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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群体性事件中的防治作用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7 10:22:43
论检察机关在群体性事件中的防治作用
时间:2023-08-07 10:22:43     小编:

【摘 要】当前,群体性事件使得社会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文章从分析我国群体性事件入手,引入检察职能;分析检察机关对群体性事件预防和治理应当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检察职能;预防和治理

一、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什么是群体性事件?可谓众说纷纭。学术界有的认为是系统的行为出现异常情况而发生的一类无秩序的意外事件,有的认为是指超常规的、突然发生的、需要立即处理的事件,有的认为是指突然发生,并呈现出异常状态、大众对此缺乏思想准备却普遍予以关注的新闻事件。中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是指 “群体性事件一般包括由部分公众或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集会、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以及聚众闹事、集体阻断交通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造成甚至引发某种后果,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行为。”

二、法律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在防治群体性事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以法律的视角洞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赋予了人民群众广泛的法律权利。但是,相应的配套制度尚未为之提供合理的利益表达和协调处理机制;公民在自身权利遭到现实侵害时,可资利用的法律救济渠道显得相对不畅通。

其次,法治建设中的群众认同度不高。人们本可诉诸法律加以解决的群体性事件,但现实更多地选择拉横幅、游行示威,甚至演化为”打砸抢”等过激方式,其原因不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也不是因为完全不懂法,而是对法律缺乏信任,认为法律解决不了问题。

再次,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与社会总体法治理性思维的相对滞后。近年来,随着社会科教的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进一步高涨,然而公民的法律理性发展却未能协调而相对滞后。

三、检察机关在群体性事件中的防治作用

(一)强化反贪、反渎职能,缓解官民矛盾

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职能是重要的检察职能,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落实的有力保障。部分干部对群众的诉求置若罔闻,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甚至堂而皇之地侵害群众的利益,部分政府官员以权力干预法律的执行,造成的官民矛盾激化是造成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度不高的重要原因。

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打铁还要自身硬”,检察机关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建设一支能够自觉抵制腐败,廉洁自律的优秀检察队伍。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坚决打击个别害群之马。

第二,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腐败行为采取“早发现、快侦查、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重点要加强对实权机关或部门的渎职、贪腐行为的查处,以收到“敲山震虎”之效果,既要使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案件得到正确解决,也要使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贪腐行为得以曝光并受到严厉惩处。

(二)依法灵活把握侦查监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和谐

第一,加强立案监督,突出重点。明确立案监督的侧重点,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危害民生以及违法立案造成群众严重不满的案件上,加强对侦查机关落实立案监督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违法立案案件及时得到纠正或者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及时立案。

第二,灵活把握批捕关。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应严格遵循刑法“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对罪行严重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存在妨碍作证等不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速捕。

(三)发挥公诉权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以平衡诉与不诉来预防和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一,充分发挥起诉裁量权,化解犯罪嫌疑人与社会、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不起诉权。不起诉权是起诉权的补充也是起诉权的制约与平衡,体现了起诉的裁量权。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矛盾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应当实行“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对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初犯、偶犯等情节的,能够积极悔过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对被害人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坚持及时起诉,并及时向被害人反馈信息。

第二,发挥庭审工作的宣传教育作用,增强法律权威。出庭支持公诉既担负着指控犯罪的责任又起到监督庭审工作的作用,是公诉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庭公诉是展示公诉人形象的机会也是展示司法权威的平台。公诉人可以通过通庭审举证、法庭辩论、发布公诉意见,揭露犯罪事实,释法说理,全面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剖析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矫正人们对某些犯罪现象的错误认识,提高与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和自主性,一方面可以减少群众因盲从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而参加群体性事件,另外一方面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展示检察机关良好的形象,展示公平正义的理念,从而树立法律权威。

四、结语

我们不能被群体性事件的合法与非法的扑朔迷离迷失了判断,而要它作为鞭策我们转变国家机关职能、创新工作模式的契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适当、及时地行使检察权,为公众行使合法权利保驾护航,使得公众的正当诉求能在合理、正常、合法的途径能解决,不仅可以强化公众法治意识、改善当前法治环境,树立法律权威,最终能有效减少不合法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2] 吕萌.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问题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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