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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政府投入和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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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政府投入和技术创新
时间:2023-06-19 00:22:03     小编:

摘要:本文从演化博弈的视角,构建在不同环境规制强度和政府投入力度下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并据此分析了环境规制、企业创新和政府投入的关系。研究表明,严格的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可以同时实现,需要的关键因素是有效的政府投入。在此基础上,分别运用全国31个省市和东中西部的面板数据,对环境规制、政府投入和技术创新之间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环境规制及政府投入存在创新产出弹性,即环境规制和政府投入可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建议政府根据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发展状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并注重政策的配套实施。

关键词:环境规制;技术创新;政府投入;演化博弈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www.jhlt.net.cn

作者简介:孙伟(1978―),女,安徽亳州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安徽建筑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经济;江三良(1969―),女,安徽歙县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及创业;韩裕光(1981―),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一、演化博弈分析

(一)演化博弈参数假设及收益矩阵

根据上述假设,可得政府与企业的收益矩阵。

(二)动态复制及演化稳定策略

假设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策略的比例为p=p(t),政府采取严格环境规制的比例为q=q(t)。

令■=0,■=0,则在政府环境规制下企业采取技术创新的演化博弈模型均衡点为:(0,0),(1,0),(0,1),(1,1),(p*,q*),其中,p*=■,q*=■。

根据Friedman[5]提出的雅可比矩阵的局部分析法可分析均衡点的稳定性。

(三)演化稳定策略的影响因素分析

系统的初始点不同时,最终的演化结果也不相同,整个变迁过程具有明显路径依赖的特征。为了实现政府采取严格规制和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双赢”局面,可从以下进行分析: 首先,增大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创新作为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产品,在市场作用下会导致产出过少,需要政府对企业研发行为进行补贴,提供相应激励,弥补企业创新成本,增加企业收益,此时企业才愿意进行创新。

其次,增加严格环境规制下的政府收益。环境作为典型的公共物品,会导致私人的过度消耗,这一状况可通过政府干预,实施严格的环境规制得以改善。只是,严格的环境规制将会带来一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在以经济增长作为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的时代,官员晋升会受经济增长绩效的影响。[6][7]这时,政府缺乏采取严格环境规制的动力。对政府而言,只有增加环境规制下的政府收益,政府才愿意采取严格的环境规制。

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严格环境规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预示着政府将采取趋严的环境规制。因此,当严格的环境规制成为政府的必然选择时,企业技术创新主要取决于政府投入的力度。

二、实证检验

(一)实证假设

1.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规制。环境规制会加大企业的环境成本,但同时也会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在我国日益趋严的环境规制约束下,企业有进行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从而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表现更为明显。据此本文提出:

实证假设1: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规制正相关。

2.企业技术创新与政府投入。政府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具有激励效应和挤出效应。在当前我国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激烈,环境规制严格的背景下,政府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表现更为明显。据此本文提出:

实证假设2:企业技术创新与政府投入正相关。

(二)模型设定、变量构造与数据说明

1.模型设定

根据1979年Griliches提出的知识生产函数[8]并引入环境规制的约束,构造回归方程:

2.变量构造

3.数据说明

(三)回归估计结果

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将我国分成东中西三大地带分别进行回归,并比较了混合效应、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东部地区采取了随机效应模型,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采取了固定效应模型。

为了检验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利用各省“当年国内专利申请授权数”代替“当年国内专利申请受理数”,作为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度量指标,得到的实证结果与上文结果基本一致,这说明本文的结论是比较稳健的。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表明,在环境规制趋严和政府科技投入逐年增大的背景下,企业技术创新会受到政府投入与环境规制强度的影响,并表现为同方向的变动,即严格的环境规制及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可以得到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结果。环境规制引发的生产成本和政府对技术创新的补贴,形成了有效激励;在微观层面,增强了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的动力,使企业选择技术创新这一策略的机率增加;进而在宏观层面,可以预测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从而使“政府-企业”博弈系统向双赢的稳定状态演化。

鉴于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中多个均衡点即演化方向的存在,上述“双赢”结果的实现只是其中之一。为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结合实证分析的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 加强政府环境规制力度

实施环境规制的短期效应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因此,地方政府承接、吸纳、保护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政府不应以经济发展为名排斥环境规制。根据研究结论,严格的环境规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而从长远看来,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根本,没有创新的企业就没有生命力。因此,地方政府不可忽视环境规制政策的积极作用,过分强调环境成本,而应该加大环境规制的力度和广度,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走经济和环境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 根据发展阶段的特殊国情实施环境规制政策

中国处于发展阶段,应根据国情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规制政策,不能走入盲目提高环境规制强度的误区。一定程度上,为保证经济发展的适当速度,环境污染无法完全杜绝和避免,环境政策的规制强度应逐步趋强。同时,由于中国地区差异大,中国“东、中、西”部发展程度不同,自然条件不同、环境容量不同,政策实施也不宜“一刀切”。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现实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加大环境规制强度,制定差异化政策。

(三) 注重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多元化使用

应注重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多元化使用,通过多种机制发挥环境政策效用。传统强制性的环境规制政策目标的实现成本较高,采取市场型的政策工具如污染许可证制度,使企业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排污目标。除了实施强制手段和经济手段以外,政府也可调动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鼓励企业以自愿方式实施严格环境标准。

(四)加大政府投入对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

应充分考虑多种政策的配套实施。单一政策难以达到“双赢”目的,提高环境规制强度不能自动促进技术创新,“组合”政策的效果应予重视。相比较而言,政府投入既是推动企业创新的必要激励,也是可以和环境规制配套实施的较好调节手段。由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实施具有刚性,环境规制强度既难实现动态调节,又难实现区别对待,而政府投入则可实现动态操作,因此,可以依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企业应对新的环境规制政策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调节科技投入的强度,从而平衡企业成本收益,引导企业在环境规制趋严的前提下,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四、小 结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仅仅从“企业”一端对波特假说进行分析,而博弈策略的选择实际上存在于双方。特别是在现阶段,与中央政府存在财政分权关系的中国地方政府是企业所面对的直接博弈者,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对企业加强环境规制,又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对企业创新进行财政投入和有效激励,在这一问题上,地方政府不仅仅是中央政策的单纯执行者,它同样有自己的“成本-收益”考量。一些地方于环境规制上“宣传多、口号多”,而“处理少、处罚少”,甚至保护污染企业的事实,一定程度也说明了这一点。对此,本文的理论模型有所体现,但不明确。这也构成了该领域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Porter M E,Linde V.Toward a New Concep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Competitiveness Relationship[J].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95, 9,(04):97-118.

[3]童伟伟,张建民.环境规制能促进技术创新吗?[J].财经科学,2012,

(11):66-74.

[5]Friedman D.Evolutionary Games in Economics [J].Econometrical,1991,

(59):637-666.

[6]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J].经济研究,2004,(06):33-40.

[7]Li.H.,L.Meng,Q.Wang and L.Zhou.Political connections,Financing and Firm Performance:Evidence from Chinese Private Firms [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7,(02):283-299.

[9]冯宗宪,王青,侯晓辉.政府投入、市场化程度与中国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效率[J].数量经济技术研究, 2011,(0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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