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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嘀打车”更名背后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01 00:54:48
“嘀嘀打车”更名背后
时间:2023-03-01 00:54:48     小编:

是“嘀嘀”还是“滴滴”?这背后不仅仅是名字的改变,而是代表两家企业对商标、品牌的一种竞争。

2012年,“嘀嘀打车”诞生于北京中关村,9月9日正式在北京上线,经过长期以来大笔资金的投入,消费者的叫车习惯已初步养成,软件叫车业务已成功地进驻了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嘀嘀打车”每天为全国超过1亿的用户提供便捷的召车服务以及更加本地化的生活服务。“嘀嘀打车”已经成为了全国最大的打车软件平台之一,某知名网站给予了这样的评价:“嘀嘀打车”,是一种新的生活态度。

目前“嘀嘀打车”在北京的打车成功率已经高达75%,大城市平均在70%以上,但业内有数据专家称如果基于更好的调度算法,这一比例仍会加大。与此同时,也有分析人士指出:通过打车积累下来的最宝贵资源,其实是用户数据,而“嘀嘀打车”的商业模式注定会建立在经营大数据的基础之上。当然关于这一未来商业模式的预测还为时尚早,但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尝试,比如:凭借大量用户的数据资源,“嘀嘀打车”已经尝试通过广告来获得收入了。比如先后推出了“给全国人民送荔枝”、“给全国人民送蛋糕”的活动,其实就是在帮助商家做广告。

随着“嘀嘀打车”商标的深入人心,创造了蔚为可观利润的同时还赋予了这一商标极高的品牌价值,在我国称得上是“知名商标”了。然而,在“嘀嘀打车”这一商标问世时间尚短,刚刚形成了市场规模,正是春风得意之际,2014年5月,商标权人突然对外公布称公司决定更换软件名称,正式启用“滴滴打车”的商标。

将“嘀嘀”改为“滴滴”,这两个名称发音一致且字形相近,看似只是对商标的简单更名,然而对商标权人而言意义却尤为重大,它关系到用户对商标和对持有此商标企业的认同感与忠诚度,不但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甚至决定着企业的成败!商标真有这样的关键作用吗?

如果事实真如上文所述,那么拥有“嘀嘀打车”商标的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为何会放弃一手创建起来并闻名全国的商标呢,这其中是否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呢?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8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妙影电子)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原“嘀嘀打车”商标权人,以下称小桔科技)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大致如下:

1.要求小桔科技停止使用商标;

2.停止提供“嘀嘀”系列软件下载;

3.在媒体上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4.赔偿八千万元;

5.赔偿合理支出二十万元;

6.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件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间小桔科技曾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14年9月被裁定驳回。目前此案的管辖权仍归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尚未做出。

案例分析

小桔科技所使用的“嘀嘀打车”商标涉及到法律侵权问题,加之申请的注册商标被驳回,是否可以复核成功尚未确定,那么为了避免涉及到侵权纠纷与不确定损失的持续扩大,始更名为“滴滴打车”。

综合上述案情分析,妙影电子起诉小桔科技的根本依据便是《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妙影电子认为自己申请成功的“嘀嘀”和小桔科技申请中的“嘀嘀打车”,品牌核心都是“嘀嘀”,而且双方申请商标类别又都是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所以妙影电子坚信,小桔科技不会申请成功。而“嘀嘀打车”的确在申请之初被驳回,初步证实了妙影电子的判断。

至于小桔科技是否能通过复审,目前局面尚不明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至今为止,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嘀嘀打车”商标的复审仍未到最后的期限,而本案的诉讼也没有下达一审的判决。

显而易见的是,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结果而做出,而小桔科技如果对复审结果不服,仍可采取下一步的救济途径,即向法院起诉。经过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阶段,甚至也不排除会出现上诉至最高法院的再审程序,才会最终确认“嘀嘀打车”这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此过程将会相当的漫长,我们只能等待最终的判定结果。

律师坐堂

上述案件是因注册商标侵权而起,那么如何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或者说一旦发生了相关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来防控风险、减少损失?本律师综合本案情况,简要谈谈有关商标权的申请及取得等问题:

1.进行商标检索。企业在准备注册使用一个商标时,应对已经存在的注册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重复的情况,这对启用一个商标标识是至关重要的;

2.关注商标类别。商标共有45类,分为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商标,如果此商品的功能多样化而使商标涉及到不同的类别,应分别按类提出注册申请。

例如本案中“滴滴打车”软件所涉及的商标类别除了第9类,还有:地图、无线广播、信息传送、运输预定、导航、计算机软件更新等等;

3.商标的多种取得途径。如果某一商标已经有人在先申请或成为注册商标,那么还可以尝试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方式取得该商标或该商标使用权。

有关商标的转让,需提醒读者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还应当一并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此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而商标的许可使用,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现,许可人还应当向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4.关注在先商标申请或者注册是不是覆盖了全部的小类,我们常发现看似已经被申请的产品类别实际在小类上操作空间很大;

5.如商标权利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可以针对该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申请人则可以自己同步进行申请;

6.商标的风险评估。如果使用的商标已经有人在先注册,在先商标持有人会不会对你进行诉讼也是一个问题。

如果经营范围是不同的领域,你使用商标不侵犯其利益,被起诉的概率就不会很大。即便在先持有人想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使用者还可以与其沟通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合法的权利,避免商标侵权的风险。

一个好的商标会成为企业腾飞的一双翅膀,其意义之重大无需赘言。而商标持有人是否能够安全地、合法地使用它,让其长远地持续性地为企业创造价值,还需要在选定商标之初将功课做足,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法律风险的评估、并做相应预案,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否则就是盲目冒险。

在现今的法治格局下,在商业竞争白热化的社会大环境下,任何可以预先防范的风险,都是有必要做充分论证的,这方面的经验对于初创公司或者新兴公司来说的确需要积累才行。

最后,本律师提醒所有的商标权人:关注自己的品牌保护,合法使用商标与打击侵权需要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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