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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防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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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防治分析
时间:2023-08-06 03:42:44     小编:

【摘 要】伴随着人们出行方式的多样化,交通肇事事故也在逐年增加,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其它触犯刑法的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逐渐增大趋势。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犯罪与其他的刑法类案件相比具有危害性强,社会影响大等诸多不良因素。对交通肇事罪的研究与探讨对刑法的发展和完善是有利的,对相关部门进一步防治此类案件的发生也是有帮助的,学界与实务界对交通肇事罪的重视程度也正在逐渐加深。

【关键词】交通肇事;认定;发生原因;防治

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是指交通行为主体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大多数为一般交通事故,少数为交通肇事罪,如何对二者进行区分,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三点去分析认定: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有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能力,主观上事故的发生也是行为人可以或应当预见的,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反之,如果重大事故是行为人自身能力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属于意外事件。第二,重大事故的发生与行为人违章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关系。重大事故的发生为行为人的肇事行为直接引起的。现实生活中,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这就要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行为人对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对重大事故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是否属于重大事故。只有造成重大事故,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就属于一般的交通事故。

(二)犯罪性质的认定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态度的差异,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过失,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这一点不存在争议,而且就两者分开区别也是很容易的,但是对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将被害人弃之不顾而逃跑,最后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性质如何认定却存在不同观点,这是将两者融合在一个事件中来予以考虑。有观点认为,被害人重伤是行为人的过失驾驶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决定了他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义务,如果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予以抢救反而逃跑,反映了行为人有放任被害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对此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认为,单纯的逃逸行为,如果没有加入其他的加害行为,无论先前的肇事行为有没有造成他人重伤后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均不能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并不能成为刑法上作为义务的来源。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后,如果行为人自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理由;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加严重结果的发生,则负加重结果犯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依此作为先行行为负有作为义务。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主体、用开车的手段以及危害后果相同或者相似,所以极易混淆。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开车具体表现。如果行为人并非违反交通规则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是出自故意,为了发泄私愤疯狂报复的动机,利用驾驶的汽车在大街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横冲直撞,造成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

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本罪向后罪转化的可能,即当行为人主观转化为故意且客观行为上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时,比如行为人在第一次违章肇事以后,为了逃逸,紧接着又发生了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次的肇事,对后来的肇事,如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理论上有分歧。本文认为,行为人第一次肇事以后,为了逃逸又发生交通肇事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仍认定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为了逃逸而致公共安全于不顾,连续将他人撞死撞伤,行为人已有原来的过失心理转化为放任危害公共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主观心理发生变化,客观行为又确实危害了公共安全,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判定交通肇事责任的依据

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焦点往往集中在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分析上。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对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是否应该以此为依据,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另有观点则认为,还应坚持以交通道路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来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本文认为,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其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确定。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责任,这种认定常常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是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归为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交通肇事多发原因

(一)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1.部分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技能低

车辆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习驾驶技能,一些司机未经正确培训就上路,特别是骑摩托车;一些教练员培训,但简化训练过程,一些驾驶学校只关注经济效率,缩短训练时间,导致司机只会机械驾驶,处理问题能力是不强,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如何恰当地采取果断措施将影响交通安全。 2.超速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汽车司机在高速时凝视着前方,分辨率较低,难以辨认事物。道路行驶时,司机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当发现它时已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司机对情况的处理时间很短,接近或者超过生理反应时间极限,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3.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现象增多

酒精会对驾驶人的驾车能力、应变能力、预判能力产生影响,且酒精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会使酒驾者进入兴奋状态,这些都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诱因。另外很多人疲劳驾驶,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二)群众交通安全防护及法制意识淡薄

部分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对自身安全防护的意识;在自身利益受到伤害的时候,因为法制意识的匮乏,不能对交通管理工作给予有效的协助。

1.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较差

现如今,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没有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习惯。在道路上违章占道搭篷,以路为市,摆摊设点;骑自行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为了省一点时间,抓住每一个机会,横冲直撞;有的行人不走人行道,过马路不会环顾四周,喜欢与车抢行;有的随意跨越隔离设施;有的小孩没有监护人看管在公路上玩耍;还有人乘车时向车外抛洒物品等危险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危及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

2.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

在交通管理环节,虽然交管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但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很多群众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为规范的重要性,缺乏对交通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能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甚至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故意刁难,因此不支持、不配合交通管理工作。

(三)交警部门在道路管理方式上有欠妥之处

现如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人流、物流、车流和驾驶员数量的高速增长,交通压力骤增,致使人、车、路发展不平衡,而同时交警部门的管理有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针对问题进行准确、细致、有效的管理,从而直接影响了交通安全。

部分道路设计不合理,道路衔接不科学;有的道路未设隔离带、或隔离带开口过多,车辆、行人混行现象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完善,交通标识、信号灯等必要设施严重不足,不能及时发挥警示作用,也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防治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治理体系

在很大程度上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多少与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范围和强度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在宣传工作中,必须强化安全宣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电台、网络、短信等媒体平台,突出宣传活动的重点,深入道路运输公司、农村集市、学校等地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使交通安全宣传家喻户晓、人人谨记。

(二)从源头抓起,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升驾驶员综合素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私人轿车的销售呈直线上升趋势,这预示着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机动车驾驶员的数量也会逐年增加,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认真办好驾驶员培训学校,严把发放驾驶执照关口,对未经驾驶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绝不发放驾驶证,一经查出无证驾驶者予以严惩。

(三)加大惩治力度,提高法律强制力的震慑性

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责自负,也就是说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不仅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教育工作,还应当加大对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普及。要坚持对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管理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交法》规定,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规,都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处罚。对行人、非机动车违章,公安交警应当勤管理、勤纠章、勤教育,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合理处罚,以收到教育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目的。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实行标本兼治,才能营造出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保证道路与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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