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曲径通幽的英国普通救济适用规则改革

曲径通幽的英国普通救济适用规则改革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09 02:46:58
曲径通幽的英国普通救济适用规则改革
时间:2022-10-09 02:46:58     小编:

【摘 要】英国法中普通法上的救济只有损害赔偿金,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单一的救济方式逐渐无法满足人们的救济需求,进入20世纪,普通救济终于突破发展的瓶颈,在固守传统救济形式的前提下,改进了契约法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规则,最终保证并巩固了普通法在这一领域的管辖权。文章搜集整理并翻译了相关代表性判例以梳理普通救济曲径通幽的改革脉络,以期从中获得法制发展变革之启示。

【关键词】普通法;普通救济;适用规则;改进;启示

一、普通救济概述

普通法上的救济方式单一,就是损害赔偿金。其遵循以下适用规则:第一,只能对现实的侵害进行赔偿;第二,只能对可以以金钱衡量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以补偿而非惩罚为目的。相较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赔偿金,普通救济具有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自12世纪中期起英国经济开始走上多元化道路,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断涌现,普通法单一的救济方式越来越无法满足人们多元的救济需求。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随后甲又将这座房屋转让给丙,根据普通法,乙所能得到的只能是甲因违约而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若乙不要损害赔偿金,而希望甲继续履行契约,那么他将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普通法不能提供这样的救济。此外,乙基于对契约的信任而卖掉自己的房屋,由于这些付出不是现实的损失,他将无法基于此主张任何救济。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救济近乎苛刻的救济原则使得很多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们得不到赔偿,或者得不到他们所希望得到的金钱以外的救济。

当越来越多这样的人被普通法院拒之门外时,保守僵化的普通法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是衡平法应运而生。衡平法以其多样的救济形式和灵活的救济规则满足了人们的救济需求,这对普通法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这样的压力下普通法尝试了从衡平法中汲取营养来改革和完善自我但是在救济方式上,普通法却始终没有像衡平法那样发展出新的救济方式,仍然坚持着惟一的形式――损害赔偿金。

二、普通救济适用规则的改进

普通法在新一轮的改进中还是坚持着单一的救济方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普通法放弃在救济这一关键环节上改革,在管辖权形式上融合的契机下,普通法采取了一种曲径通幽的方式对损害赔偿金的作用进行着提升,那就是在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规则上进行改进。这种改进方式最明显地体现在了契约法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规则上,普通法以其一贯的沉稳作风一步一步有条不紊地实现了改进。

在精神损害方面,法院自1909年Addis诉Gramophone Co Ltd案起就确立了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以下案例中原告简称P,被告简称D):

案情:D雇用P作为其在加尔各答公司的经理,契约规定,D可以提前6个月发通知解雇P。1905年10月,D向P发出了解雇通知,但同时任命了另外的人替代他。P诉诸法院要求D赔偿其工资、提成方面的损失及由于解雇方式而造成的感情伤害。

判决要旨:P在雇用期限内被非法解雇了,P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收到通知后6个月的工资、这期间他可能合理获得的利润或者佣金以及在他找到其他工作之前可能花费的时间损失。如果给予P的感情伤害以赔偿则是对D的惩罚性赔偿金,但是契约法的目的是对P金钱损失的补偿,并非对违约方的惩罚。因此,P不能获得他因感情受到伤害而要求的损害赔偿金。

案情:P每年只有一个为期两周的假期。1969年8月,P阅读了D散发的宣传册,宣传册中称他们将为旅客提供连日的乡间别墅宴会,旅店附近有“优质的滑雪道,溜冰场和令人愉快的平底雪橇”。于是P预定一个为期15天的假期并支付了63.45英镑,但第一周宴会只有13个人参加,而第二周,因为他是那里惟一的客人,宴会被取消了。此外,旅店距离滑雪场还有一段路程,并且只有迷你雪橇。P认为自己的假期被毁掉了,于是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初审法官只判决D赔偿P所付费用的一半。P上诉。

判决要旨:我们通常认为违约之诉中不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过去法院只允许原告在遭受了实际的物质上的不便之后才能获得损害赔偿金,我认为这些限制应该被废除了。在一个适当的契约违约案件中,损害赔偿金应当像在侵权案件中被适用于受惊吓而造成的损害那样被适用于精神损害。提供娱乐和享受的契约,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应该得到因为违约引起失望,难过,心烦和挫折而要求的损害赔偿金。P一年之中只有两周假期,他对此满怀期待,因此他应当获得125英镑因期待落空而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这个判例以例外规则的形式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那就是在契约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的情况下,当提供方违约的时候,另一方可以因为没有得到约定的安宁或快乐的享受而获得赔偿。

继丹宁法官打破了Addis案确立的规则开创性地确立了例外规则,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打开一扇窗之后,普通救济在这一领域的适用便一改往日保守的作风迅速发展起来。在此之后,丹宁法官又先后审理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一步发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规则。

Heywood诉Wellers案:

本案中,Perry诉Sidney Philips & Son案:

判决要旨:对D的上诉予以部分的支持,即支持其关于维修费用的上诉。但在精神损害方面,因为D给P造成的烦恼和不便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应当支付P因烦恼和生活不便而诉求的损害赔偿金。

在这两个案件的审理中,丹宁法官先将“适当的”契约的范围从旨在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拓展到了旨在排除烦恼和不便,进而对于一方违反契约给对方造成的生活不便的案件,也可以请求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

以上几个案件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普通救济一步步从最初的完全禁止到可以例外适用,并使这个例外适用的范围越越来越广泛。在其后至今的20余年发展中,英国法院对此逐渐有放松的倾向,更多的相似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领域普通救济的例外适用是普通救济改进和发展最典型的代表,但绝非惟一领域,从整体来看,普通救济在契约法领域的适用规则是呈现了一个通过创制例外规则逐渐从严格到宽松的趋势。

三、从普通救济的改革之路获得的启示

尽管法制文化的背景和路径不同,但中国现今的法制建设从英国普通救济的改革历史中还是能够获得些许启示。

(一)对传统的尊重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普通救济的改革能如此有条不紊,究其原因,还是在于英国人对历史,对传统的极度重视。正是如此,英国法才得以在罗马法席卷西欧大陆的狂潮中没有随波逐流,反而构筑起了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形成对峙的普通法系的大厦,也正是如此,英国法的历史才会是“一张没有接缝的网”。与英国相比,中国每一次社会性质的变革都是伴随着硝烟与血泪的,因此,新的社会总是对旧社会的意识形态表现出否定和批判的态度,法制发展也不例外。

清末的法制变革使盛极一时的中华法系最终土崩瓦解,一批留洋归来满腔热血的社会精英无不对儒家思想及其指导下的传统法制深恶痛绝,认为那就是导致中国任人宰割的罪魁祸首。民国时期构建的“六法体系”完全以大陆法系的法制框架为蓝本,而到新中国成立之后,传统的儒家思想更被一些激进的学者武断地一刀切,均归入到“糟粕”的行列。时至今日,新中国成立已经逾60载,仍然有不少人认为传统的思维和制度都是迂腐的,封建的和错误的。基于中国近代历史的非常态发展,人们的这种普遍的否定和批判态度无可厚非,然而,随着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我们应当从一种客观的,科学的和发展的视角来评价传统。这一点上,我们应当向英国人学习,学习他们对传统的尊重,并以尊重传统为荣。

(二)循序渐进、把握时机的改革

普通法尽管保守,但是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完善自身,这种完善往往要花上几十甚至数百年的时间,其每一次标志性的改变都不是盲目的,随性的,而是在深思熟虑后把握住了最佳时机。这种循序渐进、把握时机的改革思路和方式在中国现代法制的发展与改革进程中也有所体现,最典型的莫过于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历程。

四、结语

普通法的改革方式尽管迂回,但是坚持了其一贯的稳重与对传统的尊重,而曲径通幽处正是英国法律的传统与现实最平滑的连接点。反观我国,法制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尽管中英两国法制发展的路径截然不同,但是从异质文化角度切入,更有助于我们比较二者,正所谓比较不是为了求同,也不是为了求异,而是为了求变,我们从英国人对传统的尊重中获得了启示,也从其曲径通幽的改革路径中获得了认同,这些启示与认同能敦促中国法制建设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