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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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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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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自古就有,纵观历史唐宋元明清每个朝代都有各自完整的婚礼习俗,相同之处在于均以仪式为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聘娶彩礼”制的结婚传统模式与现行婚姻法中的婚姻登记制相互矛盾,导致婚姻登记经常容易被忽略。在现代生活中,随着市民社会不断发展,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更深入人心,非婚同居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特点,更值得一提的是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种少数玩世不恭的青年人的前卫之举,但非婚同居的社会现象又不只存在于青年单女阶层,我国大量离异丧偶老人也成为非婚同居的一大主要人群。有学者如是提到:“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惟一的结合方式,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持“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中立价值态度,但我国至今未出台法律规范来调整非婚同居关系,我认为我们可以运用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对非婚同居现象产生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进行调整。

【关键词】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一、非婚同居概述

随着市井文化的深入人心,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整我们的日常生活。在西方婚恋观、性观念的双重冲击下“同居”、“大学生同居”、“未婚同居”已经成为我国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随之也就出现了将同居简单等同于非婚同居的混乱概念,而不对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分。

同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由此不难看出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在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符合当代社会制度一男一女为配偶的结合,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夫妻关系的确定以婚姻登记为基本构成要件。而同居只是男女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的共同生活的行为,此行为不受婚姻法的调整,亦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非婚同居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可以简单的将同居分为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两种形式。非婚同居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男女双方在尚未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行为;而非法同居是法律禁止的异性双方形成共同稳定生活的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

二、非婚同居的特点

(一)年龄分布呈现双峰现象

北京的调查中,20―29岁年龄组同居者占全部同居人口的14.3%,45岁―54岁年龄组占同居人口比例的31.7%。说明一方面适婚年龄的青年人居多,由于高等教育的普及,适婚青年正处于大学阶段,大学生校园同居已为常态。在北京、广州、上海、长沙、武汉、杭州等城市的高校周边地区,出现“异性同居族”“大学生同居部落村”。另一方面单身的中年人增加较快。由于离婚率直线n升,同居正在成为除再婚外离异中年人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生存状态。

(二)社会阶层呈现双峰现象

一方面是处于社会较低层的进城务工人员。另一方面是都市白领阶层主导同居潮流,倾向为个体独立、事业需要、生活品质而不愿受缚于婚姻。现代人特别是受西方婚恋观影响的高级白领追求更自由的生活方式,更希望自由的享受生活。

(三)地区分布呈现双峰现象

一方面是边远落后地区以婚礼或订婚为乡俗认可的传统的事实婚姻仍然存在,双方缔结婚约往往以给付“彩礼”“聘金”为要件。另一方面是发达开放的大城市,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方兴未艾。2002年零点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成都和西安6大城市调查,80%的受访者相信未婚同居现象将继续保持增长趋势。

总体来说,我国非婚同居主要集中于丧偶、离婚老人,试婚男女,崇尚自由的单身男女等极大人群。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成因

(一)法定婚龄偏高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婚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相较于其他国家甚至是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比较高的。这虽然与我国当今的政治、经济、人口等情况相适应的,但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人的生理自然需求。在达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年轻人只能选择非婚同居。

(二)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自古以来就以仪式为婚姻形成的形式要件,加之传统文 华根深蒂固的影响,大多数人认为婚姻是两个家庭甚至是男女双方之间的私事,无关他人、社会、国家。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山村地区的人,认为婚姻无需婚姻登记。所以存在多数以夫妻名义生活的非婚同居者的事实婚姻行为。

(三)畏惧婚姻的心理状态

在法定婚龄高与法律意识淡薄外,畏惧婚姻的心理状态是非婚同居的又一主要成因。在当今离婚率高、结婚成本大、婚后财产纠纷难处理、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难协调的多重作用下,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这座“围城”望而却步。为了避免婚姻关系破裂后的分财产、分孩子等尴尬局面,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婚”转而进入非婚同居的队伍。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关系中产生的各种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纠纷,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虽然没有对它进行直接调整的规范,但我们可以运用私法中的基本原则对它进行调整。

(一)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原则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争议时亦应秉承公平理念做出恰当的裁判。在处理事实婚姻关系当中的纠纷也应遵循公平正义这一民法基本原则。为了避免不良的社会后果,在处理因非婚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人身纠纷时应该权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力求于使双方都得到合理公平公正的救济。

(二)契约制度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原则

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四个方面的内容,我国承认契约制度在私法领域的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通过契约的方式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既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也是对人们自由的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肯定。但在法律面前没有“绝对自由”,任何自由都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行使,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个体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要将契约自由与法律制度良好的结合。

(三)保护弱者原则

最应当实现的正义是实质正义,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也应该得到体现。非婚同居立法应更关注对妇女、儿童、老人及无过错同居者等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法可以认为是最有人情味的法律,他调整的是与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关系,只有保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老人以及无过错同居者的合法利益,才能是各方的权益得到最有效的救济。

参考文献

[2]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 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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