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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时期抗旱救灾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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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时期抗旱救灾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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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朱元璋作为明朝开国皇帝,在其统治期间,各种灾害频发,其中尤以干旱为严重。这对刚刚立国的明朝来说,危害是相当大的。干旱不仅仅对农业造成巨大破坏,还影响市场,产生流民问题,导致人口减少等负面影响。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荒政措施,丰富了我国古代荒政史。

[关键词]朱元璋;洪武年间;干旱;荒政

1.建预备仓,以备荒灾

干旱容易导致粮食短缺,因此朝廷积极作出应对,最典型的就是建立预备仓制。这是明朝在灾荒史中的独创。明代首创预备仓于洪武元年,明太祖朱元璋在这年令户部尚书杨思义在全国各地颁布预备仓制。预备仓的仓谷来源有官钞收籴,官田租入,富民捐献,犯罪罚赎等途径。预备仓丰年积粮,如遇荒灾则开仓赈济。太祖谓户部臣曰:“山东岁欠民饥,盖素无蓄积以备不虞故也。今岁山东夏麦甚丰,秋稼亦茂,尔户部可运钞二百万贯往各府州县预备粮储,诸如一县则于境内定为四所于民居丛集之处置仓,榜示民家,有余粟愿易钞者,许运赴仓交纳,依时价偿其直,官储粟而钥之,就令富民守视若遇凶岁,则开仓赈给,庶岁民无饥饿之患。”[4]明太祖还允许地方情况紧急时,可先发仓廪以贷民,然后上奏,这样便宜行事对及时赈灾,减缓灾情十分有利。

2.兴修水利,防范未然

明初,太祖诏“所在有司,民以水利条上者,即陈奏。越二十七年,特谕工部,陂塘湖堰可蓄泄以备旱潦者,皆因其地势治之。”[5]朝廷不仅只是采纳关于水利的意见,还积极付诸于行动。洪武年间多次新修或维护水利工程。“洪武元年修和州铜城堰;四年修兴安灵渠;”[6]洪武六年、八年、九年、十四年、十七年、十九年、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二十七年、二十九年、三十一年都曾新修或维修水利工程。三十一年间有十四年兴修或维护水利工程,如此频繁在我国古代是比较少见的。

明太祖不仅兴修水利,还专门设立官职专营水利。戊戌正月,太祖高皇帝命康茂才为营田使,上谕之曰:“比因兵祸,堤防倾民非耕耨,故设营田司以修筑堤防,专事水利。”[7]洪武年间不仅有专门的官职掌管水利,还派专人到各地督修水利。

3.及时报灾,从容应对

太祖曾对丞相汪广洋说:“尔中书自今凡祥瑞不必奏,如灾异及蝗旱之事,及时报闻。”[8]在交通及通讯不发达的古代,面对灾异,报灾与赈灾政策传递极为耗时,要尽量以最快速度传递信息,只有随时掌握动态,及时制定措施,才能从容应对,才能减小损失。报灾不仅要及时还有准确,要制定最恰当的赈灾政策,需要准确掌握灾情,太祖曾规定报灾要真实,对于隐瞒灾情的则给予严厉处罚。洪武朝规定:“旱伤州县,有司不奏,许耆民申诉,处以极刑。”[9]

4.恐惧修省,减膳祈雨

古代人们崇尚天人感应,认为“天道微妙难知,人事感通易见”[10]“不能修德,则三辰失征,旱涝不时,乖异迭见,其应如响。今宜下修人事,上合天道。”[11]认为灾荒是天神在警示人间统治者,因此每遇灾荒,统治者要反省自己以及调整改善施政方针。

一要恐惧修省,减膳素食。太祖谓近臣吴去病曰:“予以旱故,率诸宫中皆令素食。”[12]皇帝还会明确要求嫔妃减膳素食,洪武五年太祖祭方丘毕还宫,谓皇后与妃嫔曰:“汝等宜皆蔬食。自今日始,俟雨泽降,复常膳如故。”[13]这样才能向上天显示自己的虔诚。

二要在朝廷上要广开言路。干旱的降临,统治者一般认为是上天在警示自己,因此每遇荒灾,都要广开言路,直言得失,总结过去的方针政策。不足之处要加以改进以期符合上天期许。因此朝廷广开言路,军民各呈己见以上合天道,下修人事。《典故纪闻》中有记载“乃谕中外有司,凡军民利病政事得失,条陈以进,下至编民卒伍,苟有所见,皆得尽言无讳。”[14]而且要求百官直言得失“闰九月庚寅,以灾异诏求直言”,“二十六年,大旱,诏求直言”[15]。

三要斋戒祈雨,祈求神灵庇佑。洪武五年五月,太祖以“方农时,天久不雨,秧苗尚未入土,朕恐民之失望也,”[16]祭方丘毕。洪武三年六月,太祖以天久不雨,素服草履步出,设槁席露坐,昼曝于日,倾刻不移,夜卧于地,衣不解带凡三日始还宫,仍斋宿于西庑。祈雨时,不仅斋戒沐浴,皇帝还不能勾决人犯,不杀生。

5.抚恤灾民,稳定秩序

一般来说,旱灾过后,人们迫于生计,往往会往他乡迁徙,从而产生流民问题。朱元璋谓户部臣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则逃。”[17]。流民问题是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如果不解决好的话,会动摇统治。因此在流民问题上朱元璋格外慎重,其解决方法主要是供给粮食。洪武七年诏:“各处人民避难流移愿回乡里,或身死他乡愿抛下老幼愿还者,听其从便;鳏寡孤独并笃废之人,贫穷无依不能自存着,有司从实取勘,官给衣粮养赡。”[18] 6.宽减州县之财赋

干旱之年,农作物减产,人民生活困难,如果还要缴纳赋税的话,无疑是雪上加霜。洪武间年,面对灾害,朱元璋大力推行蠲免租税的赈灾政策。洪武元年,诏曰:“今岁水旱去处,所在官司不拘时限,踏勘实灾,岁租即当蠲免。”[19]停蠲对于遭受灾伤的人民来说可算的上一项仁政,减轻很大负担。洪武六年,诏被水旱地方农民疲困于灾,即免之租税。当然宽减财赋也不是所有地方,必须是勘实基础上的受灾地区。

7.加强荒政立法

加强荒政立法亦是明代保证抗灾救灾的措施质疑,为了保证赈灾的顺利实施,明代逐步加强了荒政立法,许多救灾措施以正式法令形式确立,强化了约束力。如明洪武二十七年颁布了《灾伤去处散粮则例》。除此之外,明代法典中也有针对荒政做出规定。如洪武年间颁行的行政法典《诸司职掌》,就在户部职掌中专列《灾伤》一条,规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本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复踏事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如奉旨赈济,仍定夺大小男女口数则例,差官前去赈济给赏。毕日,仍将散过粮钞分豁备细数目造册缴报,以凭稽考。”[20]荒政立法的加强为赈灾提供了约束力。

8.派官赈灾并严惩不力者

每遇灾荒,朝廷必派官员指导监督,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一心为民,有的官员为了政绩往往谎报灾情,有的人为了一己之私赈灾不力。因此所派遣官员必须正直,真正履行作为百姓的父母官职责。对于未能履行职责者要严惩不贷。洪武二十年,青州旱蝗,民饥。有司不以闻,有使者奏之,太祖谓户部臣曰:“代天理民者君也,代君养民者守令也,今使者言青州民饥而守臣不以闻,是岂有爱民之心哉!其亟遣人往赈之,就逮治其官吏。”[21]据记载,户部主事赵干就因为赈灾迟缓而遭诛杀。

纵观朱元璋整个洪武年间的赈灾施政,可以看出他十分重视灾伤,他对干旱对人民的危害有深刻体会和清醒认识,尤其是他经历过元末天下大乱,父母兄长皆死于干旱所带来的饥饿,他的亲身经历使他更能理解人民的困苦。他重视灾荒,要求及时报灾,积极赈灾,加强荒政立法,减税,完备水利工程,其出发点虽然是为王朝的巩固,为了自身统治,但他的赈灾措施确实是可行的,也为后世赈灾提供范本,积累了经验,尤其是加强荒政立法的举措对后世影响深远,也为我国古代荒政史添上了浓重的一笔,为清朝荒政的集大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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