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款公函》文曰:
启者,红军是为工农谋利益的军队,对于商人极力保护,纪律森严,毫无侵犯。现因军糈拮据,特函前来请代筹军饷大洋伍千元,草鞋、袜子各七千双、白布三百疋、夫子二百名,务于本日下午八时以前送来本部。即希查照办理,切勿玩延。如坐视不理,即证明宁都商人显系与反动派勾结一气,故意与红军为难,本军惟有将宁都反动商店尽行焚毁,以警奸顽,勿谓言之不早也。
此致
宁都县招待处列列执事先生
红军第四军军长 朱 德(印)
党代表 毛泽东(印)
二月十三日
这份《筹款公函》为毛边纸质地,全文毛笔竖行书写,行书,字体流畅清秀,公函右上角盖“红军第四军之印”,为篆体阳刻圆形公章。落款处从右至左分别盖“朱德之印”“毛泽东印”两方朱文正方形私章。两方印章均为隶书阳刻,风格俊朗,从刀法、线条看应是出自同一人之手。
《筹款公函》这份全国独一无二的国家一级文物,见证了毛泽东行军途中极少用到的钤印,弥足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