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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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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分析与研究
时间:2023-08-04 21:33:23     小编:

【摘 要】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面临的保障压力日趋增大。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变迁和发展,国家越来越多地征收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城市建设,被征地人员的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文章分析和研究南京地区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现有政策和施行现状,提出提高一次性生活安置费用,加大被征地人员养老金上涨幅度,扩大保障范围,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就业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

【关键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养老金

中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老龄人口面临日趋增大的保障压力。甚至在社会生活和压力逐步增大的城市当中,年轻人和中年人也对将来的养老深感缺乏保障。在城市当中,存在着这样一些人,他们不同于城市居民,他们没有单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也由于城市建设步伐逐渐加快,他们原有的土地、宅基地和住房被政府征收,他们成为了失地的农民,也就是被征地人员。他们中,无论是年轻人、即将步入老年的中年人以及老年人,他们的养老就在他们失去土地的背景下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他们也是为国家变革和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的一群人,他们是城市当中的新市民,理应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养老保障。由于各地政策有所不同,现就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现状的利弊加以研究和分析,提出提高一次性生活安置费用,加大被征地人员养老金上涨幅度,扩大保障范围,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就业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

一、南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演进情况,分四个阶段:

这个时间段南京正步入城市发展阶段,对于当时的被征地人员,劳动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给与自谋职业费10000―40000元不等和劳动安置补助费(接受政府安置就业者,此费用交与单位)。退休年龄段(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给与一次性保养金,领取每月生活补助100―300元不等。

(二)2004年―2010年

(四)2012年以来,南京市为响应中央政府关于全民老有所养的政策方针,制定了退休年龄段人员的养老政策

凡是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愿意一次性补缴53950元,即可享受退休待遇(600元以上)。这一政策虽然不针对被征地人员,但如果被征地人员愿意补缴费用,转为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那他将不再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对南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几点评价

基于南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以来,此类政策的运行效力和保障广度以及实施情况,做以下几点评价。

(一)资金来源单一,体现在政府供给和个人出资上

(二)政策缺乏相应的持久性和稳定性,被征地人员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

养老保险政策多次变动,特别是在2011年一次性补缴完成之后,又相继出台各种政策,有些政策前后矛盾,甚至存在不公平合理之处。导致有些政策出台以后,被征地人员相互观望,觉得后期可能会出台比现下缴费补偿更少的养老政策。市政府的初衷是尽快让南京市民到达退休年龄段后都能享受企退人员的养老保险,但前后不一致的政策造成了被征地人员的观望心理。

(三)保障水平过低,缺乏被征地人员心中所期盼的公平公正

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是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追求目标。由于被征地人员失去了土地,土地对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不复存在。被征地人员作为南京新市民,理应享受南京市市民所享受的一切保障待遇,同享社会发展成果,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南京作为城市化较早的中国大陆城市,正向着国际化城市迈进,应该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力度,让被征地人员消除失去土地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社会大稳定发展。

(一)多渠道拓宽保障资金来源,多方筹集社会保障养老基金

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基金应该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资原则。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偿费中扣除。南京市养老保险政策采取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但是从这两种账户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其实质是一种完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账率较低,基金的保值、增值很难实现。因此,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应采取部分积累制,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统账结合模式,为参保者同时提供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这种做法一则有利于抵御通货膨胀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风险,二则有利于与南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衔接,符合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趋势。

(二)提高养老保障力度和水平,体现公平合理的养老政策

目前,被征地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与企退人员相比差额巨大,应着力弥补和缩小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让被征地人员也同样享受企退人员的有关待遇。例如,在考虑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基础上,提高被征地人员的养老金或者提高逐年加发的比例。另外,可以更新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将被征地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也一并计入工龄和缴费年限,这样也可提高养老金待遇,体现公平原则。

(三)关注被征地人员,为被征地人员开辟多层次就业渠道

(四)提高被征地人员的保障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被征地人员由于是失地农民,自身的保障意识不强,部分被征地人员并不缴纳养老保险。应通过加大力度宣传,并真正让被征地人员从保障中得到实惠,才是解决他们养老保险问题的源头。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强化服务意识和民生意识,在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多为被征地人员考虑,努力实现政府从强制型政府模式向服务型政府模式转变,修改和完善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步伐,让被征地人员也能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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