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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理论依据探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7 22:36:34
空白背书理论依据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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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但现实票据流通过程中空白背书票据却大量存在,将大量票据均判定为无效是对票据流通性的巨大伤害。故承认空白背书具有完全背书的效力刻不容缓。对此,学者们均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但统观现有的有关空白背书的论述,学者们只单单从现实角度阐释了承认空白背书的原因,但对其理论层面的合理性却甚少提及。

【关键词】空白背书;权利外观理论;票据法

外观主义,又称法外观理论。它是1906年德国私法学者莫瑞茨・维斯派彻在他的著作《对于民法上外部要件事实的信赖》一书中创立的。这一理论提出之后,被多数学者称赞和接受并迅速渗透到私法的各个领域,尤其在商法中表现最为典型。特别是经过德国学者Ernst Jacobi在其《有价证券法纲要》中进一步论述后,使得该理论在有价证券法领域得到了体系化地应用。

权利外观理论的实质在于,以外观表现作为确立民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行为法律效果的基准。权利外观理论将当事人内部的诸要素切断,使当事人之间的内部情事不致外溢而影响、害及第三人,把权利及法律关系的外相形象作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标准。这就要求行为人应当就自己表示于外部的意思承担责任,当行为人的外在意思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时,通常以外部意思为准,从而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及交易安全。而在票据背书过程中,要着力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这样才能保证票据更好的流通,所以权利外观理论在票据背书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外观事实与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具有外观主义适用的外观事实基础。空白背书作成之后会产生两种状况,在此我们可以分情况来讨论,首先当空白背书被持票人补充后,其已经具备了完全票据的外观,在依此行使票据权利时完全没有障碍,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该票据曾经为空白背书这样的物的抗辩对抗持票人。这样就剩下空白背书未被补充的情况,持票人持有这样的票据向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债务人可提出物的抗辩主张票据无效来以拒绝付款。此时的空白背书票据是否为有效票据,通说认为仍可将未为补充的空白背书票据置于流通过程之中。少数说批评通说,认为此时完全票据的外观并未形成,所以不应适用外观主义。在此,可以认为对于外观事实应做目的性扩张解释,只要票上有其他要件之记载,仅欠缺被背书人名称的,可推定后一背书人即为前一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且这样的推定与基于真实的权利或者意思而发生的法律效果是等效的。所以未为补充的空白背书也被认为符合外观主义所需要的事实基础。

二、本人与因与空白背书

本人与外观事实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外观主义适用与否。本人是法律保护交易安全的外观主义负价值的主体。令本人承担交易安全的消极影响,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也应当具备来自本人方面的合理性。否则本人的安全将面临频频不测之害,法律秩序必将动荡不安。因此外观主义强调本人与因。

所谓本人与因,即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与了一定的原因力。它使得法律令本人负担外观主义的不利益无可非难。空白背书具备适用外观主义的本人与因要件。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票据交易上的安全。为空白背书时明知法律要式性的规定和目的,仍然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如果日后空白背书被不当补充,法律保护持票人,而令为空白背书人承担不利益,也是理所应当的了。

三、持票人的主观状态与空白背书

外观主义对于信赖方的保护,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空白背书票据持票人的主观状态有两种:一种是善意,一种是恶意。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状态。郑玉波先生认为,善意是一种不知,主语不知是否过失,在所不问。所以,善意是一种不知的客观状态,其对应的恶意则是明知。但是,当交易相对人的信赖虽基于善意,但其有重大过失时,外观主义即不能适用,以此来平衡动静两种利益的冲突。

故空白背书适用外观主义要件之一,即持票人对于不当补充情况或对其受让的空白背书补充权有限制的情况,并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不知上述情形且没有重大过失。只有具备这个要件,持票人的外观主义信赖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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