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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土地征用问题及其外部性的研究综述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18 18:42:22
关于我国土地征用问题及其外部性的研究综述
时间:2015-08-18 18:42:22     小编:

【摘 要】文章就学术界关于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制度、价格、补偿和外部性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对土地征用问题及其外部性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制度;补偿;外部性

目前学术界对土地征用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比较和分析的角度描述土地征用制度的不足及农民权益受损等问题,缺乏精细的分类研究,提出的建议比较粗糙。因此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不同层面对现有关于我国土地征用的文献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以期对土地征用问题及其外部性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一、关于土地征用制度问题

大部分学者认为土地征用制度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一定补偿的法律行为。但目前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严格界定,存在征用范围过宽情况。陈立根从经济学成本和效益性角度分析了政府土地制度征用过宽的诱因,认为在行使土地征用权对政府具有潜在净收益的情况下,政府为谋求更多的利益,在行使土地征用权时,可能会超出公共利益的目标。陈晓军教授则从中国与德国土地的征用土地对比分析指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变革的重点应是征地程序和补偿,应当复原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并且区分公益用地和商业用地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张慧芳则在文章《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以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为基本分析工具,论证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外部效应的出现严重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农民权益的受损和社会的零效应问题,因此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可以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来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关于土地征用价格和补偿等相关问题

国内对失地农民安置和补偿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补偿价格的确定上,大部分学者认为现行的土地补偿价格采用明显偏低,因为现代农业已不是传统农业,其产值都是高附加值,而非传统的粮食和蔬菜等产值可比。刘燕萍认为,应以土地用途变更为依据,以市场价格为导向,确定土地补偿价格;陈波中等认为征地补偿价格应包括一次性补偿和持续性补偿两部分,一次性补偿主要包括农民的货币收入、培训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而永久性补偿主要是土地的增值收益;陈锡斌等认为,经营性用地不应具有强制性,农民应可以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而李平等在借鉴美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补偿应以市场公平价为基准,同时规定最低补偿标准,即定下限不定上限。卢海元则提出农民失地是以土地换保障的过程,其理论基础是由于土地自身的生产性而具有保障作用,也因为土地的增值过程与失地农民的产生过程具有同步性,另外还因为土地的财产功能。关于目前以货币安置为主的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应以被征地所承载农民安置的实际社会成本为依据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确立“以人为本”和“就业优先”的政策思想,将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入股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结合起来,已划地安置、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为主,突出社会保险安置,切实免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关于土地征用外部性表现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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