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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判决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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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判决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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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的司法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确权性处理、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纠纷的裁决。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转让判决书的现象,但法律对该行为尚无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也较为混乱。

【关键词】判决书;合法性;债权转让

一、转让判决书现状

近些年来,社会媒体报道了很多司法判决书转让事件,例如:2004年,在沈阳市,虽然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但一群农民工还是拿不到应得的血汗钱,无奈之下,他们在街头以550万元的价格出售款额为650余万元的法院生效判决书。判决书权利人转让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叫卖的方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国家机关的重视。

当前我国法律对转让司法判决书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也没有允许性规定,属于法律空白之处。一旦这种现象泛滥,不仅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真正地解决,还会使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发生紊乱。因此,我们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严格限制。

二、转让判决书本质

三、诱发转让判决书行为的因素

(一)立法不健全、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当前我国法律对司法判决书转让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是诱发转让行为的关键因素。当债权得不到实现时便会采取买卖判决书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完全符合民法“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自由”原则,买卖与否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没有法律进行明确限制,导致现实生活中这种行为越来越多,呈现无法控制的状态。

(二)法院执行困难。法院执行难是诱发转让行为的主要因素。我国正处于法治化进程中,法制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市场经济不规范等因素均造成了法院执行难。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诚信意识差。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主要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些债权人法律意识薄弱,缺乏法制观念而选择转让司法判决书的方式;另一方面,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思,不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致使债权人不得已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四)权利人追求经济成本最小化。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法院执行难等问题,即使债权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也不可能保证其权益可以全部得到实现。而通过出卖判决书的方式,权利人可以减除执行成本,降低执行风险,尽快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达到经济成本最小化的目的。

四、法律制度构建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规。转让判决书是债权人的一项自由权利,转让与否完全取决于债权人自己的意志,不仅会产生滥用自由权问题,还会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产生这些危害的关键在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因此,我们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债权人等在遇到债权得不到实现时能够运用法律规定找到解决问题的救济途径。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法院执行困难、执行力弱是产生判决书买卖现象的主要原因。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应努力减少导致执行困难的社会客观环境因素,努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主义等负面影响;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一部《强制执行法》强化执行措施,填补法律空白和边界之处;再者,从现行的执法机构体制进行改革,推进内部改革,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人员的素质,实现司法公正。最后,解决法院执行力弱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这样才能更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三)加强普法宣传,增强诚信意识。一方面,我们需要对权利主体进行普法宣传与教育,增强法律意识,逐渐形成新的法律文化观念,懂得运用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增强被执行人的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机制。对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义务、躲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及暴力抗拒执行等情况予以惩罚,增加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使其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判决书买卖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执行程序,增加救济途径。我国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申请执行的主体仅限于债权人本人。一旦判决书进行转让,这显然不足以保障判决书受让人的权益。因此,我们应将申请执行主体由一元化转向二元化,增设判决书受让人的申请执行程序,受让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让受让人与债权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与待遇,才能保证债权可以得到真正地解决。但对于受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法院应建立严格审查制度,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受让人对人民法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立法也应当明确赋予其一定的救济途径。

五、结语

转让判决书作为一种民事处分行为,既能够保障债权得到及时解决,又能使社会信息资源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但一旦这种行为蔓延,势必会造成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对买卖判决书行为的规范化,合法化仍需我们相关立法进一步规制与完善。

参考文献

[2] 谢渭浦.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EB/OL].新疆平安网, 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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