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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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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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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概念

所有权保留买卖又称为所有权保留,指的是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好的情况下,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志物,但是,有要求的是费用的部分或全部偿还之前,或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等没有达到履行的条件时,出卖人拥有对标志物的所有权,并以此作为对其催还费用或者履行其他权利义务作为担保。这种担保并非是债权人对自己的保证,其实,从某种程度来说,是买方(债务人)以债权人所保留的标志物为基础,而发出所有权向出卖人进行的担保。借助于所有权的作用机制,发挥其担保效力。从实质上讲,这是一种以所有权为标物的担保,它是与担保物权所不同的物权权利担保。这种担保与普通担保标志物由债务人提供的方式不尽相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标志物担保中可以分为非担保物权和担保物权,而保留的所有权应该属于非担保物权。这是由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利用出卖人保留标志物所有权的模式,没有标志物的换价可谈。出卖人具备的担保权不具备换价的特性,这样一来,与我们所讲的换价权的性质相违背,因此,所谓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实质上不能与一般的担保物所有权相提并论,它应该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担保模式。而这种模式其实在买卖双方的合同中经常被应用,出卖方可以用约定好的保留标志物所有权的款项,来不断的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交易模式,其实对买卖双方都有利,不但可以确保当买受人为偿付款债或者未尽相关的约定好的责任义务时,出卖人能充分发挥这种效能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这些约定的条款必须是明确的写入合同中的,才能消除买卖中“所有权交付时出现转移”的相应规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所涉及到的标志物,在合同项或条款中需要不断的被特定化,才能发挥其有效职能。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法律关系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众所周知,买卖合同的本质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买价而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买价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根据买卖合同可以直接产生的权利是请求权。因此,在销售合同中会涉及两种基本的公民权利:一是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另一个是请求权建立双方之间,即卖方要求买方支付的索赔,买方应向卖方索赔的交付标的物的购买价格。所有权保留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履行,合同成立,卖方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交付给买方,买方卖方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合同义务买方履行,卖方对买方的义务履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交付;一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即当买方延迟性能和构成重大违约,卖方订立销售合同的预期利益遭受严重破坏的影响,实现合同目的的,卖方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享受基于合同的权利和责任的检索研究买方违约。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法律特性

从某种程度来讲,所有权保留买卖与一般买卖相比,具有相对不一样的的法律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卖人有对标志物的保留权。从本质上来说,所有权保留买卖其实就是这么样的一种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借助于所有权转移与标志物的交付运用了可分离的原则,在所有权买卖双方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好买受方应当有的责任和义务,进而达到利用保留的所有权,来有效发挥所有权的担保中的法律效应。所以,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所有权保留,其实是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约,因此,这项特约也就同时具备了物权和债权两重特性。

第二,买受方有着对所有权的期待权。所谓的“期待权”,其实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券,或者其他能够承担担保职能的权利。也正是因为由于这些权利的种类不同,因此,期待权也就可以分为债权的期待权、物权的期待权等等。由此,买受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过程中,可以占有、使用标志物所拥有的所有权,享受其中的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因为受到法律效应的保护而被称为所有权的期待权,在这种交易性质中,买受人期待权属于物权期待权,也就决定了买受人拥有着对所有权的期待权。

第三,出卖人拥有着物权所有权的取回权。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过程中,因为双方有约定在受买方没有完全付款或没有到应尽义务和责任的时候,出卖方是可以收回标志物的所有权的。因此,取回权是出卖方所享有的特有的权利。在双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如果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出卖方为避免买卖中遭受更大的损失,有权申请取回权,但是也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的行使,使得合同回到执行的同时,合同本身并不会导致双方买卖合同解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卖方的真正原因终止合同是一个重大违约。

参考文献:

[2]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D]中国政法大学,2002

[3]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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