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部门在全国范围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从贯彻国务院在1984 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开始的,至今已经有了30 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内,我国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走上一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客观上说,当前的工程质量状况总体受控、稳中有升,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在新形势下继续更好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是必须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本文结合笔者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对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分析与总结,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关键词: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思考
引 言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状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也积淀了诸多影响发展的矛盾与问题,形势不容乐观。
1.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清工程质量监督站是
受政府行政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实物质量和各方行为实施监督。一方面它虽代表政府履行部分职能,但它又是事业单位,受权限的限制,不能完全行使政府的所有职能;另一方面它也不能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它仅是一种监督主体的地位,其监督的关键是对涉及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从外部提供保证,不是工程的直接参与者、管理者,只能说政府质量监督是间接的保证。然而社会各界却往往把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于一般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找政府质量监督机构问责,不经意间承担起不公正的压力。
1.3 各参建方质量监督责任意识削弱目前实行的“三方到场”的验收模式,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三到位”监督,这无疑就削弱了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意识,加剧了参建各方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依赖性,有些人出于维护某一方的利益,即使知道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也不愿意在验收会议上指出,这样工程质量有朝一日出现了问题,也会因为当时监督人员参加了主要部分和竣工验收,而被问责,而引发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却被忽略,这样就导致了各参建方责任意识越发淡薄,形成恶性循环。
1.4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工程项目向“高、大、深、难”方向转移,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建设总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却是一项集建筑技术、行政执法、经济发展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做好此项工作的基础是必须拥有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然而当前监督队伍普遍存在人才匮乏,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基层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这种情况下,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工程验收大部分是疲于奔命,有关抽查项目也是流于形式,根本得不到严格执行,很难发现和查处存在的所有质量问题与安全隐患。
2、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还和人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同时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着深远的影响。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任重而道远,应针对现阶段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缺陷,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促使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确保工程产品质量合格,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1 加快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步伐政府赋予了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的使命,实际上就是给予了其行政执法的权利,然而由于它是事业单位,其行政执法的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不能真正地发挥出来,应该把该机构纳入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加快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步伐,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其行政执法的作用真正地发挥出来,进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2.2 及时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对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有关法规及时进行完善,该废除的要及时废除,需要修订的及时修订,不断增强法规体系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提高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使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与之互相呼应、互为补充,真正使完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2.3 建立双重监督机制尽管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主要表现在管理其行为,但是对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做到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良好局面。
行为监督要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以此来提高各方质量责任意识。
实物监督则要学会转变,一是抛弃现阶段采取的被动的、事先通知的“三方到场”模式,采取主动的、随机的动态巡查;二是为了保证监督的权威性,抛弃过去“敲、打、看、摸、问”的落后检查方法,采取现代先进的、科学的检查方法;三是过去监督主要是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要想保证工程质量,应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只有把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这两种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使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更加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使各建设主体真正依法主动承担起自身的质量安全责任。
2.4 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质量监督队伍是实施工程质量监管的主体,监管队伍的规模、能力和素质,直接决定着监管工作的水平和成效。首先,应积极争取人员编制,采取公开选拨方式将高素质人员吸纳到监管队伍中来,扩大监管队伍。其次,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重点抓好一线监管人员有关技术标准、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使监督人员从培训中尽可能多地扩充知识,提升业务能力。再次,建议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制度,所有监督人员必须持相应注册资格证上岗,对监督人员实施高门槛准入,这样既可以促进监督机构引进或培养专业人才,又可以淘汰素质不高、不适应当前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有利于提升监督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结 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工程质量监督事业的发展,才能真正提高工程质量,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