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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基建企业走向海外需加强非商业风险管理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9 02:59:42
中资基建企业走向海外需加强非商业风险管理
时间:2022-12-29 02:59:42     小编:

发生在2011年的利比亚撤侨以及缅甸密松水电站遭搁置事件提高了我国企业对境外经营环境所遇到的“非商业风险”的关注,提醒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对外投资企业在相关问题上必须树立起风险意识。

首先,风险无时不在。提到“非商业风险”,人们可能更多关注战争、动乱、恐怖袭击等重大事变,以及对外投资被无偿没收或者投资所在国单方面毁约。事实上,这些仅是极端体现。某国某项政策变化的本意可能不是要让外资受损,对一些外商而言是“突如其来”,对另一些外商来说则早有预案。能否有效应对“新兴市场”或“前沿市场”的种种政治不确定性,也是跨国投资企业间竞争的重要领域。

其次,政府间的外交关系并非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政府间的外交关系固然重要,我国政府也不遗余力地增进对外友好关系,但保护企业利益的责任不完全在政府,也在企业自己。对外投资即使获得了项目所在国领导人支持,但是对方可选择的合作伙伴很多,不会因为政府间关系好就有义务保障某个特定国家的企业把事情做成功。一个政府的优先服务对象永远是其国内政治和企业、个人利益。

再者,投资来源国政府或领导人对某个项目的重视度越高,该国承揽企业输不起的概率就越高,国际舆论和非政府组织对该项目的关注度也更高。因政权更替、政治气氛改变而出现的经济政策、环境变化比较普遍,在通过选举产生领导人的国家更是如此。

第四,将双、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对各方的约束落实到投资项目的权责细节,有助于应对风险。中国已与140多个国家缔结了投资保护协定,绝大多数都在联合国贸发组织条约库中全文公开。中国参加的多边经济合作安排中也包括了投资保护条款,熟悉并运用相关条文是企业必须做好的功课。投资保护条约多赋予跨国投资企业寻求国际仲裁的选项。尽管进行国际仲裁需要人力物力投入,能够挽回的损失也可能与企业诉求有落差,但“依法办事”是一家企业的“软资产”,有时即便输了官司也能够收获名声。习惯性地自动放弃,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同质竞争中占据上风。

中资企业的目光必须是全球化的。必须看到,在基建领域,有意提供资本的国家和多边投资银行是多元的,所以,一个有被投资需求的政府在中资和其他外资之间“挑肥拣瘦”的空间很大。中资企业要把握好去海外投资的节奏,把每个项目做稳远比把项目投资规模做大重要。应特别慎重考虑“贷款换资源”的投资模式,至少要充分评估资源国的债务负担程度和还款能力。

中资企业到国外从事基建投资已有几十年历史,近些年有了快速的发展。在看到优势的同时,必须面对一个现实:在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才是主体。而关于中资企业为什么要到国外去投资,近来出现了很多宏大的实际上超出企业能力的论述,国外也有种种泛政治化的评说,致使中资企业在一些国家被视为一种“例外”、“值得特殊警觉的对象”。

中资企业主管部门、中资企业本身都需主动应对国际上有关中资对外投资的种种不利言论,并在应对中突出几点:第一,强调中资企业到国外,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只要在当地注册就是当地企业。第二,在境外投资基建的是企业,而不是政府的外交团队,那企业就做企业该做的事。第三,中资企业之所以获得投资国市场准入,得以签订项目合同,基础在于双方市场的需求和企业专业能力上的契合,而不是以国家关系友好程度为根本前提。第四,以合同条文为指针的项目稳定运营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依据合同中的规定,通过仲裁(包括在第三方进行的国际仲裁)应对合同纠纷是常规性的选择。

然而,宣传技巧永远取代不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在英文里,due就是“你做职业判断应该做的所有事”;diligence是“勤勉”的意思。而在中文里,“尽职”容易被理解为“把老板交给我的事做好”。实际上,“应该做的所有事”除了评估资金、技术、市场需求,也包括了解投资所在地的法规、历史、人文环境,项目所在地各级别政府部门历史上处理外商投资纠纷的行为习惯。有太多国内政府主管部门无法预见的情况,需要企业在可行性调研阶段摸清楚。这种调研应以企业自身团队为主,参考国际咨询服务为辅。游走于不同国家间的咨询服务公司有局限性,不一定了解中方企业的盲区所在。

总之,中资企业的国内管理部门和企业自身应该为自己的工作设定一个“非商业风险”管理的最低目标:盈利不引争议,撤资也不成为公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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