媒业已高度发达,媒体把司法报道作为商品出售,且媒体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因此它们希望报道是有趣和具有挑战性的,在选择新闻来源时也将此作为重要的标准。媒体在司法报道中,总是以简要而完整的句子以及平实的语言来传达信息,避免使用虽然精确却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的法律表达。[4]涉及到名人、性和离奇情节的刑案报道,尤其能吸引人们的关注,激发公众的好奇心。凯西案之所以进入舆论场,除上述原因外,其女性身份及行为的反伦理性也是重要的因素。

中国的情况更为复杂。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和权力结构失衡的结构性矛盾,增强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度和敏感性,一起案件如能折射出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就会引发公众强烈的心理共鸣,从而无限放大为公共事件。以权作恶或为富不仁,且触犯刑律的案件总是挑战着公众的底线,因此该类案件最易为公共舆论所关注;法律关系的相对简单与案件本身的新闻性或争议性,则是引起广泛关注的催化剂。对近年来舆论关注的大案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大多数热点案件都隐含着对道德现实、官员作风、富人行为、司法不公等不满的社会情绪。[5]李某某案几乎具备了当下热点案件的所有要件,性、名人和扑朔迷离的案情激发了人类与生俱来的好奇心――尽管公众没有明确表达,甚至没有意识到。

需要指出的是,触发公众好奇心、易于感知理解与契合社会基本价值诉求是热点案件形成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以中国为例,每年法院受理的一千万件案件中,能成为热点案件的占比甚微。

2.热点案件的新媒体介入及影响。快速发展的新媒体对形塑公共舆论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已形成信息共享与强化、舆论互动与竞争的态势。新媒体成为传统媒体重要的新闻线索来源,而传统媒体专业的调查能力与法定的职业特权丰富与完善了个案信息;新媒体在信息相对充分的前提下进行识别、辩论、提出质疑、发表见解,传统媒体则通过话语优势呈现、放大、引导公众舆论。当下诸多热点案件都是沿着新媒体爆料―引发关注―传统媒体跟进―强化议题的路径发酵的。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信息共享和观点竞争的局面初步呈现。

热点案件中新媒体的深度介入,改变了公共舆论的形成和影响机理。新媒体使人们倾向于通过点击网页获得二手信息,大量可选的信息使人们更多地在网页间切换浏览而不愿充分消化和有效批判。长此以往就固化为基于情感、假设和思维定势,而不是理性来作出决定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大脑由情感支配来获取信息,且更多地倾向于负面信息。新媒体恰恰就是利用情感激发原理,通过情感控制的方式推出吸引人们注意力的信息和故事。[6]高度竞争的新媒体倾向于给当事人贴上族群、性别或阶层的标签,从而使案件脱离本身应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抽象为社会多样性矛盾的典型或注脚。还有一些案件成为公众因道德评判多元化和道德水准降低导致的困惑、焦灼和失落情绪的宣泄口。热点案件正是因为蕴含了政治、伦理等因素,折射出特定时期的主要社会矛盾,因此被公众高度关注;而个案一旦成为公共事件,就难以在纯粹的法治场域内消解。新闻机构更愿意报道人们感兴趣的案件,而不去考虑案件的重要性或意义。出于商业化的需求,媒体需要通过报道的戏剧性吸引受众,因此他们会有很强烈的选择性和偏见,倾向于报道让人们产生不满的裁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7]新媒体具有快速消费的传播特质,偏好聚焦和放大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强化公众对被告有罪的心理预期,按照预设结论筛选证据,只注重下结论而不解释逻辑推导的过程。因此在法官面对热点案件时,难免会通过公共舆论揣摩公众情绪,预判裁决可能的反响,进行额外的政治和伦理考量。

二、新媒体舆论场中的法院立场

(一)舆论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在理想状态下,言论自由与司法正义并非彼此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8]

在美国,司法报道被认为有益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并震慑任何企图干预司法的异常行为。此外,司法报道对警方、检方及法院的权威施加了外部监督,有利于防范他们对法律的滥用,从而在根本上促进民主。这一结论得到了两个基本宪政理论的支撑:其一,言论自由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内含促进民主的价值,是对代议制民主的有益补充。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尼尔诉明尼苏达州(1931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1937年)等判例,确立了言论自由优位保护原则。任何干预媒体介入、报道和评论正在审判案件的行为,都可以推定为违宪,法院自然也受上述判例的约束。其二,非民选的法官面临着“反多数困境”。整个国家都必须遵守法官基于宪法确定的规则,除非法院推翻先例,或极少出现的修正宪法,否则法院确立的规则就无可撼动。[9]5当最高法院宣布立法违宪时,它背离了议会所代表的此时此刻人民的真实意愿。在此情况下,司法并不代表多数人,而恰恰是反对他们。正是因为司法缺少民主基础,因此它必须恪守司法最低限度主义,[10]对言论自由的容忍和保障理应是法院的基本义务。概言之,上述理论是由民主性的元理论派生而来,二者彼此呼应,逻辑圆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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