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媒体微博对陈永洲事件报道的框架分析

媒体微博对陈永洲事件报道的框架分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09 02:09:29
媒体微博对陈永洲事件报道的框架分析
时间:2022-12-09 02:09:29     小编:

【摘 要】20世纪80年代,框架(frame)理论开始引进到新闻与传播研究领域。文章聚焦陈永洲事件,选取相关微博样本,按照臧国仁提出的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的思路、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研究方法,对该事件进行媒介框架分析,尝试探究不同媒体微博是如何呈现这一事件的。

【关键词】新浪微博;陈永洲事件;框架分析

一、理论溯源

“框架”作为对新闻研究产生影响的概念始于1974年社会学家戈夫曼,“框架指的是人们用来认识和阐释外在客观世界的认知结构。”吉特林发展了戈夫曼的理论,提出框架是“关于存在着什么、发生了什么和有什么意义这些问题上进行选择、强调和表现时所使用的准则”,使其含义更加具体。与李普曼的“拟态环境”理论类似,框架理论强调新闻和媒介组织对于社会现实的建构作用。新闻报道的呈现方式会直接影响受众对外部“客观”世界的感知,因此研究框架理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方法和样本选择

学者潘忠党和陈阳提倡根据样本量大小、研究者个人能力水平以及研究的实际需要等来确定使用定性还是定量的方法,而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互为结合补充。臧国仁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概括了框架的内在结构:宏观层面主要回答有关新闻主题的问题;中观层面主要包括新闻事件的内容、进程、影响和结果、对新闻事件的评价和态度等;微观层面主要关注新闻报道的语言和修辞。本文主要从这三个层面,尝试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对该议题进行框架分析。

本研究以新浪微博为平台,选取@人民日报、@中国新闻周刊、@财经网(以下简称@人、@中、@财)三个研究主体。

样本量:以“陈永洲”为关键词搜索、以“条”为单位,包括原创和转发,样本总量为59条,其中@人16条;@中5条;@财38条。

三、研究成果

(一)宏观层面:微博信息的主题

由于事件的复杂性,陈永洲事件涉及多个方面的话题讨论,综合各方观点,本文将其总结为以下四个主题:

新闻工作者个人的职业操守:包括对陈永洲个人是否捏造事实的讨论、各方对记者舆论监督权的捍卫等。

商业公司的公平竞争:包括贿赂记者诋毁竞争对手、动用公权力打击报复等。

长沙警方跨省刑拘的合法性。

媒体单位自身的专业性:包括《新快报》头版刊文、编审流程不够严格和央视播放陈永洲认罪画面等方面。

三家媒体微博的具体呈现如下表所示:

从微博数量上来看,@财最多,@人次之,@中最少。三家媒体微博都聚焦于“新闻工作者个人的职业操守”这一议题上面。@财涵盖的议题范围更为广泛,四方面均有涉及,尤其在“商业公司的公平竞争”方面,@财有16%的关注度,这与其作为财经类媒体的定位有直接关系。对于“媒体单位自身的专业性”,@人和@中虽都有呈现,但都集中在《新快报》对把关不严方面,而对央视播放陈永洲自证其罪录像这一不恰当行为未置一词。

总的来说,@人和@中主要将陈永洲事件置于记者个人职业操守有亏这一框架之内,其他方面虽有涉及,但停留于只言片语的“提及”,未深入讨论。@财对各个议题的关注相对来说较为全面平衡,对不同主题的讨论也较为深入。

(二)中观层面:微博报道的时间进程、报道角度、信息源

1.微博报道的时间与事件进程的关系

2.微博内容的角度

本文将对陈永洲事件的微博报道的角度分为四个方面:事件进展、各方回应、对事件的评价(主要指记者和媒体行业自律方面)、反思和追问(尤其指针对记者职业道德之外部分的分析),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通过表格可以看出,@中只局限于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人不仅关注事件进展,并且刊发相关评论文章,体现了主流媒体的权威性;@财则从更丰富立体的角度展现事件,尤其在对记者职业道德范畴之外的相关讨论是@人和@中所不具备的,这一方面体现了财经网“客观、专业的视角”,也是其增加网站点击率的策略。总之,媒体微博作为媒介融合背景下传统媒体在互联网时代的衍生物,其信息呈现基本体现其母媒体的宗旨。

3.微博内容信息源的选择

信息源是框架分析中不能绕过的环节。由于微博自身的特点,对事件信息的报道主要是转发其他原创微博和转载其他网站的信息。但是转发和转载都经过筛选的。这个“筛选”的过程即体现了不同的框架建构原则。本文将陈永洲事件中微博中的信息源分为官方(包括中国记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媒体(《人民日报》、央视和其他媒体等)、专家(法律专家、新闻传播学教授和其他学者等)和涉事方(包括陈永洲、《新快报》、长沙警方)进行统计,完全重复的信息里出现的信息源不计,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通过统计分析发现,样本微博对于事件基本事实的呈现都是转载主流媒体如央视、新华社的内容,具有较高重复性。但对不同观点的展现有所不同。尤其在央视播放陈永洲承认犯罪事实的录像后,除了原创微博,@人以长微博的形式转发《人民日报》评论部文章,基本围绕“新闻工作者个人的职业操守”这一主题展开讨论,而@财则多次引用在财经网刊载的不同专家的分析文章,讨论的议题范围也更全面。由此可见在表达观点的方式方面,@人更为直接,体现了其作为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财则更侧重于通过转述第三方观点(主要是专家学者)来体现自身价值指涉的客观性。

(三)微观层面:对陈永洲媒介形象的塑造和言语特点

关于陈永洲媒介形象的塑造,@人以央视播放认罪视频为转折点,前期将其作为一个简单“记者”来对待,微博内容局限于对事件的描述,比较中立客观。在26号开始即作为一个职业道德有亏的特定个体来对待,在摘录新华网相关报道的微博中,使用“悔恨不已”“贪图钱财”“为了出名”“违背了新闻操守”等字样,突出其作为个人的不当行为。在@人的原创微博和转发的《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中,更直指陈永洲为“舆论打手”“害群之马”,沦为“资本的附庸”、“不惜造谣诽谤”,“新闻界…清理门户、整肃力量”。纵观@人民日报所有微博内容,大致是以一种批判态度、集中在对陈永洲的讨伐之上。

@财同样转发了央视播出的悔罪视频,但并未转发新华网题为《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事拘留》的文章,正是这篇文章中“陈永洲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悔罪”,并多次出现“捏造事实”“污蔑诋毁”“主观臆断”“断章取义”等感情色彩强烈词语。与@人不同,@财在对待陈永洲的态度方面更为温和理性,不仅尽量避免使用倾向性明显的词汇,同时还在某种程度上为其“辩护”。如在回答网友“不抓怎么审”的问题时:

【答】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其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不能”先抓后审”。

在与网友的互动中,会专门去纠正一些不准确的理解,比如有网友提到“陈永洲已经伏法”,@财经网做出解释:【微知识:伏法、服法】伏法,指罪犯被执行死刑。服法,指罪犯认罪,依法受刑,服从法院的判决。陈永洲目前仅是被检查机关批捕,案件尚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他既未服法,更未伏法。

同时,@财经网微博除了关注陈永洲个人,还对更深层次的内容给予关注,以“质疑”的语气频频出现:“谁在指使陈永洲?”、“‘他人’是谁?为什么这么做”、“长沙警方……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陈永洲是否构成损害商誉罪”、“央视播发陈永洲‘现身说法’的报道有何问题”等。

四、总结与反思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三家媒体微博内容都遵循着不同的报道框架,@中停留在事件描述上,微博数量也较少。@人体现了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并积极发挥其舆论引导作用。其报道重点集中在对记者个人职业操守的讨论上,并对陈永洲行为提出批判,对问题的深化也只是沿着规范新闻行业行为、提升媒体公信力的方向。@财则更立体多维地展现事件,注重挖掘事件背后的控制力量,包括对警方执法程序的质疑、对媒体“媒介审判”的追问、对商业公司市场竞争的反思等。

海量信息时代,媒介框架几乎成为新闻报道的必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新闻的“客观性”根本就是伪命题,是“新闻界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滥调”。事实上,在不同的信息图景的勾勒背后,隐藏着错综复杂的传播政治经济力量。

最后,本文存在明显不足。首先由于时间和能力有限,未能选择更大的样本量;同时,本文写作时已经是事件发生后近两月,由于微博“删帖”情况的存在,现在所获取的样本与最原始的微博信息有一定差别。其次,由于笔者自身知识积淀有限,在对样本进行分析尤其是定性分析时不够深入。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