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主体,2000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档案的规范、标准里就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问题分别作了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国家档案局10号令的贯彻实施,更让档案工作者对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问题有点模糊不清。在笔者从事档案业务工作中,也经常有同行探讨这个问题,这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和思考。作者梳理了几个有关科技档案、企业档案的标准,结合工作实际,从而探讨出科技档案保管期限的准确界定,在此提出,请各位专家和同行品鉴。
1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改革后,科技档案继续保留老的期限划分法
2企业档案工作规范首次提出科技档案新的期限划分法
3从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条文推断出科技档案应按新的期限划分法
但在所附的表中规定“建设项目管理、设备管理、产品管理等管理性文件的保管期限有永久、30年、10年三种”,虽然明确说是指管理类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但笔者认为,现在企业档案的分类是按问题分类的,上述几类的管理性文件按分类也应属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产品类等科技档案的范畴,因此,一个大类内既然管理性文件(一般分类到各个大类的综合类二级类目里)的保管期限按永久、30年、10年划分,那么这些大类里的其他技术类档案,如图纸、说明书等科技档案也应按这三种来划分保管期限,由此可以推断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新的划分法。
4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近来没有像文书档案保管期限那样进行及时的改革和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实际工作的经验,以及各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必要过分强调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的界限,还是统一起来,科技档案保管期限也按永久、30年、10年来划分,这也正符合国家对保管期限改革和界定的初衷。无疑科技档案相关规定的滞后,跟上上下下重文书、轻科技的档案观念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