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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思维成为习惯并转化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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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思维成为习惯并转化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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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秦始皇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起,“家天下”的观念存在了几千年之久,所以在中国凡事讲究“人”为,凡事离不开找人托关系走后门。孩子上学 要托关系走后门,做个手术要送红包走后门,承包工程要利益分成还须走后门,个人进步要会跑会送也要托关系走后门……社会生活中的“求人”之痛印证了潜规则危害之重,积弊至深,也反证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之淡泊,法治思维之肤浅。

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人生事事时时需要作出一些重要的抉择和取舍,时下的国人追求的是鱼熊掌兼得,生义不兼得,他们深信没钱办不了的事,“宁可没有道,不可没有钱。”因为现实让他们懂得凡事须“打点”,唯孔方兄面子大,原因是传统的“人治”的思维使然,“家天下”思想使然,潜规则意识使然。从网络上可以清楚明了地看到,很多国有银行的头头、国有企业的高管、公营部门的老板们被反腐抓出来的,合法收入年薪都在100万元以上,在中国可以说是够高了,是一般公务员阳光收入的10倍以上,然而同样贪。人都是有欲望的,没有了欲望就不是人了。只要权力没有有效的克星,没有公开透明有效的监督防范制度,权力就一定会与欲望结合,产生防不胜防,无法防治的腐败。在权力没有有效监督的历史条件下,把公职人员工资提出十倍,都无利于防治腐败。无论从逻辑和历史上看,法治是从根本上有效防治腐败的唯一手段。没有法治文明的社会,腐败的大量存在是必然的,不以人们的意志、公德的意志甚至政权的意志为转移的。潜规则是规章制度之外实际存在的不成文,不公开但获得广泛认同的规矩。尽管为老实正派的守规则者所不齿,可有无远弗届的影响着人们关键时刻的选择,尽管摆不上台面,可又无处不在的彰显着一种力量和能量。“当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成为常态,“不给甜头不点头,给了甜头乱点头”成为现实,找“靠山”胜过找组织,组织程序成为走过场时,不少人会心照不宣的选择关系,随波逐流的选择迎合,你行我效地投靠。传统的人情思维和潜规则的克星是容不得变通的铁规矩,规矩是给大家立的。最大的特点和优势是公平。越是敏感的地方,越是贴近群众利益的地方也是意见越集中的地方,越要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越是领导干部秉公用权不徇私情的环节。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不是刻在石碑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即让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习惯,让法制和规则成为能办事办成事的力量。

法治思维就是以合法性为起点,通过法律来探讨公平正义为中心的逻辑推理过程,贯穿于法律实施的全过程。那么,法治思维与其他思维的区别在哪里呢?简单比较,政治思维在于权衡利弊;经济思维就是付出与回报;道德思维偏重善恶理念;法律思维就是判断合法与非法的区别;法治思维推及全社会,就让人心中拥有一个尺度,什么能做,什么不能逾越,在变化的社会中,给予人们更多的确定性的指导。

新中国建国之后,从制定法律――普法阶段――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进行法治的实践,基本上沿着建设法治思维的路径上前行的。然而,我国的文化传统因素,依法治国之路并非一帆风顺。 培育法治思维,并不简单,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可以说,在实现法治道路上,这是先天不足。法治要成为我国社会的常态不仅仅是空泛地宣传和学习法律文件大力普及法治思维,不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让大众熟知。对于边界模糊的问题,法律明确厘清,特别是,地方经济发展中,对于本地有利、道德上合理、政治上占理的问题,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一票否决”。当然,在法治的框架内,也要争取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社会的微观事务上,法治思维应当成为一种习惯,依法治国才能水到渠成。可以畅想,对于社会,法治思维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而不是偶尔想起的时候,法治被大多数人所信仰,依法治国才能成为“新常态”。但我们也需要清醒地看到,让法治思维内化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心中,也绝非易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通过,接下来,党员干部率先垂范,从点滴做起,从具体事务做起积累法律的权威,让依法治国在生活中不再陌生。如此,法治思维才会转变为习惯的力量。

让法治思维成为习惯并转化为力量。良法和善治缺一不可。地方治理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不仅要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还要有明确的法条依据。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办事,这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一种思维。具体来讲,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十八大报告首次写入“法治思维”,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意味着,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摒弃陈旧过时的思想观念,不仅要有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还要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也是处理社会事务的“正激励”,刺激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只有如此,才能使法治良性循环得到普遍的认同,也能让法治思维成为常态。因此,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本条件,也是转变自身职能、推动党和政府自身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领导干部能力的必然要求。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对行政机关来讲,要牢记职权法定原则,即“法律不授权,政府无职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授权的才得为之,否则,不得为之。作为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行政权力不能无法律授权而随意扩张,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伪行政行为,是乱作为;要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全面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即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权限、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手段、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

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不仅是一种政治觉悟,更是一种现代治理素养。如果处处不讲法律,治理往往就会失范。乱世之乱祸害有时;太平之乱祸害无穷;如果党员干部对约束自己的规矩都去突破,那么法治就是镜花水月。如果只想用法制约束别人而不约束自己,就会凌驾于法制之上,最终会走向法制的反面,这样的干部终将会被群众唾弃、被时代抛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必须自觉置于法制之下,把法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按政法规、制度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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