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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祭礼及家祭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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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祭礼及家祭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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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人家祭形态包含庙祭(含寝祭)与墓祭两面。庙寝为时祭的主要场所,而焚黄则一般在墓次进行。在时间轴上衡量二者的频率,当以庙祭为主,从文献记录的次数来看,则上墓焚黄更受重视。朝廷礼典的影响,在墓祭层次得到很好的贯注,但在更常规及更具经典合理性的庙寝时祭层次,则现存时祭文字并未体现出焚黄文般的政治意涵。北宋中叶始的朝廷家庙制度的议订以及私家家祭礼书的修撰,或可理解为正是在着力弥补这一空白。

关键词:祭文;庙寝时祭;寒食墓祭;焚黄

宋代家祭礼,以其上别隋唐贵族之制,下启明清宗祠之俗,素为学界所关注。正因家祭礼在中唐以后发生复杂的变迁,自北宋中叶起,朝、野对这一仪制,论说纷纭,呈现出不同的探索趋向,国家规范与私家修撰之间,存在某种紧张感。而民间实际的家祭实践,也因此呈现出种种复杂的样态。新的家祭礼样式,正是在这种混沌的状态中,在朝、野的矛盾与协调的过程中,逐步酝酿出来的。因此,要了解宋代家祭礼的发展方向,我们有必要分疏宋人家祭的复杂实况,这是本文所面临的任务。

一、唐宋家祭形态递嬗之大略

关于宋人家祭的实况的探究,先行研究已有富于启示性的探讨,但由于材料所限,所遗疑义尚多。本文没有能力对宋代家祭实况作全面的探讨,只是试图根据宋人祭文来勾勒宋人家祭的一般形态。在此之前,笔者先要引述三则关涉唐五代的材料,以导入对宋代的讨论。

其一为北宋王禹所作《一品孙郑昱》一诗,该诗前半叙述:

卜葬得假告,南出安上门。鞭马六十里,暮投中书村。

村翁馆我宿,茅屋欲黄昏。有客忽投刺,自称一品孙。

气貌不凡俗,因为开酒樽。坐久问家牒,其族大且繁。

池州有清节,滥觞发洪源。太傅擅鸿笔,入相又出藩。

其家本开封,改号一何尊。至昱始六代,布衣老丘樊。

跨驴入府县,驱犊耕郊原。家庙固已毁,国史空具存。

盛德百世者,功必格乾坤。高太已不祀,羡何可论。这一部分叙述唐代宰辅名门郑氏从晚唐到宋初由盛而衰的过程。郑,两《唐书》有传,故诗云“国史空具存”,与之相对,则是“家庙固已毁”、“高太已不祀”。诗句所以涉及家祭内容,一方面,家庙制度与身份制相关联,故具有象征意义;另一方面,王禹与郑昱偶遇于中书村,其交谈当存在一个隐含的语境,即卜葬,这一推测是从地理环境考虑的。《河南通志》日:“安上门,宋新城之西南门也。”由宋新城西南门西行六十里所至中书村,本为开封县宰辅乡凤池里,中书村一名的由来,据本诗“其家本开封,改号一何尊”一句的小注来看:“为相时,诏改宰辅乡凤池里中书村。”则正是郑氏显赫的家族史的遗影。然而此时郑昱之于中书村,仅为一客,且家族已然衰落:“至昱始六代,布衣老丘樊。跨驴人府县,驱犊耕郊原。”郑昱何以重回此地,诗中没有明言,但王禹的目的却是明确的:“卜葬得假告,南出安上门。”那么位于宋新城西的中书村与这一目的是否有关联?联系同时代的材料,蔡襄《苏才翁墓志铭》云:“君(才翁夫人刘氏)曾祖而下,葬开封府开封县宰辅乡。”苏舜钦《先公墓志铭》及《江宁府溧阳令苏府君墓志铭》称其父及季父皆归葬“开封县宰辅乡中书村之先域”(又云“开封县宰辅乡凤池原先祖兆下”)刘《彭城集》卷三十七《赠兵部侍郎王公墓志铭》称王嘉言归葬于“开封府开封县宰辅乡凤池里先茔之次”。由此看来,该地或为当时开封人氏较集中的一处茔地,故王禹傅卜葬径赴此地。“卜葬”这一隐含的语境,是否与郑昱言及其家祭祖的状态有关系,仅从该诗来看仍不易解明,待引述第二则史料后我们再处理这一问题。而仅据该诗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唐代贵族家祭衰微的一幕。对于偶遇郑昱一事,王禹感慨良深:“我亦起白屋,两朝直紫垣。荫子有官常,赏延弟与昆……唐贤尚消歇,我辈奚足言。”前代名门沦为今日布衣,而王禹傅作为当朝显贵,不免为这种社会流动忧虑。宋代家祭的复杂形态,实则与这一社会状况相关。

其二为成书于南宋的《岁时广记》卷十六“寒食”篇。该篇摘录了若干唐五代礼书的材料,提示了当时寒食墓祭的大概状况,唐五代关于士庶家祭的史料很少,所以这些片段弥足珍贵。作者把寒食墓祭归纳为“展墓荐”、“定墓仪”、“望墓祭”、“辨墓域”、“遣奠献”、“依家享”、“以时祀”、“设位席”等条目。关于墓祭的合理性,唐郑氏《祠享仪》云:“古者士以上皆有庙,庶人祭于寝,无墓祭之文。”钱氏《世范》云:“寒食墓祭,前辈讥之,以为吉礼不可用于野也。”可见墓祭在唐时是有争议的,但诸家礼书都倾向于承认其合理性,且苦心在经史典籍中挖掘依据,究其缘由,则是墓祭存在现实上的需要:“《唐书》开元二十年(732)四月二十九日敕: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土庶既不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同拜埽礼,于茔门外奠祭彻馔讫,泣辞,食余胙仍于他处,不得作乐。若士人身在乡曲,准敕墓祭,以当春祠为善。游宦远方,则准礼望墓以祭可也。有使子弟皂隶上墓,或求余胙,随延亲知,不敬之甚。”此敕今两《唐书》未见载,《通典》、《唐会要》等书则保存了部分内容。由此可见寒食上墓的习俗在唐中叶以前已渐渐形成,官方则将其作为庙祭的补充。钱氏《世范》也认为:“今时祭之外,特具寒食展墓而荐之,亦复何害?”是以时祭为首要的家祭活动,寒食墓祭为其补充。至五代孙氏《仲享仪》称:“今卿大夫家有庙,至寒食亦携馔上墓,寝而成俗。或伯叔兄弟各在一方,且拘官守,不敢离位,至寒食准逐处各自遣子弟亲仆奠献。”可见五代时墓祭不仅是无庙者的家祭方式,品官亦然。其中“依家享”一目引周氏《祭录》曰:“既设位,辨三献,一依家享。”可见墓祭礼仪乃是依家享(包括庙祭、寝祭)而设定的。仅据这些礼书条文,我们已可隐约看到庙祭与墓祭在唐五代时期的递嬗之迹,开元二十年所言乃是针对“不庙享”的“士庶”,至五代孙氏《仲享仪》,则“有庙”的“卿大夫”也接受寒食上墓的习俗,并对此颇为重视,如果因官守不能离位,则遣子弟上墓致祭。由此反观上引王禹诗所述郑昱对本族家庙沦废的感慨,联系中书村坟茔众多的氛围与王氏卜葬的语境,笔者以为郑、王对话中涉及家庙祭祀,当与其时墓祭之俗有一定关联,而庙祭的沦废,并不止于郑氏一姓。因此,该诗已超乎对某一家族兴衰的慨叹,而反映出一个时代的变迁。 这一变迁在宋代制度上的反映,可由第三则材料加以说明。《天圣令・假宁令》所载的一条废置的唐令曰:

诸百官九品以上私家庙,除程,给假五日。四时祭者,各给假四日。(并谓主祭者。)去任

所三百里内,亦给程。(若在京都,除祭日,仍各依朝参假例。)可见唐令所肯定的家祭礼是在家庙进行四时祭,这一条唐令在北宋天圣年间被废止,说明了家庙制度下的四时祭已然式微。

而另一条经过修改的宋令则曰:

元日、冬至、寒食,各给假七日。(前后各三日。)据唐令复原研究者指出,《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条载唐制:

元正、冬至各给假七日,寒食通清明四日,……由此我们看到寒食给假,在唐代仍不能与元正、冬至并驾齐驱,而到宋代,法令已完全肯定寒食的地位。这背后,则是家庙时祭与寒食墓祭的消长变化。

二、从宋人祭文看宋代家祭形态

笔者引述以上三则史料,意在对唐宋家祭形态的递嬗作粗线条的勾勒,其中提示的若干演变的端倪,仍须结合两宋的具体情况来相互印证。对于宋人家祭的探讨,我们希望通过一些完整而客观的记载,从而获得家祭者的身份及家祭的场合、时节、对象等系统的信息,且诸例证分属两宋各时段、当时社会各阶层。这当然是理想的设想,实则记述家祭过程的史料,除礼书以外,大多零碎简略,无法满足本研究的要求。不得已之下,笔者折向另一类史料,即宋人祭文。祭文涉及多方面的人事关系,家祭文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这类文字并不是从侧面记述家祭的过程,其本身即为家祭行为的组成部分,笔者所希望获得的家祭系统信息,可以从中提取。这类文字普遍存在于宋人文集中,从时段上说能满足我们的要求;从身份来说,这类文字得以形成,其祭祀者至少属于知识阶层,故难以反映当时诸阶层的情况,是其局限。但在宋代科举影响延伸至基层社会,社会识字率提高的背景下,“卿大夫”与“士庶”多有撰写祭文的需要与可能,所以尽管留存的材料有限,我们仍希望一般民间祭祀的情形能在这类史料中得以部分地呈现。

今笔者将所掌握的家祭文按时代先后列于表,并就诸文所反映的场合、时节、身份,归纳两宋家祭形态的变迁。

据前引《岁时广记》的材料,唐五代墓祭之俗兴起是一个很明显的现象。就笔者所掌握的材料来看,宋人祭文中明确表现为墓祭者,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祭者亲至墓下,如文同《先府君焚黄祭文》说明文氏兄弟的焚黄行为是“诣墓次”进行的,这类祭文在表1中以一号标注;第二类则是主祭者因职任所系,遣人代祭,如曾巩《先君焚告文》曰:“今天子始见郊庙,加恩朝臣,以及其先,而先君先夫人咸有官封追荣之赐。巩系宫京师,谨遣弟布、肇奉告第至墓次以告。”这类祭文以口号标注;第三类是主祭者不能亲至,又未能遣人往,只能在居所望祭,即晁补之《筮地告先考著作文》所谓“宦学四方,惟岁时望祭”,如朱松《告赠官文》日:“若朝夕未以旷败即罪,而得去朝廷,当躬持封冢诏书及命服以告于垄下。南望楸梓,长号雨泣。”(多是为未能墓祭而望祭的一例,这类祭文以◇号标注。墓祭之外,尚有庙祭,这类祭文以◆号标注。从表1标注的分布来看,北宋时期墓祭占多数,明确的庙祭例子仅范纯仁一例,南宋庙祭之例较北宋为多,但墓祭仍占重要的分量。这是仅从数据上观察的结果,而实际的情形则更为复杂。

首先可以指出的是,在占宋人祭文多数的墓祭文字中,又以焚黄文为多。焚黄文与国家意志有关,如文同《先府君焚黄祭文》曰:

年月日,男具官同,与冈、周等谨致祭于先考寺丞之灵:朝廷以同被先考慈训之深,得入官

升朝序。故因三年之郊,再进先考之秩,位于棘寺。天语下谕,烂然盈轴。今涓选良日,诣墓

次,焚之如仪。先考至明,伏赐鉴领。该祭文起首一句即说明身份,主祭者须“具官”,被祭祀者也当有所说明,从后文“棘寺”一词来看,文同之父“寺丞”为追赠后的身份。某些祭文之首省去这类套语,但从其标题与行文来看,仍特别注明官称,所以其观念并无二致,都说明家祭并非纯粹的私人行为。焚黄文与国家郊祀明堂之际对官员先人的赠典有关,据上列篇目中“焚黄”或“焚告”等语出现的频率,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观念的普遍性。文同《焚黄文》中“诣墓次焚之如仪”一句,提示了诣墓焚黄有一定的规范,笔者以为“如仪”一语不仅指祭礼的仪式,且暗示这一行为是在国家体制下进行的,这须联系其他祭文才能看得较清楚。黄公度的《焚告文》在众多焚黄文中是颇为特殊的一篇,其文曰:

某生二十有一年而先君亡。既九年而尘点科第。又七年,升位于朝。越明年,上有事于郊邱,疏恩四海,踵故事,预朝列者,皆有追封之典。盖不独以为亲荣,抑亦尽人子之报心也。今兹一命,序进两秩,此皆先君平生力所能致,而不屑为者,曾未足以为荣。某之有此爵禄,又皆凭借先君遗德余休,亦曷敢以是为报?天其或者昭先君之令德,俾某未陨越于下,惟是不敢替 厥义训,以贻先君羞,此某之志也,其亦先君之望乎?虽然,今日之命,君命也,不敢不告。

本文虽为焚黄文,但于“今兹一命,序进两秩”一事淡淡带过,此事既不是父之所屑为,也不是子之所以荣,全文并不特别说明祭祀者与被祭者的官称,在诸祭文中别具一格。从该文末一句来看,我们感觉到焚黄似带有强制的色彩。此外,张孝祥《代焚黄祭文》中有“天子有命,弗敢弗告”之语,周必大《信州茶山初赠焚黄祝文》也说:“惟是密章,法当焚诸墓下。”均可互证。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载:“司马光言:臣近蒙恩给假至陕州焚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七载:“枢密使秦桧乞以元日假内往山中上冢焚黄,许之。”均表明上墓焚黄与国家体制的关系。到明代洪武年间,则已制定官员受诰封赠并焚黄仪,溯其制度渊源,当在宋代。

现存的祭文似乎显示宋人家祭以焚黄墓祭为主要形态(特别是北宋),对于这个印象,我们尚需谨慎对待。一个明显的问题是,众多主祭者虽然在祭文中强调墓祭的重要性,但从墓祭的三类情况来看,主祭者不能亲至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主祭者即便亲至,也往往说明自己多年未能上墓,而深以为恨。以晁补之为例,其《罢齐州先茔焚黄告祭文》曰:“补之不肖,始葬先君之三日,还官于魏。其后忝命人馆,登朝为州,逮兹谪官,凡十一年而后始获拜奠墓下。楸柏尽拱,而不肖子补之尚宦游四方,不能反田里,奉洒埽,怵惕陨心。”一朝上墓焚黄,此前是长达11年的宦游,在此期间,只能是“岁时望祭”。凡如此类,祭文中明言本人时隔多年始得上墓者,在表1中以*号标注。据此我们不难想见虽然主祭者或其后人多选择上墓焚黄文收入其文集中,但实际上在其生命历程中,墓祭所占的成分也许并不算高。 相对于焚黄文,另一类重要的家祭文的类型是时祭文,这类家祭文在宋集中比例较低,但这类文字往往较有系统,故材料虽有限,我们仍可据以了解宋人时祭的大致频率。首先我们分析范纯仁的祭文,其《拜扫祭文(考妣同)》中有“雨露既濡,追远增慕。时享之礼,敢忘虔恭”诸语,当为寒食上墓而作,范氏将此视为“时享”之一。此外,范氏另有《告家庙文》一篇,可与《拜扫祭文》互证:

维绍圣四年(1097),岁次丁丑,七月一日壬子,嗣孙具位某谨以清酌庶羞之奠,敢昭告于四

代尊灵:伏念某前者受国大恩,辅政无状,流殃存殁,荻谴幽明。今则从坐邦刑,羞贻宗庙,反身自咎,泣血难追。向以秩预三公,享臻四代,而复祭从先志,月设常羞。今则远窜遐陬,尽除真俸,官无封爵,迹比缧囚。自今显考、显妣,不获时祀,谨自中元及将来冬至、元正、寒食四节,唯享三代,尚拟无田之荐,聊伸追远之诚。所有祭器、食品,勉从简俭,难守故仪。月朔常羞,亦不遑设,止祭酒果香茶。又念某年逾挂冠,身罹笃疾,莫获朝衣,而亲事当传嗣子,以奉祠。某止具野服,使人扶持陪位。伏望神灵降佑,祖祢垂慈,鉴此哀诚,恕其往咎。永保子孙之禄,弗亏荐享之仪,惭惧之诚,启处无地。

范氏本为“月设常羞”,这是其先人的意愿,不代表社会一般的情形。但贬谪之后,范纯仁将一切仪节降至最低限度,这时的家祭时节为:元正、寒食、中元、冬至,或较贴近当时的普遍情况。翟汝文家庙时祭分岁旦、寒食、夏至、中元、重阳、十月朔、冬至等时节,与范氏大体相合而略有增加。朱熹所撰的系列祭文中,《时享祝文》曰:“粤此季秋,成物之始。”《岁祭祝文》曰:“气序流易,岁律将更。”《墓祭文》曰:“岁序流易,雨露既濡。”也大致为岁旦、寒食、季秋等时节,与范、翟二氏的时祭大体相合。此外,朱熹还撰有祭墓、焚黄、告庙等类型的祭文,这类家祭与时祭在时间上是何种关系,当略为辨析。就朱熹祭文而言,《归新安祭墓文》曰:“一去乡井,二十七年。”可见不是常祭。焚黄、告庙等文,都是因为特殊而重要的事件而告祭于先祖,这类家祭与时祭的关系,存在两种情况,一为时祭以外另择日期,如《焚黄文》曰:“谨以时羞,涓日以告。”另一种为因时祭而告,如《致仕告家庙文》曰:“熹敢因时享昭告于祖考之灵。”而以前一种情形最为常见,凡表1中标注※号者,均因特殊事件而涓日致祭,与时享相区别,这类文字仍以焚黄居多。

以上我们比较焚黄与时祭的区别,主要是从时间的角度分析。从空间角度看,焚黄行为主要在墓次进行,而时祭虽含寒食上墓的环节,但主要的场所,当在居室之内。从祭文来看,如上引范纯仁的史料可看到范氏时享主要在家庙进行,这一点与范氏的身份密切相关。范纯仁于元三年(1088)拜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故文中称“秩预三公,享臻四代”,范氏任相位时于家庙致祭,符合仁宗朝家庙制度的要求;而罢相贬谪以后,身份大为降低,但仍保持三代的祭祀,则与仁宗皇占二年(1050)定制有出入,但从范氏祭文所述来看,他已尽量降低家祭的规格,所谓“唯享三代,尚拟无田之荐,聊伸追远之诚”,即《礼记・王制》之“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家祭与身份的关系,由此可见。在上列北宋祭文中,明确说明时祭的场合为庙祭的仅范氏一例,而范氏在庙祭以外,也兼行墓祭。北宋末年以降庙祭的比例增多,是否从朝廷定制出发,不易判定,从上表标注来观察,翟汝文、洪适、朱熹、周必大、杨冠卿等皆为庙祭与墓祭并行,而庙寝当是时祭的主要场合。

值得注意的是,时祭文字与焚黄文有风格上的差异。前引《岁时广记・寒食篇》“依家享”一目中,引郑氏《祠享仪》所归纳的祭文体式曰:“维某年岁次某月官阶某乙,谨以柔毛刚鬣明粢嘉蔬酝齐庶馐之礼,敢昭告于祖考某官祖妣某氏夫人:时维寒食,春露既濡,卉木荣茂,触绪凄怆,感怀难胜,尚享!”与回应朝廷封赠的焚黄文或其他因特殊情况致祭的祭文有别,时祭是应时而祭,所以不涉及具体的人事,而仅从时令与亲情上着笔。这一特点在宋人时祭文中得到延续,前引范纯仁《拜扫祭文》为一例。其后翟汝文的一组《家庙时祭文》尤具这一特征,举其中《岁旦祭文》为例:“伏以星纪回天,王春颁朔,载临献岁之始,深惕濡露之怀,祗见宗祧,肃陈荐享,伏惟尚享!”又朱熹《墓祭文》曰:“岁序流易,雨露既濡。瞻省封茔,不胜哀慕。谨用清酌时羞,祗荐岁事。尚享!”皆与上引郑氏《祠享仪》祭文程式相类。这一类祭文为数甚少,但与焚黄文所体现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判然有别,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时祭文有一定的程式,所反映的现实关系较少;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时祭所承载的政治意义较为淡薄。较特殊的时祭文是杨冠卿的例子,其时祭文颇含感激国恩之意,如《春孟祭五世神座祝文・曾祖祖妣》曰:“声闻邺中,积有余庆。诏封王爵,庙享家庭。春令告新,虔修祀事。”杨冠卿家世难考,但从其祭及五世的规格及文中“诏封王爵”等语来看,身份颇为特殊,尤其是五世祖之祭,是徽宗朝以降一个特殊的祭礼规格。总之,从笔者所掌握的时祭文来看,其所含政治意味显然较焚黄文为少,但因现存史料的限制,我们仍不容易判断国家制度对时祭的影响。不过就宋人文集对祭文的收录情况来看,焚黄与时祭两类数量之悬殊,值得推敲。如果说宋人大量择录焚黄文是出于政治的考虑,那么更具一般性的时祭文不受重视或许正说明了时祭并未被贯注太多的国家意志。王之望《衡州祭家庙文》日:

某去岁暮春离乡造朝。……踪迹不定,一年有半。祭祀旷废,夙夜不遑。惟大夫家岁时荐享,皆有仪法,是用略依古式,修三献之礼,自今以往,用以为常。古大宗小宗之制,各祀其先,绝者立后,祭不敢黩。其家庙祭祀,以“大夫家岁时荐享”自居,其仪法“略依古式”,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朝廷家庙制度的影响。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中唐以后,门第消融,陵夷至于五代宋初,作为贵族礼仪的家庙祭祀势难复旧。同时,寒食墓祭之俗渐起,这本是无庙“士庶”的礼俗,但五代时期已为“卿大夫”所接受。针对盛行的墓祭,宋廷贯注其恩威,郊祀赠典之后,要求官僚上墓焚黄,这一方式得到官僚的普遍回应。但对于宦游的官员来说,回乡墓祭毕竟有实行的困难,所以此事虽为官员乐于接受,却不是一个普遍、恒常的行为。家祭礼更常规的内容,当是时祭,时祭应在“庙寝”进行,相对于墓祭,这在经典与制度传统上也更有理据。不过,古制所谓“庙寝”的宫室规范,并未为宋人所严格袭用,因此,庙寝时祭在宋代也无一定之则。此即宋人家祭形态的基本状况。

北宋中叶以后,朝、野对此渐有反思,他们的论说与履践,最终的指归并不在一时一家,而呈现出对政治社会整体秩序的关切,对于新的家祭礼形态的构思,正是在这样的家国关怀中酝酿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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