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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翻供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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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翻供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3-03-25 00:53:52     小编:

【摘 要】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这就要求侦查、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翻供,既要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更要注重程序与证据。文章对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翻供特点和原因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应对的办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翻供;特点;原因;对策

一、职务犯罪翻供的特点

(一)从翻供的时间节点上看,多发生强制措施变更和案件审判过程中。按照案件侦查阶段的需要和规定,往往在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心理准备时对他们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面对突如其来的控制和审讯策略,他们的心理防线极易崩溃,慑于法律威严,往往会如实供述。一旦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后,犯罪嫌疑人就会有更多的机会隐匿和销毁证据,四处活动,从而通过翻供来减轻罪责。还有部分当事人在见到律师后,有了和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联系的机会,相互沟通串供、翻供的几率增加。还有部分嫌疑人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揽,期盼其他相关人在外面进行活动,当意识到没有可能后,马上进行翻供。

(二)从翻供的主要内容上看,多涉及罪与非罪及定罪轻重等要件上。推脱或狡辩是犯罪嫌疑人常用的手法。往往为了减轻数额和隐匿犯罪性质,狡辩受贿是朋友私人感情交往的馈赠、拆借;往往把个人目的的行贿狡辩为单位工作行为的公关;往往把贪污公款狡辩为临时挪用还没来得及偿还;也有部分人在预料事发或调查中突击退赃、编造合法开支,以此抵赖贪污、受贿的事实。其目的就是通过这种手段把涉案钱额由多变少,性质上由重翻轻。

(三)从翻案的主要影响来看,多会影响案件诉讼进程而导致久拖不决。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辩护权,对于他们的翻供内容势必要重新进行侦查核实,侦查方案、调查取证范围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势必会延误诉讼时间,增加调查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影响诉讼进度,致使个别案件久拖不决。

(四)从翻案的主要借口来看,多以审讯方式不当或记忆不清等为原由。以他人过失为借口翻供的大都归罪于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超时审讯致精神错乱、诱供、记录不实、强迫签字等,这些翻供一般发生在起诉或庭审阶段。归罪于个人的借口往往是精神紧张说错了、时间长了记不清楚了等等。确实不能排除极个别办案中的错事或失误致使嫌疑人在一定阶段翻案,但绝大部分都是为了减轻刑责、逃避打击。

二、职务犯罪翻供的原因分析

(一)侥幸的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翻供最常见的思想根源。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特殊性,使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在平时拥有一些特殊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在他们看来,别人会碍于情面不揭发检举,“朋友”会多方疏通,“保护伞”会出面干涉,一旦心理压力得到缓解,就以各种理由进行翻供。不少案件关联人也作出种种阻碍正常司法侦查和审理的举动,如找办案领导和办案工作人员说情、透露案情;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甚至阻难、刁难,作伪证;帮助收买、恐吓、威胁重要证人或举报人,导致他们中途翻供等等,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还有个别地方领导地方保护思想严重,对职务犯罪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甚至为减少影响而说情干预,减轻处罚,给办案增加难度,为犯罪嫌疑人不交代和翻供给予无形的心理暗示。

(二)办案程序不严和司法腐败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机会。由于羁押场所管理不严而出现违规会见,“跑风漏气”的现象并不少见。甚至个别看管人员、司法机关干部、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充当“内线”、“军师”,“传递信息”、“提供指点”,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串供、翻供提供了便利和“信心”。另外由于强制措施变更不当为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有了更多的时间了解案情进展,销毁证据,出于趋利避害考虑而串供、翻供。

(三)办案人员的职业能力差为犯罪嫌疑人翻案提供了可能。如果有铁的证据和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那么任何翻供都是苍白无力的。但在侦查和案件审理中,由于办案人员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差异,往往容易出现看重口供而不注重证据收集或证据收集不细、不完整,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造成证据链存在漏洞,等出现翻供再收集往往错过了最佳时机,使办案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由于办案人员询问准备不充分,缺乏询问技巧等,使犯罪嫌疑人在受询问过程中感觉到询问的矛盾、逻辑的混乱,从而觉察或误认为侦查机关证据不足。有的办案人在侦查工作中询问不细致,不全面,反复补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侦查机关证据不足的错觉,从而增加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翻案的应对措施

虽然职务犯罪案件中翻供现象较为普遍,但只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就可以减少和尽量避免。

(一)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刑诉法修改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面前,既要注重人权保障意识,更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争取获得真实口供的基础上,更要全面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思想。

(二)合理采用心理攻势。畏罪、侥幸、对抗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主要心理诱因,侦查和审讯中要注意采用心理攻势,使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消灭在萌芽,对翻供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

(三)积极预防翻供外因。要严格执行羁押监管规定,对于看管、会见等过程要做到全程有监管。也可以采取异地关押、封闭办公、慎用取保等办法,防止跑风漏气,内外串供。对于涉及定罪要件的行为性质、钱款数额、款物去向等在不指供、不诱供、不逼供前提保证下,通过迂回问话策略,使嫌疑人在不明白讯问人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如实回答,并对回答内容快速查证。

(四)努力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参与翻供的包庇、伪证等行为,坚持露头就打的刚性原则,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不构成犯罪的建议行管部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尤其对于政法、司法部门内部人员更应该从严从快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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